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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国土局怪事之一

恩施市国土局怪事之一

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军受贿案一审判决书当事人:   法官:   文号: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恩中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军,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住恩施市小渡船财政分局宿舍。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8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雷国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明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辩护人杨军,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明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恩州检刑诉[200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犯受贿罪,于2008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开斌、代理检察员孙碧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军及其辩护人雷国平、杨军等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张军在担任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土地报批、土地出让、供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委托拍卖、土地评估、土地测绘等业务过程中,索取和非法收受38个单位和个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47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张军退清了全部赃款,主动交待了有关组织没有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且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有立功表现。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并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以此认定被告人张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自己在被纪委“双规”期间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清了全部赃款,能检举他人的重大犯罪,请求法院据实判决。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以借为名索取黄一平现金人民币150000元,索取于国昌、袁端成170000元,不能认定为犯罪,其性质是民间借贷关系。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的部分受贿行为,是行贿人为了感谢被告人张军在办理相关业务中给予了支持,所给予的感谢费,是事后行为,事前并未承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3、被告人张军在“两规”期间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自首和立功情节,且归案后真诚认罪。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军1997年3月任恩施市六角亭办事处党委副书记,1998年11月任恩施市小渡船办事处主任,2001年9月任恩施市六角亭办事处党委书记,2004年1月至被捕任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分管耕地保护与土地利用等。

    上述关于被告人张军任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等身份的证据有中共恩施市恩市干[2004]2号文件、恩施市人大常委会恩市人任[2004]1号文件、恩施市国土资源局[2004]45号通知、2005年第2期通报、[2007]6号文件及恩施市公安局小渡船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

    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4年7月至2007年7月期间,恩施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一平为有关土地事宜找到张军,张军利用其报批土地、审批和出让土地、供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黄一平办妥了凤凰城第一批、第二批用地共94亩的手续;第三批用地21.53亩已完成挂牌,尚未供地。同时,张军作为土地执法部门负责人,明知凤凰城在开发中存在大量违法用地行为,却未依法调查处理。在此过程中,张军以借为名先后2次向黄一平索要现金人民币150000元,5次收受黄一平所送现金人民币140000元,共计受贿人民币290000元:

    1、2004年7月下旬的一天,张军在恩施市殡仪馆,收受黄一平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04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张军在黄一平的车上,收受黄一平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2005年11月左右的一天,张军以买地差钱为由,在其办公室以借为名,向黄一平索要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4、2005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张军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黄一平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5、2006年4月左右的一天,张军以开办武陵源餐馆差钱为由,在自己的办公室以借为名,向黄一平索要现金人民币50000元;

    6、200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张军在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的电梯旁,收受黄一平现金人民币10000元;

    7、2007年7月左右的一天,张军在其办公室,收受黄一平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4年3月至2007年7月飞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凤凰城小区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报批、审批、合同及违法占地调查材料等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飞龙房地产开发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黄一平证言,所证实的7次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二、2004年至2007年,张军作为土地拍卖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在审批拍卖有关事项、监督拍卖过程以及办理拍卖后的用地手续等过程中,为恩施天宝拍卖有限公司的业务提供了支持;同时,张军对天宝公司提供和透露招标信息、以及在打分评标等方面,对天宝公司进行照顾,帮助其顺利获得了宏业魔芋地块、山泰地块以及老轴承厂等地块的拍卖权并成功拍卖,使天宝公司获得了巨大的佣金收入。在此过程中,张军以借为名先后2次向天宝公司总经理于国昌和执行董事袁端成索取现金人民币170000元;5次收受二人现金人民币85000元,共计人民币255000元:

    1、2004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张军在其办公室,收受于国昌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05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张军在其办公室,收受于国昌现金人民币40000元;

    3、2006年5至6月的一天,张军以开餐馆差钱为由,在恩施市机场路工行门口,以借为名向于国昌索要现金人民币70000元;

    4、2006年12月底的一天,张军以买地差钱为由,在恩施州民族广场,以借为名向于国昌、袁端成索要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5、2006年农历年底的一个晚上,张军在袁端成驾驶的车上,收受袁、于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0元;

    6、2007年国庆前的一天晚上,张军在袁端成驾驶的车上,收受袁、于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7、2007年11月份的一天,张军到广州市参加拍卖从业人员培训。临走前,张军在家中收受于国昌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5年至2007年7月被告人张军代表恩施市国土资源局与恩施天宝拍卖有限公司签订的部分委托拍卖合同及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恩施天宝拍卖有限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于国昌、袁端成证言,所证实的7次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3、于国昌、袁端成给张军行贿的部分取款凭据。

