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清远讯 (记者曹菁摄影报道) 记者昨天从英德法院获悉,2006年发生在英德市的白水寨电站“6·18”溃坝事故,其责任人邝××被以过失决水罪提起公诉,案件经过两审,耗时近一年,现该案已审理完毕,邝××被判决犯过失决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被判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30余万元。
擅改设计方案酿大祸
2006年6月18日凌晨,英德市连降暴雨,石牯塘镇山上的白水寨电站发生挡水坝溃决,25万立方米,相当于167个标准游泳池的水呼啸而下,到山脚下又把锦潭电站冲垮。
接着,大水便无遮无拦地向村庄、农田横扫过去,石牯塘镇、石灰铺镇部分农作物、经济作物及公路、桥梁均遭受损害,造成损失合计人币16346517元。
根据法院调查,邝××作为电站投资人,在建设白水寨水电站过程中,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将挡水坝两岸浆彻石坝改为土坝,且土坝坝顶高程没有达到设计高程,没有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从而导致惨祸发生。
事故发生后,白水寨投资兴建者邝××被检察机关指控犯过失决水罪,起诉到英德市人民法院,相关受害者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经过严格的质证、认证,英德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邝××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决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被判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30余万元。宣判后,邝××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清远水利专家建议, 由于水电建设项目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对环境的破坏往往是系统性的和不可逆性的,因此,完善环境损害的民事救济途径和责任形式迫在眉睫。因此,在发展水电建设时,进行合乎法律规定的环境评价结论作为实际开工的依据,力争水电建设在开工建设后能够按照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环境保护方案开展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