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巧取豪夺与非法占有
对公安机关非法办案、非法占有查扣财产行为的控诉
尊敬的各位,大家好!
此贴控诉河北省抚宁县公安局越权插手经济纠纷,以涉嫌诈骗为由对当事人连续采取强制措施的手段以达到收款目的;并且延期七年解除取保候审和退还保证金;后迫于舆论压力撤销案件,但拒不退回查扣款项。二〇〇九年国庆期间,经河北省公安厅法律认定其扣押事实成立,并会同公安部部督导组责成抚宁县公安局尽快解决退赔问题,抚宁县公安局仍然置若罔闻,至今非法占有101万元扣押款项。
一九九八年,佛山市华南纸业公司与秦皇岛豪峰企业集团因经济纠纷协商未果,遂于同年七月一日向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现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生效判决;由于抚宁县公安局百般阻扰未予执行)。抚宁县公安局不顾上述事由民事性质的事实,于同年十月一日悍然以涉嫌诈骗为由将佛山市华南纸业公司法人代表余XX刑事拘留。关押期间逼迫余XX交款,声称“交钱放人,否则逮捕你”。迫于无奈XX向公司打电话请求送钱。同年十月十九日抚宁县公安局收到交来四十一万元,第二天对余XX变更了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改为监视居住,交由秦皇岛豪峰企业集团关押;同年十月三十日抚宁县公安局在收到交来的六十万元后,又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在收取六万元保证金后将余XX放回。
此后一拖经年,石沉大海。二〇〇五年,在全国公安“大接访”活动中,余XX四处申诉,抚宁县公安局仍然只是同意退回保证金和解除取保候审,但坚持不撤案;在上级有关部门的过问下,抚宁县公安局方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了撤案决定,并于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决定书公然回避其违法查扣行为,将证据确凿的扣押行为轻描淡写成“责成”,置开具扣押清单的事实于不顾,以逃避归还扣押款项的责任。
以上事实均有抚宁县公安局开具的法律文书证据。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抚宁县公安局必须返还其违法扣押的一百零一万元。
二〇〇八年十月,因上述事由本人向河北省公安厅上访,厅领导接访后即作批示由信访处、法制处、经侦处等部门查处。经多次派员调查核实,召集抚宁县公安局领导开会调度催办,并针对其扣押行为作出了法律认定;二〇〇九国庆期间由公安部接访组会同河北省公安厅联合督办此案。但是,抚宁县公安局无动于衷,在事实上继续着非法占有的行为。
抚宁县公安局在被动撤案纠错的同时继续故意违法,其行为与当今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原则格格不入,极大地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同时也侵害了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权利。本文呼吁正义的人们给予声援,责令抚宁县公安局退赔扣押款项及赔偿相关的损失,并严厉查处相关责任人员。
声援电子邮件:dgbbzy@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