    三、2004年至2007年期间,张军把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中涉及的土地评估业务、矿产资源评估业务交给恩施市言诚土地估价公司承接。被告人张军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经理黄昕给予的人民币共计70000元:

    1、2004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张军在其家中,收受黄昕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

    2、2005年国庆节前的一天,张军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昕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

    3、2005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张军在其家中,收受黄昕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

    4、2006年国庆节前的一天,张军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昕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

    5、2007年2月9日上午,张军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昕所送现金人民币30000元。中午此款在张军办公室被人盗走。当天下午,黄昕在张军的办公室又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张军代表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恩施言诚土地评估公司评估土地的清单。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恩施言诚土地评估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黄昕证言,所证实的6次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有证人彭运红、赖爱华的证言在案佐证。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3、2007年2月9日14时58分被告人张军的报案材料及盗窃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印证了2007年2月9日上午,张军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昕所送现金人民币30000元,中午此款在张军办公室被盗的事实。

    四、张军利用其主管土地拍卖、土地审批、供地等职务上的便利,使恩施山泰水电设备制造公司在退城土地的拍卖、进园土地的新征等手续得以顺利完成。为此, 200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张军在武陵源餐馆,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毛善太以感谢为名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6年9月至2007年7月恩施山泰水电设备制造公司在退城土地的拍卖、进园土地新征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在恩施山泰水电设备制造公司在退城土地的拍卖、进园土地的新征过程中为该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毛善太证言,所证实的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五、恩施市小渡船建筑公司于1998年取得龙家山地块开发权,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手续,在着手开发初期,因该宗地涉及凤凰山森林公园规划,2003年被州规划局责令停止开发,经理李秀明为继续开发龙家山地块事宜向被告人张军进行咨询,并为了今后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方面得到被告人张军的支持和关照, 2007年7月的一天,李秀明在张军办公室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1998年恩施市小渡船建筑公司取得龙家山地块开发权,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收受李秀明钱财,与其担任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有关。2、行贿人李秀明在侦查机关的第二次证言,证实送钱给张军,除了感谢外还有就是希望今后在房地产开发中能得到被告人张军的帮忙,其证实送钱的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六、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张军利用其主管土地审批、土地拍卖的职务便利,使恩施锦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6356.9平方米闲置土地的使用权,并帮助该公司所属的盛昌塑编地块与信达机械公司地块成功地合并拍卖,使该公司获得利益。其间,该公司董事长江喜敏以感谢为名两次送给张军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

    1、200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张军在江喜敏的车上,收受江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07年9月份的一天,张军在江喜敏的车上,收受江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4年至2007年恩施锦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拍卖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在恩施锦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的拍卖过程中为该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江喜敏证言,所证实的2次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七、恩施市信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退城进园,其城区的土地需拍卖处置。2006年至2007年12月张军利用其主管、运作土地拍卖的职务便利,将该地块与锦华公司的盛昌塑编地块合并出售,使该公司获得利益。为此,2007年9月的一天,张军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秦达俊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恩施市信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退城进园土地拍卖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恩施市信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秦达俊证言,所证实的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八、2005年,恩施旗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拟在恩施市六角亭办事处头道水村征地建设新厂区。张军利用其主管报批、征用、出让、供给土地的职务便利,安排恩施市国土资源局耕保科办妥了该公司新厂区的用地手续。其间,旗峰建材公司的副经理董世东四次送给张军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

    1、2005年农历10月的一天,张军在自己家里,收受董世东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06年中秋节期间的一天,张军在恩施广场,收受董世东所送现金人民币 5000元;

    3、200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张军在武陵源餐馆外董世东驾驶的车内,收受其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4、2007年中秋节期间的一天,张军在赏心亭茶楼外董世东的车内,收受董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5年至2007年7月恩施旗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恩施市六角亭办事处头道水村征地建设新厂区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恩施旗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董世东及证人向烈成证言,所证实的4次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九、2005年恩施市欧赛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文振拟在六角亭办事处书院居委会征地开办家具厂。张军利用其主管报批、征用、出让土地的职务便利,安排人员办妥了家具厂的用地手续。其间,李文振于200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在张军家中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5年至2007年恩施市欧赛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征地办家具厂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恩施市欧赛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李文振及妻子于彩练的证言,所证实的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十、2005年恩施市石灰窑乡高岭药材厂厂长吴志国拟在恩施市枫香坪村桂花树征地,开办蔬菜冷藏、加工、物流基地。为尽快将其征地、用地手续办好,吴志国于2005年农历年底的一天晚上,在张军的家里,送给张军人民币20000元,2007年恩施市石灰窑乡高岭药材厂取得土地使用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7年恩施市石灰窑乡高岭药材厂办理相关土地征用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恩施市石灰窑乡高岭药材厂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吴志国证言,所证实的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十一、2005年恩施市宏业魔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退城进园之事结识了被告人张军,被告人张军利用其主管土地拍卖、土地审批、供地等职务上的便利,于2005年至2006年为该公司办理土地拍卖、新厂区土地征用等相关事宜。其间,该公司副总经理向发定三次送给张军现金共计人民币25000元:

