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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消灭”不能承受的民意之重

“前科消灭”不能承受的民意之重



■海南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
  专栏·王琳

  四川省彭州市法院最近启动了一个叫“少年犯前科消灭”的试行方案,有位因私造枪支被法院判处缓刑1年的高中生,据称因此成了全国第一个“浪子回头”污点不入档的幸运儿。这位被“消灭”了前科的少年明年还将参加高考。(《成都商报》5月31日)



  中国式的“前科消灭”让我想起了美国的《梅根法》。梅根是美国新泽西州一个年仅七岁的小女孩,于1995年被一位曾两次入狱的儿童性骚扰者强奸致死。强奸犯与梅根住在同一条街上。为保护儿童权益,当时在位的克林顿总统签署了《梅根法》,要求危险的性骚扰者和强奸犯在出狱后迁入某社区时,地方官员应向这个社区公开其犯罪的资料,以便大家对他保持警惕。《梅根法》在美国引起了激烈的争议,反对者认为,公布前科是对迁居人隐私权的侵犯;支持者则认为,如果这种公开隐私有利于保护更多人的利益,就构成侵犯隐私权“合理抗辩”,因此并不违宪。现在美国已有49个州立法要求登记被定罪的儿童性骚扰者,其中30个州规定有儿童性侵犯前科的人在迁入某一社区时应通知该社区。

  一次教学中,我曾给学生们讲解了《梅根法》的来龙去脉,然后组织了两次课堂调查。第一次调查的问题是,“你支持《梅根法》吗?”结果班上近50位同学,明确表示支持《梅根法》的刚刚过半数。第二次调查,我把问题换成了“假如有一位强奸犯出狱后要迁入你所居住的小区,你赞同地方官员预先向小区居民公开其犯罪记录吗?”这次,赞同者接近九成,其中包括所有女生。

  尽管课堂调查并不能代表准确的民意,但它却能够大致说明一种现象:当人们试图去评价一项看似离自己还很远的制度时,通常会更倾向于使用“人文”、“道德”等等更高尚的标准。而一旦某项制度直接与自身的利益紧密相连,受访者就会自发地将“人文”、“道德”等标准放置于利益之后。

  “前科消灭”面临的正是这样的情形。早在几年前,石家庄一些基层司法机构试行这一改革时,便出现了专家与民众之间的尖锐对立。专家们从犯罪学上著名的“贴标签理论”出发,认为被贴上“犯罪人”标签的初犯者,由于这种标签(即作为前科的犯罪记录)的存在,将把犯罪人再次推上犯罪的道路。而民众则将“前科制度”视为国家和社会自我防卫的需要,尤其是在转型期的中国,各种社会矛盾往往通过各种形式的犯罪予以释放,对于大多数民众来说,来自犯罪的潜在威胁是实实在在的。生活在社区中的大多数人都愿意与已被审判机关确认的“犯罪人”隔离开来,而“前科报告”正是实现这种区分的最简单的工具。

  此外,“前科报告”制度仍然为我国多部法律所确认并仍在生效。根据相关法条,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依法应如实报告自己受处罚的情况。与“前科报告”制度相联系,《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均规定,有过犯罪前科的人不得担任教师、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前科消灭”制度虽然能够保障“属于弱势群体的犯罪未成年人”在读书和工作上的机会,但对于某些特殊的职业以及这些职业背后的特殊要求而言,一个有犯罪前科的人对犯罪记录的“合法”隐瞒及因此而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不能不引起重视。因而,即使“前科消灭”利大于弊,也应先修订相关法律,在废止“前科报告”制并立法确认“前科消灭”之后,再行推广。

  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向来强调对客观事实的尊重。在理论上,客观存在的“前科”是无法“消灭”的。之所以要消灭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其目的还在于防止社会以有色眼镜看待有前科者,以便悔过自新的未成年人可以更顺利地回归社会。在这个迫切需要重建信用的时代里,以“前科消灭”去达成校正社会偏见,不如从纠正社会对有前科者的偏见出发,来努力实现社会对有前科者的逐渐宽容与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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