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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后三期女职工被解除合同

地震后三期女职工被解除合同

都江堰地震后,单位要求去成都上班,产假后不能胜任外地上班,《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不能因(地震)客观情况发生巨大变化和不胜任工作解除三期女职工合同。劳动部门和一审法院居然说我是无故不去成都上班,违反了单位的制度,天,我家人和娃娃都在都江堰,我能长期异地上班啊?而且重要的是工资还不够房租车费的一半!都江堰好又多实际是强行要求去成都劳动一年多,不是当初协商的临时。就是强行解除三期女职工合同嘛
咨询一下律师,看看你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为了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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