    1、2005下半年的一天,张军在向发定的车上,收受向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0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张军在向发定的车上,收受向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2007年10月的一天,张军在恩施州爱民医院,收受向发定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5年至2006年恩施市宏业魔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退城进园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恩施市宏业魔芋开发有限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向发定证言,所证实的3次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十二、恩施兴州建设公司拟在恩施市黄泥坝征地建设农民还建小区,涉及征地、用地的事宜,需要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办理。为此,该公司总经理张彦胜多次找到张军帮忙。经张军安排,该公司征地的手续得以上报,并已得到省里的批复同意。其间,张彦胜于2005年底的一天,在张军办公室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6年恩施兴州建设公司征地、用地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恩施兴州建设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张彦胜证言,所证实的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十三、2004年恩施市宏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拟在硒都工业园区征地,开办中药饮片加工厂,并向市国土局提出了用地申请。为了尽快办好用地手续,该公司总经理张继仲找到张军,请求张军协调。张军安排人员于2006年8月,办妥了该公司的用地手续。其间,张继仲两次送给张军现金共计人民币15000元:

    1、2005年初的一天,张军在其办公室,收受张继仲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张继仲请张军到帅巴人酒店吃饭。在包间里,张军收受张继仲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5年1月至2006年8月恩施市宏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硒都工业园区征地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恩施市宏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张继仲证言,证实的2次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十四、2003年11月湖北康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在硒都工业园征地办厂。为此,该公司董事长周俊多次请求张军帮忙。张军利用其主管土地报批、征用、出让、供地等方面的职务便利,于2006年8月为该公司办妥了30亩土地的用地手续。其间,周俊四次送给张军现金共计人民币27000元:

    1、2004年12月的一天,张军在恩施市政府办公楼大门外,收受周俊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05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张军在其办公室,收受周俊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元;

    3、2006年7月的一天,张军在其办公室,收受周俊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4、2007年3月的一天,张军在其办公室,收受周俊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3年11月至2006年8月湖北康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在硒都工业园征地办厂及征地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湖北康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周俊证言,所证实的4次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十五、中石油恩施代办处为了在恩施市高桥坝征地建加油站,需要得到恩施市国土资源局的支持。张军利用其主管土地报批、征用、出让、供地等方面的职务便利,于2007年7月为该公司办妥了2615平方米土地的用地手续。其间,该代办处负责人刘传健于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张军办公室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3年11月至2007年中石油恩施代办处在恩施市高桥坝征地建加油站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中石油恩施代办处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刘传健证言,所证实的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十六、2006年1月恩施市方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解决原企业改制后的土地遗留问题,需要到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张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该公司将土地由划拨改为出让,并于2006年2月办妥了用地手续。为此,该公司经理黄家华于2006年6月的一天,在武陵源餐馆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6年1月至2月恩施市方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划拨改出让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恩施市方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黄家华证言,所证实的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十七、恩施星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恩施市投资开发了原州扶贫办地块。2006年8月,该地块在张军的主持下挂牌出让,并由星城公司取得。为此,该公司董事长肖道军于200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在武陵源餐馆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6年恩施星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恩施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及被告人张军主持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恩施星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肖道军证言,所证实的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十八、2002年7月恩施老地方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了原恩施市开元商厦的所有权,在办理过户手续中,想将土地性质由原来的划拨改为商业用地,找到被告人张军,在张军的建议下,以解决原企业(开元商厦)改制后土地的遗留问题向恩施市政府写出报告并经同意。2005年9月被告人张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该公司将土地由划拨改为出让,按改制时的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办妥了910平方米商业用地的手续。为此,该公司经理毕禄华两次送给张军现金共计人民币24000元:

