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给省长的信件+照片+视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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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长长信箱回复的内容(镇江市政府办公室代写)
徐胜:
你好! 茅山镇为全国重点中心镇,茅山风景区为国家AAAA级风景区。为进一步整合开发茅山旅游资源,达到环境绿化整体要求,加快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改进不协调景观功能改造步伐,推进茅山经济发展,句容市委、市政府决定对茅山风景区进行整治和改造,并于2007年10月份在茅山影剧院召开了茅山风景区拆迁动员大会,就茅山风景区拆迁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根据茅山集镇总体规划和茅山风景区总体规划,依法对苏南抗战纪念碑脚下的约1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进行拆迁,一期工程共需拆迁70户(包括附房户)。为此,句容市政府委托茅山风景区管委会和茅山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本着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原则,句容市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公正执法,坚决做到先签协议后拆迁,避免先拆后签或者不签就拆等违规行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句容市建设局于2007年11月5日对拆迁进行了通告和公示;委托江苏兴业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每户拆迁户的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作了评估,评估标准为每平米门面经营房拆迁补偿2300元,评估报告由风景区管委会保管,并与拆迁户见过面;之后茅山风景区管委会和茅山镇人民政府派出工作人员逐家逐户进行了沟通协商,与绝大多数拆迁户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经调查,徐行法(徐胜之父)、焦兵、陈柱根三户均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实际所获补偿金均超过了评估价,拆迁人又承诺,以后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拆迁户还可自行建造附房,又给予三户每户5000元的造房补贴,只有杨程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具体情况如下:1、徐行法拆迁房为一间一层附房,42平米,土地属集体性质,按照营业房评估,评估价为10.3万元,徐行法于12月5日签订了拆迁协议,实际获得补偿金14.8万元。2、焦兵拆迁房为一间一层附房,41.8平米,土地属集体性质,按照营业房评估,评估价为10.8185万元,焦兵于07年12月3日签订了拆迁协议,实际获得补偿金13.2万元。3、陈柱根拆迁房为二间一层附房,50.37平米,土地属集体性质,按照营业房评估,评估价为10.1293万元,陈柱根于2007年12月5日签订了拆迁协议,实际获得补偿金14万元。4、杨程拆迁房为主房,用于开设酒店,至今协商未果,一家人仍在居住。
3户被拆迁户表示房屋由自己负责拆迁,但签订拆迁协议并领取补偿金后,仅拆除了应拆迁面积的一半,工作人员从未向拆迁户有过只拆迁一半房屋的承诺。在拆迁协议签订20多日后,拆迁工作仍未见有任何进展,2008年1月11日上午,茅山风景区管委会组织机械车辆帮助徐行法、焦兵、陈柱根三户进行房屋拆除。鉴于拆迁房已拆除一半,自行拆除危险性较大,且拆迁房位于新四军苏南抗战胜利纪念碑院内,往来游客众多,茅山风景区管委会组织了春城片的部分机关干部和村警务站辅警到场维持秩序。徐胜(徐行法儿子)和徐行法妻子在现场进行了阻挠,并拨打了“110”报警,随后,“110”民警赶到现场,在此过程中,无违规行为。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对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的质疑
一、法律上的质疑
1、 拆迁的主体合法吗?
既然该回复中称句容市是 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公正执法。 同时该回复中称 “句容市政府委托茅山风景区管委会和茅山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落实此项工作”。那么拆迁人是句容市政府、茅山风景区管委会还是茅山镇人民政府,或是共同拆迁人,但根据句容市建设局的通告和发给我们的通知,拆迁人仅为茅山风景区管委会(稍后我们将当时公告和通知的照片上传供网友查看),但对我们实施拆迁的却是茅山镇人民政府,上次公布事实时,网友就问究竟是谁拆迁,我们现在也要问究竟是谁在拆迁。如果像某领导所说茅山镇人民政府是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有录音证明),那么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条 “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 那么茅山镇人民政府是不是具有拆迁资格呢,请广大网友一起来发表您的看法。
2、拆迁具备法定的条件吗?
