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在流泪、铁证在控诉
事实在流泪、铁证在控诉
翁源县法院又出“乌龙案”,县信访局违法包庇,
受害人被逼将用行动、生命来维权
原翁源县丽珠电站因欠信社贷款,被诉至翁源县法院,要求拍卖抵押的部分财产,这是依法行为,无可非议。但翁源县法院在对该电站执行评估拍卖的过程中与评估单位恶意串通,故意不通知当事人到场,擅自评估,将电站整体资产进行分割评估,且对1300米长、内空宽度都是5.2米、平均宽度6.5米、平均高度2.5米的引水明渠进行恶意缩减宽度2.6米、缩减高度1米后,以宽度3.9米、高度1.5米的规格计价拍卖、执行移交。造成仍有1300米长、宽度2.6米的引水明渠、拦河水坝、水轮机室层、尾水室层、土地补偿费、被缩减面积149.47平方的生活用房等约计188万多元的财产未依法处理。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第2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的第8条、第10条、第18条。
特别严重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此案有二份《拍卖成交确认书》:一份是2006年4月5日,翁源县法院执行员在丽珠电站现场执行拍卖物移交时用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此《拍卖成交确认书》是真实的,因为法院执行员对拍卖物的执行移交,必须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所列拍卖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执行拍卖物的移交;而另一份是在行政诉讼案中,发现一份与执行拍卖物移交的《丽珠电站设备移交现场笔录》事实不符的,将拍卖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改为丽珠电站一座的、伪造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电站是不可分割拍卖的整体,但由于翁源县法院在对丽珠电站评估拍卖时就开始徇私舞弊活动,只分割评估、按件拍卖、按件执行移交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因分割评估、人为缩减尺寸、面积而造成未作评估的财产不依法处理。在有翁源县法院执行员依法传唤买受人叶汉兴、原丽珠电站当事人在电站现场按真实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所列拍卖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执行移交的、共同签名认定的《丽珠电站设备移交现场笔录》和实地建筑物为铁证的事实面前,翁源县法院为掩盖和包庇办案人员利用程序合法拍卖部分财产进行合伙侵吞未作评估、未移交财产为目的的违法行为,而无事实、无证据强行狡辩地谎称:“对丽珠电站的资产评估是整体资产评估而非部分资产评估”。致使买受丽珠电站部分财产的叶汉兴非法侵占、使用未作评估、未移交且仍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
翁源县法院执行移交的《丽珠电站设备移交现场笔录》中所例的资产,就是评估单位评估的资产和价值,也是翁源县法院委托拍卖的资产价值,同样是买受人叶汉兴签名认定买受的资产,这是铁的事实、铁的证据。请问翁源县法院有何证据证实对丽珠电站的资产评估是整体资产评估?
为使电站资产完整,让电站正常生产经营,避免伤亡事件的发生。当事人从2007年至今已有数十次向县、市、省法院、人大常委会等相关的政府部门和领导申诉,要求督促翁源县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的第八条:“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的规定,对未作评估的财产依法作出处理。有关部门和领导已批转地方处理。经查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8年3月17日、24日就已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翁源县人民法院发出(2008)粤高法执群字第149号、161号转办函,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翁源县法院依法处理。翁源县法院拒不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转办函,为掩盖事实真相,包庇办案人员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不但不依法处理,反而刻意篡改当事人申诉的原意,恶意将当事人对未作评估资产的异议篡改为对评估价值的异议,特意用伪造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欺骗上级部门和领导。
原丽珠电站是当事人经营中的合法财产,除去被翁源县法院分割评估、按件拍卖、按件执行移交的部分财产,剩余的未移交的财产仍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由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继续被他人非法侵占、使用,在申诉得不到处理、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人采取了维权行动和申请督办:
1、被逼于2009年2月10日,向翁源县法院发生将在2月18日采取维权行动的《告知书》。2月18日采取了拆除超出3.9米外的小部分圳墙的财产维权行动。
2、2009年3月3日上京上访被拦截,押送回到翁源的3月7日,翁源县公安局将财产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作治安案件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3、2009年6月25日,向翁源县委申请督办此案。
4、2009年10月21日,由翁源县委常委陈志峰主持召开了一个光听不证的听证会。11月12日,县信访局副局长龙大聚交给当事人一份无盖单位印章的、由法院人员记录、篡改会议内容、断章取义、故意包庇、违背事实、用来上报市委、省委的听证会纪要和光盘壹个。
5、由于不服翁源县信访局故意包庇违法人员,无证据、以口讲为凭、违背事实的违法结论,分别于2009年11月16日、12月10日,2010年1月4日向原县委书记邓小杰、原县政法委书记谢玉田、县委书记朱余旺递交了《对无证据、以口讲为凭、违背事实、违法结论的控告》书,并请求对此案督办。
6、由于县信访局无证据、以口讲为凭、违背事实的违法结论,而导致未作评估的财产得不到依法处理,在被逼无奈之下,于2010年4月8日,再次向翁源县法院发出定于2010年5月10日坚决用行动,生命来维护我们的合法财产权益的《告知书》。
综上所述的事实,为进一步查明此案的事实真相,分清是非,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原翁源县政法委书记谢玉田,在2010年3月11日,召集翁源县司法局长张永斌、省人大代表刘河添、公正处主任曾力、公安局技术人员等人到原丽珠电站现场对未作评估资产进行了核查,并对引水明渠内空宽度5.2米,平均高度2.5米的建筑实物进行了丈量,所量数据与当事人申诉的数据相符,这是有实地建筑物为铁证的事实,却得不到依法处理。
原翁源县丽珠电站
法定代表人:张力平
电话:15914815257
201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