    1、2005年9月的一天,张军在毕禄华驾驶的车上,收受毕禄华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2005年12月的一天,张军在武汉一家宾馆,收受毕禄华所送现金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5年恩施老地方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将恩施市开元商厦土地由划拨改为出让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恩施老地方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毕禄华证言,所证实的2次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十九、张军在恩施市国土资源局任局长期间,于2005年8月,任命小渡船国土所职工张继来为新塘国土所所长;2006年,张继来在乡镇机构改革考试中落选,张军又将其调任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矿产交易中心负责。为感谢张军对自己的关照, 2005年至2007年的三个春节以及2007年10月张军住院期间,张继来四次送给张军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6年5月1日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会议记录、2006年8月6日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扩大会议关于人事调整的原始记录,证明了被告人张军收受张继来钱物后利用职权为张继来谋利的事实,并有恩施市国土资源局2008年5月30日出具的有关张继来任职情况说明佐证。2、行贿人张继来证言,证实的4次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二十、2005年恩施天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拟在硒都工业园区征地,开办旅游休闲用品加工厂。为了尽快办好用地手续,该公司董事长朱友斌请张军帮忙。为此,朱友斌于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天艺宾馆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6年11月恩施天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硒都工业园区征地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恩施天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朱友斌证言,所证实的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二十一、2005年原湖北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分公司变更为恩施市齐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经理覃子斌为解决其公司开发的日内瓦小区与市环卫所土地边界问题及公司变更后的土地权属变更问题多次找张军帮忙。为此,覃子斌于200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在张军办公室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5年至2007年原湖北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分公司变更为恩施市齐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变更登记相关书证及该公司购买土地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恩施市齐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覃子斌证言,所证实的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二十二、挂靠恩施市齐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搞开发的该公司项目经理贺孝辉为了解决其购买的恩施市粮校宗地的遗留问题,多次请该公司经理覃子斌帮忙介绍找张军帮忙。为此,贺孝辉于2007年8月的一天在覃子斌的陪同下到张军办公室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5年至2007年原湖北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分公司变更为恩施市齐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变更登记相关书证及该公司购买土地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恩施市齐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贺孝辉、覃子斌证言,所证实的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二十三、2004至2007年期间,张军将恩施市国土资源局所涉及的大部分土地测绘业务,交给恩施州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服务与整理中心办理,同时在支付测绘费用方面给予方便。其间,该中心负责人邱敬6次送给张军现金共计人民币59000元:

    1、2004年8月的一天,邱敬得知张军要去外地办事,在张军办公室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4000元;

    2、2004年农历年底的一天,邱敬到张军家,以拜年为名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5000元;

    3、2005年国庆节前的一天,邱敬到张军办公室,以过节为名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4、2005年农历年底的一天,邱敬到张军家,以拜年为名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5、2006年国庆节前的一天,邱敬到张军办公室,以过节为名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20000元;

    6、200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邱敬到张军家,以拜年为名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7年被告人张军代表恩施市国土资源局与邱敬代表恩施州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服务与整理中心签订的联合土地勘测定界协议书等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恩施州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服务与整理中心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邱敬证言,所证实的6次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二十四、2005年下半年,恩施州锐欧装饰有限公司经理廖明勇找到被告人张军请其帮忙介绍工程,被告人张军利用协调处理军神公司土地评整项目和审批宏业魔芋公司土地拍卖、新厂区土地征用的便利,帮助和推荐恩施州锐欧装饰有限公司取得军神公司土地平整项目工程和宏业魔芋公司的基础和围墙工程。期间,该公司经理廖明勇两次送给张军现金共计人民币15000元:

     1、2005年10月的一天,廖明勇在张军办公室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06年8月的一天,廖明勇在张军办公室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行贿人廖明勇证言,证实的2次行贿时间、地点、数额、事由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二十五、2005年6月,江南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拍卖取得欧逸佳苑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手续的过程中,该公司经理伍克强为尽快办妥用地手续,于2005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在恩施毓龙娱乐城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5年6月至2006年11月江南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江南房地产开发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伍克强证言,所证实的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二十六、2006年恩施盈佳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恩施市工商局注册挂牌成立(股东均是宜昌人),总经理付绍志在开发“盈佳阳光城”期间,为了取得与楼盘相邻的原市农机公司的一宗土地,并在房地产开发中取得张军的支持和关照,于200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到张军家里,以拜年为名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7年恩施盈佳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与楼盘相邻的原市农机公司土地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恩施盈佳房地产开发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付绍志证言,所证实的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二十七、2005年7月,武汉光大房地产公司恩施分公司在开发“世纪庭园”(新华印刷厂片区)小区时,宗地必须由划拨用地变更为出让用地才能进行开发。为了尽早解决土地遗留问题,该公司董事长黄发祥找到张军帮忙。在张军的帮助下,该公司于2007年办好了相关用地手续。期间,黄发祥分两次送给张军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

