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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百姓还能翻了天?

一个百姓还能翻了天?

一个普通的百姓还能翻了天?任你声嘶力竭、任你冤气冲天,有谁理你?有谁过问?当百姓不幸遇到这样的事,只有冤死!其背后不知隐藏着怎样的罪恶和权钱交易!
每一起信访,寄托的是信访人对党和政府真诚的信赖;
每一次失望,损害的是党和政府在信访人心中的信誉!

没完没了地上访、没有期限地等待,是一种无奈,路在何方?何日是尽头...
无言的辛酸...

太多的冤要诉...而只有“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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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背景,法律能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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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赶紧换房!投入越大,心理越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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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出申诉的误区--以民事诉讼为例   本律师代理过一些申诉案件,也和一些法官讨论过申诉问题,自己对申诉处理之难是有充分体会的。这其中有法律规定的问题,有体制问题,也有法官本身的问题,但更多的是当事人自身的问题,尤其是当事人的申诉往往是没有对准目标。从接触的申诉当事人所写的申诉状内容看,常常觉得他们写的东西非常别扭,因为这些申诉状不符合规格,尽管篇幅不少,实质性内容却不多,而且这些实质性内容往往淹没在那些气话、套话和废话之中,结果连这些有用的东西一块被扔掉了。所以,自己总结了一些写申诉状必须要避免的误区,供有关人士参考:

  一、不要攻击原审法官。不少当事人自己写的申诉状中常常指责原审法官,称他们枉法裁判、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受贿渎职等等不一而足,这里当事人的心情我是可以理解的,他是觉得这个案件不应这么判,怀疑肯定是存在上述问题才导致案件如此处理,但问题是如果你写的东西没有事实依据(揣测和推断都无法作为违纪案件立案依据),有关部门不可能仅仅依据你的夹杂个人情感因素在内的反映进行调查,也无从着手调查。更加不利是,有权处理你的案件是否立案进入再审程序的法官本身只针对案件本身是否有错误进行审查,至于原来承办案件的法官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非其职权范围,从法律上讲,没有违法违纪的法官也可能会作出错误的处理,违法违纪的法官也可能水平较高,作出裁判本身还是正确的,即违法违纪与案件正确与否没有因果关系(当然如果承办法官已经因为此案被处理除外)。所以,你攻击原审法官是没有任何益处的,某种程度上是混淆了案件和人的关系,即申诉是案件的问题,而违法违纪是人的问题,两者本来就不相干,更加不用讲处理这两件事情的人都是不同的,案件一般是立案庭处理,人是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你对立案庭的法官讲违法违纪是找错门了。另外,大家都是法官,你动不动怀疑人家贪赃枉法,人家法官心情也不好了。如果一定要写,还是把原审法官的违反程序之处写写清楚。

  二、申诉投递机关要准确。不少申诉案件当事人写申诉信是到处投放,有给国务院的,有给人大常委会,不少还寄给中纪委(大约还是上面讲的心理,觉得原审案法官有问题),甚至有寄给审计署(李金华名气大?),还有就是写给胡总书记、温总理等等,寄了半天,化费不少,效果没有。实际上,在中国(其实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一样)案件的处理都是法院的职权范围,与法院审判职权相关的直接监督机构主要是上级法院、政法委、人大和检察院。依照其投递处理有效性排队,依次是上级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和人大,其中寄给政法委和人大的信件大部分也会转给法院。其中尤其以上级法院为重要,在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后,申诉复查权上收到上级法院,上级法院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了;检察院在少数情况下会认可你的申诉理由,提出抗诉(可能性与一些但不高,主要是检察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人比较少,案件的审判需要丰富的经验,这一点无疑检察院是先天不足的,同时还要考虑抗诉的成功可能性,如果抗诉整天被法院驳回,面子上也下不去,是吧?)。所以要把目标重点投向上级法院,信件不要多,偶尔可以去问问案件进展,信访接待室去坐坐。然后,去检察院问问,诉诉自己冤屈,没准有个领导会过问一下,政法委和人大,也可以去一下,但一个要点是最好不要大喊大叫,有理不在声音高,还给人一个无赖的印象,不好。你寄信的级别别太高了,否则等于是白寄,象中央领导、中纪委领导都是不会直接过问案件的,对于中央来说,几万、几十万、几百万都是小事情,人家没有空来处理,一般都是给你转到最高法院或者各地政法委手上。如果事情比较清楚(不是你认为比较清楚,而是人家一看就明白,领导忙啊),倒可以给政法委书记写写,个别法院的领导有时也会亲自批案件申诉信件,在道理清楚的情况下可以给他们写写。

  三、申诉理由要集中、明确。申请再审无非是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程序错误等几个方面。你需要审查一下自己案件主要那里出了问题,写的东西要到位到不要啰嗦,人家法官每天看的申诉信几十件,你太啰嗦只会给自己的申诉信提前进入档案柜。新民事诉讼法办法颁布后,重点是对照该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即写明自己的申请为何符合该条十三项内容之一。这些理由是:(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不要经常引用宣传语言。不少申诉当事人非常关注高层动态和法院开展的各项活动,并对照案件认为自己就属于这些活动纠正的对象,并在申诉信件中频频引用。从司法的特点看,法院解决的是个案问题,越大的活动和思想在个案越没有用武之地。对法官而言,以民为本、司法公正效率等用语主要是政治用语,无法在个案中以之作为具体判断依据,如果在申诉信件中经常使用宣传用语等于是说废话,最多可以在文章偶尔提一下这才能体现什么什么,关键点还是在于明确提出个案中需要法官注意的关键环节,比如事实争议重点在于证据、法律理解可以引用有关业务性文件的权威提法。

  最后,祝愿你申诉成功,如果申诉被驳回,本律师还是劝你就此罢手吧,一般案件给你查过就不错了。当然,你可以继续申诉,不过我听法院的人讲过不少人申诉多年进入牛角尖回不了头,不仅彻底改变自己的生活,也干扰了子女家人的生活。想通了,人就活一辈子,此路不通,在开新路,千万别在一条道上到底。到死了,还有多少意思,历史上看多少事情也就这么回事。退一步海阔天空,再想办法赚点钱过日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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