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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贤君将涂人殃案塞进“精品课程”居心何在?(二)

郑贤君将涂人殃案塞进“精品课程”居心何在?(二)

——郑贤君在课程“宪法事例12”中是怎样拒认和对抗中国法律的


作为“法学专家”的郑贤君,将涂《人殃》严重诽谤他人的刑事案件,用编造文字迷阵与诡辩的方法,得出不能自圆其说的、建立在谎言基础上的结论:人殃是小说,“属于正常的虚构”。这一结论本身就是拒认和对抗中国法律,特别是有关侵权与诽谤罪的法律条款,意图干涉正常的司法进程。我这么讲,不是上纲,不是戴帽子,而是有事实作根据的。


一、“宪法事例12”在“事件概要”一节,开头便说:“2003年8月,涂怀章发表了长达39万字的小说《人殃》。”按照常识,凡言发表者,一定会有一家杂志、一家出版社承担。最高法确定的以文学作品的名义,严重诽谤他人的三个典型案件,《二十年疯女之谜》发表在《民主法制》上,《太姥山的妖氛》发表在《青春》杂志上,《荣誉的十字架》先发表在《小说界》上,后由作家出版社出版。法院介绍案情时并未回避;而郑贤君为何对《人殃》发表于何地何刊却讳莫如深,只字不敢提及呢?郑某不知道吗?非也!根据郑某介绍的“事件梗概”,说明郑某手上有武昌区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明确指出:经湖北省出版局查明,《人殃》是盗用中国文联出版社书号的非法出版物。不仅如此,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也在“新出法规(2004)722号”中肯定了湖北局对人殃的查处。2004年8月9日,《人殃》的实际印刷地武汉人大劳动服务公司出具了《关于人殃一书印刷情况的说明》,承认人殃在该处印刷,并揭露出假“准印证”是武汉作家协会的一位负责人伪造的(这也是后来武汉作协的几个人盗用作协名义发声明支持涂某的一个重要原因)。这非法出版是否涂某不知情?非也!版权页上写明: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但没有邮编、地址和电话。北京天河印刷厂印刷,也无邮编、地址和电话。责编的名字也是冒用的。责编与作者是同一人,那就是涂怀章!版权页证明《人殃》是一本非常典型的非法出版物!涂某校对了清样,难道不知道是在武汉印刷而不是在北京印刷吗?到哪里去找北京天河印刷厂?!这事实证明,涂某在印刷时就知是非法物,但他在被揭发出来后,死皮赖脸,拒不承认是非法出版物;就跟他照抄湖大校史,严重诽谤他人却拒不承认一样。涂某甚至在2004年10月26日他亲笔签名的《答辩状》中说:“我已写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在京调查。现在,我请求公安机关介入,由《芳草》社配合进京彻查。
法学家要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为什么总要回避、反对《人殃》被查处而定为非法出版物呢?你承认了这个,再谈别的不好吗?这长时间了,还在谈什么“发表”之类,别人一看就反感,就知道你在撒谎!
我认为郑教授只是客观上造成了拒用和反对的现象,其主观不过是尽量回避对涂怀章先生不利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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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涂、郑跟贴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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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引用法律应有针对性,不能空对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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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自“110互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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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几个支持涂某吠谤他人的人,或打着什么湖北作协、《湖北作家》之类招牌“声援”涂某的人,你们既然说自己“正义”,为什么到现在还不敢承认《人殃》是非法出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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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个只受行政处罚的非法出版物都不承认,都一直撒谎到今天,那么涂怀章们还有什么不说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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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人殃案是一桩刑事案,郑贤君却避而不举相似、相同的刑事案,却举民事案与之相比,并承认人殃是写实作品,承认“影射”了13人,这就表明涂氏想翻案的企图难以实现,想搞一个“顶多是民事”,认错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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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贤君根本就不敢接触《荣誉十字架》、《二十年疯女之谜》、《太姥山妖氛》等几个典型判罪的诽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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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教授也应到此辩论,因为牵涉声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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