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死少女不是民主的错
逼死少女不是民主的错
知道分子 之五岳散人专栏
自打素质教育之后,很多学校出现了一种管理模式,叫做学生自我管理,也就是在有些时候听听学生的意见,然后让学生们自己决定应该如何做。这原本是好事,好多国家的教育体制里都有这样的模式,主要是从小培养学生的管理能力与自觉性。只是与很多和国际接轨的事物一样,这事儿到我们这里就改成中国特色的自我管理了,而且还能出现很多怪事。
前几天,河南孟津一位初一的少女就死于这种自我管理的手段下。事由倒是简单,她跟同学打架,老师为了体现一下学生自我管理的素质教育,就让全班同学投票,选项有两个,一个是留下继续学习,另一个是请她家长把她带回家自己教育一个星期。学生们投票的结果是让这个小姑娘回家,然后这个小姑娘就投水自尽了(4月24日新民网)。这条新闻在报道时提出的问题很好:学生自我管理的底线在哪里?
无论是学生的自我管理还是社会的自我管理,其实都涉及一个底线问题,很不幸,这个底线虽然被一再重复,但始终没有成为社会的一种共识。从社会当中的公民自治与管理而言,这个底线就是法律。也就是说,公民自治那部分是法律之外的领域,解决一部分不能或者实在不值得管的问题,比如说小区的服务标准以及公共秩序啥的。但这种管理有两个限度,一个是不能自我调解就要走法律程序,不能直接把人浸猪笼,或者去半夜拿弹弓打他们家玻璃;另一个是尊重别人的基本权利,公民自治不是剥夺某些人基本权利的借口。
而学生自我管理也要从这两点出发才行,毕竟我们这里实行的还算是义务教育,初一的孩子受教育权是《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别说同学不能随便剥夺,连学校都很难做到把学生开除———抱歉,我不是想教孩子们学坏,但下次有人威胁你们不许上课的时候,你理直气壮地在高中之前不理他。而且受教育的权利算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任何人不能随便剥夺。
这件事是学生的错么?很遗憾,学生们并没有懂得这点,这是老师给他们的选项。这是不是老师的错,应该让他也去跳河或者追究某些责任?责任当然是该追究,但这也并非完全是他的责任。
一直以来,我们对于民主的概念就是这样的一种少数服从多数之理解模式,几乎从小到大没人告诉过我们,这种投票在选班长的时候是没有问题的,但在选择把某些人赶出去之时,这种方式就是错误的。如果没有尊重个人基本权利的概念,而是每次都用这种所谓民主的方式来做是非题的话,我们这里就只能培养出总是希望站在大多数立场上的暴民。
民主并非不好,但民主的前提不是大多数人同意某事,而是在保证不侵犯个人权利的同时,让大多数人投票同意或反对某事。在很多时候,我们的教育把这个前提给屏蔽掉了。
回过来说这个责任的问题,我们就会知道这并非老师的全责,他也完全没有受到过这种教育嘛,在他看来,学生自我管理不就是这样么?很遗憾的是,在国外的相似案例当中,老师不但受过这样的教育,而且他们会在这个把自己的同学投票赶出去的结果出来之后,仔细为学生们说明为什么这样是不对的。一个良好的、具有权利意识的公民就这样逐渐成长了。而如果没有这起不该发生的命案,这些学生沾沾自喜地把自己的同学赶了出去,然后还会觉得自己明白了自我管理的真谛。那我们这里最终会教育出来的是什么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