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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成员因履行职责由谁承担责任?

村委会成员因履行职责由谁承担责任?

某村村委会主任及支书去送本村新入伍的义务兵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方没有赔偿能力。村主任和支书的家属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而村委会系自治组织,村主任不是其雇员,是全体村民选举产生,又无法入工伤保险,村委会又没有财产,且支书不是村委会成员,死者家属应当向村委会主张权利,还是向全体村民主张权利?
请各位同行在实务及理论上给予赐教,尤其是村支书,不属村委会成员,又是为村里办事,他的赔偿应当由谁来承担(前提是不按交通事故赔偿解决,因为他们乘坐的车无牌无照车主兼司机已经死亡,对方肇事车辆也没有赔偿能力)
可以按照《民通意见》“双方均无过错,但一方在为另一方利益从事活动中受伤的,可以请求补偿”的原则
村委主任履行村委会的职责,村支书履行村党支部的职责,由此产生的自身损害问题应该不是民法调整的范围。因为村委会组织法不是民法,村主任与村委会的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关系。村支书与村支部的关系属于党章调整的关系,更不是民法调整的关系。因此,用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劳动法上的工伤关系都无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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