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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10-4-12 17:11 只看该作者
“民事起诉状”如此写存在什么问题?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XXX岁,汉族,XXX单位,住XXX,联系电话: XXX。
原告:XXX,男,XXX岁,汉族,XXX单位,住XXX,联系电话: XXX。
被告:XXX公司,注册地址:XXX,营业执照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1、判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五条的“面积差异处理方式”按第2种方式处理,并且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2、判令《合同》第十四条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应在2009年12月20日前达到通水、通电、有线电视及电信线路到楼栋;封闭式小区;容积率和绿化达到规划要求;小区有两条道路可进入,都为双车道水泥路,一条从创业路进入,一条从共青大道进入。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从规定日期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判令《合同》第十五条的“产权登记”时间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
4、判令被告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5、判令合同补充协议第1、3、5条无效。
6、判令被告退回违规收取的“水电开户费”及其利息,1058.5元。
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卖房子给我们之时,承诺封闭小区、由共青大道进入、装修运沙免费等等之类的优惠条件,而在通知我们交房时却又是另一个嘴脸,反差之大令人瞠目结舌。但由于我们自身疏忽造成没有保存充足的证据,仅有各位业主自己记得这些事,被告矢口否认以及问题多多的《合同》和违规收费的收据。
被告与我们之间的《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无可厚非,但其提供合同时不允许我们买受人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任何协商和变更,仅仅允许我们买受人签名同意。合同部分条款免除其自身责任、加重买受方责任、排除买受方主要权利的,未向买受方做任何提示,显示公平;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合同》第五条,在我们签署时,被告未向我们做任何提示,连国家法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8 号)第二十条)规定的基本要求都没有达到。只是讲核定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按登记面积结算,而未明确多了少了怎么补偿,而且无形中我们买受人退房的权力被剥夺了,那怕出卖人建的房子奇形怪状,面积多10多个平方少10多个平方我们买受方也得出钱买单,这样显示公平。故而恳请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令《合同》第五条的“面积差异处理方式”按第2种方式处理,并且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2、《合同》第十四条,被告只是在合同上盖“空白”印章,明确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故而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五十九条判令该条款变更为:“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应在2009年12月20日前达到通水、通电、有线电视及电信线路到楼栋;封闭式小区;容积率和绿化达到规划要求;小区有两条道路可进入,都为双车道水泥路,一条从创业路进入,一条从共青大道进入。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从规定日期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之所以变更为如此,是因为通水、通电、有线电视及电信线路到楼栋,是现代家庭生活所必须;而封闭式小区是我们在买房时被告向我们做出的承诺;小区有两条道路可进入是小区规划是就有的,至于要求双车道水泥路而是现代生话所必须,因为10年间大部人都会有代步四轮轿车,不是双车道水泥路势必造成生活的极其不便利。
3、《合同》第十五条的“产权登记”时间被告在《合同》中盖做180日,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为90日。故而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五十九条判令该条款变更为:“产权登记”时间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
4、被告人未依法向我们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而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被告有提供义务。故而恳请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判令该判令被告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5、《合同》补充协议第1、5条免除被告其自身责任、加重买受方责任、排除买受方主要权利的,显示公平;《合同》补充协议第3条违反《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的规定。故而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判令《合同》补充协议第1、3、5条无效。
6、被告收取的“水电开户费”违反《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和《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的规定。故而恳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退回违规收取的“水电开户费”及其利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058.5元。
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壹份;
二、证据材料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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