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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闷!很郁闷!

郁闷!很郁闷!

我是新疆乌鲁木齐市的市民,我遇到一件事,感到很郁闷,特地写出来,诉诉苦衷。
我曾经是一名工人,而且有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保障我的工作权利。2002年12月,我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就被单位停了工,2003年8月单位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到社保部门办了减员手续,至此我成为失业人员。乌鲁木齐的社保部门提供的养老金对账单没有显示我的实际状况,所以我对自己是失业人员的状况一点也不知情。2005年1月,单位寄达一份通知,称我连续旷工二十日其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仲裁、法院三级审理机构均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拿着生效的判决书,我去办理失业、求职登记和领取失业金,社保部门不给以办理,称判决书不是办理失业、求职登记和领取失业金的法定文书,其法定文书是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我以国务院颁发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为依据,以单位没有给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造成我无法二次就业经济利益受到损失为由,打起了官司,仲裁、法院三级审理机构均称我没有证据证明我受到损失,对我的诉求不予支持。为此我向新疆高级法院提出申诉,高级法院对我的申诉是这样裁定的“自2006年该民事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向单位提出为其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应视为对享受失业救济金权利的放弃,应自行承担责任,驳回申诉申请。”
我郁闷的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高级法院审判人员对我的解答是“行政法规中的应当是可以或不可以,它不是刚性要求。”
为此,请教各位网友看看,评论下新疆高级法院的解答是否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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