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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从一份医学鉴定说起

【医疗事故】从一份医学鉴定说起

【医疗事故】从一份医学鉴定说起

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和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详细病例摆在了在辽宁省医学会组织的医学鉴定会上, 病例中明确记载是子宫全切手术造成了输尿管阴道瘘。原手术医院对患者的最后诊断清清楚楚的写着“胆囊多发肌瘤”的荒唐文字的书证材料也摆在了鉴定会上。伤害发生后原手术医院没有采取任何有效补救措施的,更提供不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任何证据。大量的影像资料同时摆在了鉴定会上。然而,在潜规则的运作下,法律和科学都失去了应有的严肃。同行们的相互关照演绎的淋漓尽致。于是就有了下面的一篇奇文:

一张白纸上有一行标题,叫做"X X X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议意见”

正文的全部内容是

“专家鉴定组合议意见如下:

1、患者因子宫肌瘤行子宫全切手术,诊断正确,术式选择合理,医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

2、患者术后出现左输尿管下端梗阻、左肾积水、输尿管阴道瘘可能与手术有关。

3、根据医患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病例及影像检查资料,专家组分析认为,输尿管阴道瘘的发生也不能排除与输尿管畸形,局部炎症,血运障碍、手术结扎等因素无关。

4、本次鉴定会上医患双方均未提供确切的证据,因此专家组无法对因果关系做出判断。


X X X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作为一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没有了法律规定的必须有的任何其他文字,特别是那些必须记录在案的证据和用于分析的依据。

于是就有了一审法院的一审判决:患者自己承担这一伤害的全部责任和全部诉讼责任。当然用于挽救治疗的十几万元费用的开支是患者自己的事情,不在法律判决之内的。

当初做出这份所谓鉴定的专家们也曾给手术医院提出过实用友善的建议,在另外的文件上明确记载着。但为了彻底掩盖这起医疗伤害,医院自然是拒绝了。也许这是超出了这些专家的预料。这些专家们万万不会想到这个三甲医院已经无赖到了根本就是利用一下他们的权威做个违法鉴定罢了,并没有给他们的诚信留下任何值得保留的余地。相反,在他们自己违法行医的同时,也把这些专家拖下水了。作为省一级的医学鉴定机构,不会不知道法律上对于这样的文件是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的,违反了这样的规定则意味着违法造假。然而事实就是这么残酷,违法的鉴定已经成为了司法审判的证据被采信了。

诚然,这些专家们还是保留了一点点自己的良知,没有像锦州市医学会的专家们那样直接肯定就是跟手术无关,不是医疗事故。他们选择了推脱搪塞,闭着眼睛说了一句不知道。患者3200元的鉴定费和无以弥补的身心伤害换来的就是不知道。

一位与本案有关的人士曾经这样讲:“就是瞎子也该看清楚这是咋回事的,人进医院的时候没这个病,出医院的时候有这个病,这就是事实,说医院没责任,无论如何也是说不通的。”

那么再回过头来看一看这个决定着一场审判的鉴定书。明显错误的诊断“胆囊多发肌瘤”的滑稽荒诞以及因这个诊断而耽误的及时挽救治疗怎么也是”“诊断正确”“符合医疗规范”?世界上何曾有过如此诊断,如此荒唐的诊断文字符合世界上什么地方的医疗规范?

“可能有关”和“不能排除无关”的拗口文字在自相矛盾中又掩藏了什么?掩藏的是对同行们的脸面的关照。因为同行们是以输尿管畸形、局部炎症、血运障碍的理由否认了手术结扎中的失误。他们在提醒这些同行们不能排除这个伤害跟输尿管畸形、局部炎症、血运障碍是没关系的(不能排除无关)。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伤害,翻开医疗科学《外科学》看一下就可知道的。首先输尿管畸形与否还是输尿管,还长在了应该长的地方,处在另外的解剖位置上,跟手术切除的子宫没有联系,作为人体的另外器官是不应该在此种手术中被伤害到的,伤害到了就是医疗事故,就像拔牙的时候弄伤了病人的腮帮子也是手术事故的;其二,这样的手术是无菌手术,如果出现炎症就证明手术中有问题发生,就不符合医疗规范了;其三,子宫切除手术中发生输尿管血运障碍更证明手术中问题严重,手术操作严重违反操作规定,最低也是大面积钳夹失误伤损了输尿管,才会发生输尿管的血运障碍,这更是不符合医疗规范的。也就是说,在这起伤害事件中,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第一次鉴定的结论说辞是完全直接违反医疗科学的,甚至已经涉嫌触犯刑律。为了照顾同行的关系面子(也许仅仅是这样,真的没有更严重的交易),拗口的文字代替了科学的严肃,代替了法律的尊严,代替了责任的神圣。做到了这一点,就为医院继续勾结相关方面打好了基础。抛开一切根据只谈医院想要的结论,但那样又太过露骨,就像第一份鉴定一样直接把自己卷进了虚假鉴定违法造假的犯罪之中。于是,那些能够把医疗教科书的内容记得清清楚楚的人们选择了沉默,用不知道的托词推卸了应当承担的神圣责任。