再依照回复中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六条 :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那么请问拆迁人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哪,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在哪,拆迁许可证在哪,我们多次要求拆迁人提供出来,可拆迁人一直拒不提供.我们去句容市国土局查询,国土局回复,如果他们说有你就叫他们拿给你看。我们现在要求他们拿出来给大家看看行不行,哪怕是今天才补办到的,如果拆迁人到现在都拿不出来,岂不可笑。
另依据该条例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拆迁拿不出拆迁许可证是否应进行处罚呢。
3、 评估是否合法?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
第十八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二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同时, 《镇江市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四条 规定 :评估机构应首先由当事人共同选择,而该拆迁事件中是由拆迁人直接指定,无选择的过程。 另 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估价规范》第 6.7 条、《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第 9 条规定 均对 评估程序 做了与建设部一致的规定。
而回复中明确称“ 评估报告由风景区管委会保管,并与拆迁户见过面”且不谈我们一直不识庐山真面目的评估报告是长什么样的,见过面这个词用的很意思,不知道汉语词典中如何解释,我看不如直接点说评估报告没有交给我们,由风景区管委会保管,岂不清楚明白,拜托不要和我们老百姓玩这样的文字游戏好不好,我们真的看不懂。那 为什么政府不能做的更好点,按规定将报告交给我们呢?根据 本人向镇江一家房产评估机构和杨晨向南京一家房产评估机构资询,综合房屋区位、用途等因素,我们的房屋正常的评估价应在5000元/平方米左右,同时 《 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那我们为什么得不到评估报告,大家就可以想象得出来了,对吗。 拆迁人拒不 将评估报告转交被拆迁人。违反程序、剥夺了 我们 对评估报告中应有的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估价的技术报告等的知情权 ,也剥夺了我们要求重新评估的权利。
二、对事实的质疑
1、 回复中称“ 三户被拆迁户表示房屋由自己负责拆迁,但签订拆迁协议并领取补偿金后,仅拆除了应拆迁面积的一半”不是事实。
真实情况如下:第一次拆我们房屋的人听口音可能是四川或是重庆的,他们是谁请来拆房的,拆了后又是谁砌起来的,到当地一问便知,茅山政府竟如此颠到黑白,恬不知耻的说是我们自己表示自己负责拆迁,简直是天理难容。
2、 回复中称“茅山风景区管委会组织机械车辆帮助徐行法、焦兵、陈柱根三户进行房屋拆除”不是事实。
真实情况是:首先第二次强制拆迁组织实施者是茅山镇人民政府而不是风景区管委会,从我们当时录像中参与的茅山镇政府副书记、副镇长、回复中称组织的是春城片的部分机关干部和村警务站辅警的政府下属人员及后来我们取得的茅山镇政府书记、镇长的录音(录音明确承认第二次拆迁是茅山镇政府组织的,镇政府组织的原因是杨晨找到镇书记说:他们已拆的划下来有5000元一个平方左右,凭什么只给他家2300元一个平方,然后书记决定第二次强拆,我想这也从侧面证明了第一次拆迁的情况,因录音不便上传,如有网友或有关部门需要核实,我们可以提供,如相关领导再否定,我们可以做鉴定)
其次,如果真是帮助拆迁,为什么要舍近求远,去调并到茅山镇不久的春城镇的政府下属人员呢,原因无非是真正要实施的是强制拆迁,茅山工作人员都和被拆迁或多或少的熟悉,下手不方便。
3、 回复又称“拆迁人又承诺,以后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拆迁户还可自行建造附房,又给予三户每户 5000元的造房补贴 ”
而真实情况又是什么呢。我们得到的书面承诺有两份,一份是茅山镇政府的承诺,另一份是有茅山镇政府副镇长等三人签字的承诺(具体内容我们会以照片的形式上传)。另外我们说的政府承诺的口头协议大致内容为,沿原围墙拉直,剩余部分(约4米左右)保留,拆迁补偿款为拆除部分的补偿。(此口头协议主要内容我们也有相 关 领导的录音证明)
综上所述,茅山镇政府在即不是拆迁人、又不具备委托拆迁单位 资质 ,在不出示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拆迁许可证,也不转交评估报告的情况下,利用口头承诺,利用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欺骗我们签了所谓的无效的拆迁协议,又在不具备法定的强制拆迁的 条件 下 (主体、程序、权限、手段) ,强行拆除我们的房屋,究竟算不算违法,茅山 镇 人民政府 背离 了这么多条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具体 规定 及其精神 ,算不算违法 呢?!!
现在茅山镇人民政府在欺骗我们老百姓后,又编造这样莫须有的事实来欺瞒镇江市政府、江苏省政府,他们的行为对得起老百姓,对得起上级政府吗?我们再次恳请上级政府深入群从,深入调查,不要让某些对人民不负责的下级政府官员 继续 隐瞒事实,欺下瞒上,还事实的真相、还我们的合法权益。
附:
可能下次回复茅山政府又要说,我们是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次我们弄错了,执行的法律依据错了。
所以我干脆这次把下次茅山镇政府可能准备再说的,一起答复了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3 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 23 条、 24 条,参照《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 4 条、第 5 条 及《句容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第7条、第12条等等的规定,茅山镇人民政府,我们老百姓都希望你们不违法,不要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但你们真的违反了很多法了,你们真的不知道吗 ? ! !!!最后想对茅山镇政府相关领导说的是:搞开发不是抛弃法律的理由!法在你们心中的地位和实际作用,你们心里最清楚,但是既然你们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就要听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话,执行胡总书记和温总理的指示,要依法行政,不要拿一些实践中的所谓“官场的经验性做法”来炫耀自己的知识储备,剥夺老百姓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