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这就厦门骗子王鹭佳用来混淆视听、哗众取宠的“遮羞布”]

[这就厦门骗子王鹭佳用来混淆视听、哗众取宠的“遮羞布”]

[这就厦门骗子王鹭佳用来混淆视听、哗众取宠的“遮羞布”]

“诽谤”王鹭佳的姜××已被法院依法判决!兹前段时间姜××在网络上公然捏造事实,发帖指名恶意诽谤王鹭佳先生。经报案,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对其进行治安处理并予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0002015。然而姜××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径,反而变本加厉地用实名继续恶意诽谤原告,公然侮辱原告,其所谓的举报的材料凭空想象,胡乱捏造,漏洞百出。为此王鹭佳先生通过法律手段将其起诉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现判决结果已出,特此周告。谢谢!附: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摘录)(2008)湖民初字第3229号原告王鹭佳与被告姜××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08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鹭佳与被告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姜××通过网络传播的方式,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该事实有相关的网页资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的上诉行为,给原告的名誉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应立即停止在网络媒体上发布恶意侮辱和攻击原告王鹭佳言论的行为,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曾经发布侮辱和攻击原告王鹭佳言论的网页以及一家在厦门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启事(其中赔礼道歉的稿件和拟刊登的报刊应经本院审查认定)。二、被告姜××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鹭佳侵权赔偿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注:案子其实并没有结束,仍然在上诉审理之中,鹿死谁手还很难说。这块“遮羞布”不知能为骗子撑多久?

“诽谤”骗子王鹭佳的受害人被中院枉判“败诉”了。

“诽谤诬告”厦门无耻骗子王鹭佳的受害人确实已被市中级法院枉法判决“败诉”了。
去年7月起被骗受害人姜*在网上公开了厦门“文化欺诈名人”无耻骗子王鹭佳用“厦门市演出皮包公司”作废印章非法经营、造假诈骗的丑闻事实,发帖揭发举报了无赖骗子王鹭佳招摇撞骗、欺诈敛财的涉案真相。无耻骗子采用恶人先告状的卑鄙伎俩恶意“报案”,湖里公安分局因受害人怒骂流氓骗子是“畜生不如,利用职务之便,玩弄年轻女性”,以“公然侮辱”他人“之过”(但并无“捏造事实诽谤诬告”字样)进行不公处罚200元,受害人不服处罚决定,已申诉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然而,无赖骗子并未充分认识到自己行骗欺诈、偷税漏税等违法行径的严重性,反而倚仗保护伞厦门市文化局的撑腰包庇更加嚣张狂妄,调动自已在公、检、法的“社会关系”,极其不要脸的恶意篡改了原判决案由内容,公然谎称受害人是“诽谤、诬告”,厚颜无耻的撒谎说受害人的举报材料都是“凭空想象,胡乱捏造、漏洞百出”的。其后,流氓骗子又通过在法院的“关系”来“起诉”受害人。通过湖里区法院一审、市中院终审,09年2月市中级法院作出枉法判决:被骗受害人败诉,流氓骗子王鹭佳胜诉。鉴于恶棍骗子藐视法律、混淆黑白、戏弄社会、自欺欺人、倚仗后台、掩耳盗铃,不但不认罪悔悟,反而得势猖狂、得便宜卖乖,恶意攻击受害人是“偏执狂、神经质”等卑鄙无耻行径,受害人将誓死与无耻骗子王鹭佳及后台厦门市文化局的贪官污吏们斗争到底……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