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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巧巧诉宋祖德名誉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

金巧巧诉宋祖德名誉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

据正义网报道,宋祖德因在博客中传播演员金巧巧的所谓“破事”,被金巧巧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宋祖德、刘信达各赔10万元。宋、刘不服提起上诉。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开庭。经审理,法院作出依法维持原判的裁定。
    被上诉人金巧巧一审诉称,2008年11月27日,被告宋祖德在其新浪、搜狐等网站的个人博客上,刊载了题为《中国首富黄光裕曾栽倒在金巧巧的石榴裙下!》等文章,上述文章迅速被告多家网站和个人博客转载,对金巧巧造成极大伤害,且降低了她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她名誉权。
    2009年12月18日,朝阳法院经审理,认定刘信达撰写的上述涉案文章使用金巧巧真实姓名,虚构和捏造事实,且用语低俗,侮辱贬损金巧巧人格,并同意他人任意刊载;宋祖德未对文章核实,亦未对文章中的侮辱性评论进行调整或删除,就在其多个博客中刊载,也构成对金巧巧名誉侵权。故判决刘信达、宋祖德各陪金巧巧10万元人民币。判决后宋祖德、刘信达不服,提出上诉。
    今日庭上,上诉人宋祖德的代理人提出,原审法院受理金巧巧以转载人宋祖德为被告提起的诉讼错误,宋转载涉案文章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文章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刘信达的上诉理由为:金巧巧为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文章中的“金巧巧”与其是同一人,原判认定涉案文章侵权缺乏事实依据。
    被上诉人金巧巧的代理律师表示,上诉人宋祖德没有述涉案文章进行核实,也没有对文中的侮辱性篇章进行删除,便在博客转载上述涉案文章,扩大了上述侵权文章的传播,不管是否为转载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宋祖德是在其多个博客中进行传播,对金巧巧的身心造成很大的伤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上诉人刘信达的文章中明确使用了“金巧巧”的名字,且涉案文章中均提到“金巧巧”是内地女星,在某电视剧中饰演一个角色,足以证明文章中的“金巧巧”就是被上诉人金巧巧。
    10时25分,审判长宣布休庭。20分钟后,法院当庭对此案作出依法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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