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厦门骗子王鹭佳用来混淆视听、哗众取宠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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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王鹭佳的姜××已被法院依法判决!兹前段时间姜××在网络上公然捏造事实,发帖指名恶意诽谤王鹭佳先生。经报案,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对其进行治安处理并予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0002015。然而姜××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径,反而变本加厉地用实名继续恶意诽谤原告,公然侮辱原告,其所谓的举报的材料凭空想象,胡乱捏造,漏洞百出。为此王鹭佳先生通过法律手段将其起诉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现判决结果已出,特此周告。谢谢!附: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摘录)(2008)湖民初字第3229号原告王鹭佳与被告姜××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08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鹭佳与被告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姜××通过网络传播的方式,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该事实有相关的网页资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的上诉行为,给原告的名誉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应立即停止在网络媒体上发布恶意侮辱和攻击原告王鹭佳言论的行为,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曾经发布侮辱和攻击原告王鹭佳言论的网页以及一家在厦门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启事(其中赔礼道歉的稿件和拟刊登的报刊应经本院审查认定)。二、被告姜××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鹭佳侵权赔偿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注:案子其实并没有结束,仍然在上诉审理之中,鹿死谁手还很难说。这块“遮羞布”不知能为骗子撑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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