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该是政策事
刑事不该是政策事
文:画爱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我大概看了一下报道的相关内容,觉得有些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是最高法院出台的文件,却大谈什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政策"二字,看上去多少有些扎眼,联想到此前听说高法领导讲话,谈及法院也要顾大局,讲政治,倒是前后照应、成龙配套的说法了.依法治国的国策,提出来已经有年头了,肯定是要往这个方向去走的,但作为重要的执法部门法院都不论及法律而去谈政策甚至讲政治了,是不是有点儿犀牛望月、回眸一笑的感觉呢?
其次是在具备刑法典的情况下,依据"罪刑法定"的刑事司法原则,非经人大修法,由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刑法适用的意见,有越权之嫌.如果我们的刑法典对于量刑宽严给予了法院过多的自由裁量权而法院又不会适当行使的话,应该以直接修法或立法解释的形式将问题加以明确、将相应裁量权限适当收回为是,而不是由法院系统的上级给下级发文件做业务指导.
再有就是文件中一些具体的提法,比如"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这话看上去不象法言法语,也就是不够明确,操作性不强。"严格控制"是什么意思呢?通常理解肯定不是"禁止"的意思,应该是"减少"、"总量控制"的概念,也就是尽量减少类似的做法.难不成最高法院打算给各地发放额度或曰指标,一年里规定死了"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案件的数量?也就是说,一年里可以不被关进"号子"里的腐败分子(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人员)数量是需要控制、并且可以控制的?
宽、严(猛)问题一直是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课题,古来有"乱世用重典、治世用轻典"的说法。依某浅见,刑责追究兹事体大,尤其在法治化进程中,更加应该坚持去"运动"型、"风潮"式和随意性的宽严把握,提请立法机构完善法律条文限定宽严标准,然后严格依法办事,方为正道;于法律条文以外的政策、意见,还是越少越好.
股市可以是政策市,刑事不该是政策事.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