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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朝阳“被杀人”被判11年

白朝阳“被杀人”被判11年

赵作海冤案无疑是最近舆论的焦点,但是这场轰动全国的冤案尚未结束,在河南又出现白朝阳冤案。与赵作海“被杀人”不同的是,白朝阳是协助警方跟踪通缉逃犯,然后“被杀人”,并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
为什么本是一起见义勇为的事情,却落得这个下场?两年前,河南巩义市人白朝阳发现通缉犯刘进学,遂向警方报告,并组织扭送,但是在逃人员中途冠心病发作,导致逃犯猝死。逃犯猝死,实属意外,但白朝阳协助警方跟踪在逃通缉犯,实属见义勇为之举。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还应该给予表扬,颁发个见义勇为奖,但是最后白朝阳却被扣上了个非法拘禁罪,被判刑。
  或许这件事的本身并不大,但是这件事的影响意义极大,因为这件事涉可能及到普通公民行使公民应尽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如果从这件事,人们开始害怕因协警方助扭送逃犯以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而受到刑事责任,那么估计以后没有公民再去履行公民应尽的检举、协助这项义务了。
现如今,社会风气败坏,弘扬正义、见义勇为、与不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事情越来越少。很多网民都有一个疑问,现在的法律究竟是在保护谁?社会风气的败坏,到底是谁造成的?
就以白朝阳这件事来说。白朝阳是得到警方肯定,然后去协助警方扭送通缉犯,只不过逃犯有冠心病,意外死亡。何况连法医都鉴定了,死者死因是系外伤、情绪激动、精神紧张,诱发冠心病发作导致死亡。就算外伤是诱发冠心病的一个原因,但是为什么检察院却起诉白朝阳等4人,所控罪名为非法拘禁?
据白朝阳的代理律师李会清说,法医鉴定刘进学属猝死,这是不可预见的,而非法拘禁罪应以行为论罪,不应该以死亡结果推导。他说,对于意外事件,公民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公安机关授意实施,公安机关应承担民事责任。
有一点是肯定的,白朝阳是在警方的肯定下,才去实施公民应尽的配合警方缉拿逃犯得责任,为什么得到警方的允许,却又以非法拘禁被指控。何况白朝阳所做的都是按照警方肯定的去做的。就算没有得到警方肯定,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发现通缉人员,有权扭送司法机关,何况还是得到允许的。
刑法专家认为,任何公民发现通缉人员,有权扭送司法机关,白朝阳等人行为不构成刑事罪名。对此,2009年12月2日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研院专家论证会上,多位学者指出,不能因为被告人和被害人存在利益纠纷,就否认被告人享有的举报权和扭送权。尽管白朝阳出于个人的动机而举报、跟踪被害人,也不能认定其行为是非法的。中国政法大学博导阮齐林 教授指出,本案“扭送”有瑕疵,但不足以构成刑事罪名。
白朝阳“被杀人”一案,原本是一件见义勇为事件,却只因逃犯猝死,一切变得意外,变得“疑难复杂”,疑难不在于案情本身,而是罪名的判定。难道因为变得“疑难”白朝阳就要承担责任吗?难道“见义勇为”者就要受到刑事责任吗?
跟赵作海一样不幸的人,希望早日寻冤得雪!!
别再杯具啦!!又想白朝阳是第二个“赵作海案”??
提起公、检、法,不想多说,以后不知道还有没有第二个、第三个赵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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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朝阳真可怜,但愿,永远不要有第二个赵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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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冤案无疑是政法部门的耻辱!我们不想看到第二个赵作海: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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