于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官就好办了。明明白白的看着事实的真相却能说只有权威文字才代表事实,亲眼看到的真实的事实和大量的足可认定事实的证据经过运作就都不存在了。于是判决出来了。长在病人肚子里的输尿管是病人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乘医生开刀打开腹腔的时候,自己坐起来结扎了输尿管,因为是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病人自己当然不知道自己犯错误了;憋坏了肾脏更是患者自己的事情,医院的用计算机打字的手术记录上绝对没有写着手术已经失误损伤了输尿管,更不会写上这样的损伤如果这样的损伤如果不及时矫正会造成病人肾脏器官的坏死,医生做的是子宫肌瘤的治疗手术,不会对肾脏也做下手脚。尽管医院代表说北大医院给病人做肾脏穿刺造瘘以后这个肾脏就不能换给别人了等等都是无所谓的。法槌敲下,医院胜诉!

医院胜诉了。医院方面在两次审判中均拒绝提交答辩状,拒绝积极举证的情况下,在病人已经经历了无数的痛苦,另外开支十几万进行挽救治疗的情况下,医院胜诉了。

如今,案子发回重审而没有直接改判,又一次随了医院的意愿,又可以进行很多运作了。而且也已经开始了高超的“技术”运作。以强大的医院、广泛的关系、雄厚的资金实力,以法律援助律师为主力,对付一个没有任何背景、没有资金保障、没有专业支持的草根百姓当然绰绰有余。

三年没能拖垮一个草根百姓,还伸着脖子站在法院的门外喊着维权。这草根百姓足够“顽固、刁蛮”。难怪当初这家颇有影响的三级甲等医院医务处的长官张口就骂“别在这赖,出去!”难怪当初医院根本就不理睬遭受如此伤害的草根百姓,握有大量的证据三年打不赢一场官司,实在是穷的可以,用于挽救治疗的费用尚且不足,更请不起律师,还要打官司,着实有点"可笑"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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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条例之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荒诞就是这样在演绎着。
伤害正在从过失向着故意演化,犯罪已经显露出了明显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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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医疗行政部门与医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上下级关系,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又是设在卫生行政机关内的,这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于种种利益考虑,就会拖延甚至拒绝出具鉴定书,导致患者告状无门,有冤无处伸。
鉴定结论仅是证据的一种,并不是法定的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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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的事实已经证明,现在的问题是法官跟医院已经勾结在一起了。面对明确无误的客观事实,面对大量的直接证据,法官以不懂医学为理由,巧妙地推掉了判断是非的责任。法院、医院、医学会联起手来,用虚假的违法的所谓证据构筑了一个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的法理事实。不承认“胆囊多发肌瘤”这份荒唐诊断证据的存在就已经非常明确的证明了这一点。治疗妇科疾病却损害了泌尿器官更造成残疾,这是典型的医疗事故。受害人为了照顾医生的利益、照顾医院的利益,只是提起了“医疗损害赔偿”而没有追究什么事故与否。就这样还不能唤回这些医务工作者和相关人员的良知。实在令人遗憾。所以,这场官司是要一直打下去的。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完全责任。还社会一份公道。还医疗科学一份清白。还法律一份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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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卸责任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通病,因为没有人敢负责任,负责任的代价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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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的名义亵渎科学、以法律的名义亵渎法律,权利的演绎就是这么滑稽。谁来制止这样的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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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还在强者的控制之中,拖延也还在持续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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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如此清楚的医疗伤害,医院为什么拒绝投诉?又拒绝挽救治疗?这里边还有多少猫腻?手术医生说很可能是最后缝扎的时候把输尿管给带上了。到了医院的医务处,医务处长官对投诉人开口就骂,并且声称“爱哪告哪告去,205不怕这个”。三年多的维权历程证明这家三甲医院还真是牛得很,不但能让医学会对“胆囊多发肌瘤”的荒唐诊断做出“诊断正确”的科学鉴定,更能让法院判决受害人做子宫切除手术被结扎输尿管的伤害是受害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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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案中明显的虚假鉴定问题(暂且称作问题,不是犯罪),受害人向锦州市卫生局提起投诉已经近三年了,至今没见任何回音。就这一伤害事件向锦州市人大提起的投诉也已经历时三年,同样没有任何回音。谁能解释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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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一点不奇怪,就像医院讲的那样,拖也拖垮你。军队医院怕过谁。其实就在这个事件以后不长时间,医院又发生了一起同样的事件,已经花钱摆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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