    1、2005年农历年底的一天,黄发祥到张军家里,以拜年为名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 200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黄发祥在武陵源餐馆请张军吃饭时,以拜年为名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5年武汉光大房地产公司恩施分公司土地登记申请表及审批表等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武汉光大房地产公司恩施分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黄发祥证言,所证实的2次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二十八、恩施市黎明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闵安生为了取得州水电建设公司宗地(恩施市航空路1号),办好用地手续并在房地产开发中得到国土部门的支持,找到张军帮忙及时协调处理土地相关事项。在张军的支持下,该公司取得了该宗土地,办妥了用地手续。其间,闵安生三次送给张军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

    1、2005年农历年底的一天,闵安生在张军办公室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0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闵安生在张军办公室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2007年5月17日,张军、王萍去闵安生处退原购买的商品房时,闵安生在其办公室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6年恩施市黎明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闵安生取得州水电建设公司宗地(恩施市航空路1号)的部分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恩施市黎明房地产开发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闵安生证言,所证实的3次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并有被告人张军之妻王萍证言在案佐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二十九、恩施州众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何义彬为了尽早办好恩施州检察院老办公楼片区开发的土地出让手续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得到国土部门的支持,找到张军帮忙及时协调处理土地相关事项。在张军的支持下,该公司取得了该宗土地,并办妥了用地手续。其间,何义彬三次送给张军现金共计人民币35000元:

    1、2005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张军与何义彬一起吃饭时,收受何义彬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

    2、200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在武陵源餐馆外,张军在何义彬驾驶的车上,收受何义彬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张军收受何义彬现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6年至2007年恩施州众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恩施州检察院老办公楼片区开发的土地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恩施州众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何义彬证言,所证实的3次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三十、2002年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恩施市国土资源局新办公楼工程及国土部门的一些土地整理项目,为协调关系和工程款能得到及时拨付(最后一次拨付工程款时间为2007年8月),该公司董事长万家祥三次送给张军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

    1、2004年农历年底的一天,万家祥到张军家里,以拜年为名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05年农历年底的一天,万家祥在张军家楼下的车上,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200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万家祥请张军在武陵源餐馆吃饭后,在送张军回家的车上,以拜年为名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4年7月至2007年8月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恩施市国土资源局新办公楼工程及国土部门的一些土地整理项目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万家祥证言,所证实的3次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三十一、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经理李瑞成在为公司办理市国土局老办公楼的过户手续时,找到张军帮忙要求尽快办理。其间,李瑞成于2005年7月左右的一天,在张军办公室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4年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原办公地)土地转让、变更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李瑞成证言,证实的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三十二、恩施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良找到张军帮忙,要求其协调处理恩施市体育中心后面一宗土地的置换问题。在张军的支持下,该地块于2006年初完成了置换,办妥了用地手续。其间,张良两次送给张军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0元:

    1、2005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张良在张军办公室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200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张良在张军办公室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6年恩施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置换恩施市体育中心后面土地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恩施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置换恩施市体育中心后面土地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张良证言,所证实的2次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三十三、2004年7月,恩施立城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从恩施市国土资源局获得了“板桥镇让水坝联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为工程款得到及时支付及以后承揽其它的土地项目,该公司项目经理汪友铭两次送给张军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

    1、2004年农历年底的一天,汪友铭在张军家中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05年农历年底的一天,汪友铭在张军家中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4年被告人张军代表恩施市国土资源局与恩施立城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及2004年至2006年恩施市国土资源局给恩施立城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恩施立城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汪友铭证言,所证实的2次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三十四、恩施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通过挂牌出让,取得了原山里星经贸公司地块的使用权。在张军的支持下,该公司于2007年6月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为使张军在以后办理各种土地手续时,继续给予关照。该公司经理周绍伯于2007年8月的一天, 在恩施市航空路赏心亭附近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7年5月至6月恩施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取得了原山里星经贸公司地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恩施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周绍伯证言,所证实的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三十五、恩施华盛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向家友开发的“福海花园”因违法占地,受到恩施市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另外,向家友准备把开发“福海花园”时占用的加油站迁址,需要市国土局支持在龙凤镇三河村征地。为此,向家友找到张军帮忙。在张军的协调下,该公司违法占地问题处理得到减轻,其新建加油站也于2007年1月办妥用地手续。其间,向家友三次送给张军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

    1、2006年5月的一天,向家友在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的楼梯间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0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向家友在张军家中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2007年10月的一天,向家友在张军家中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6年至2007年恩施华盛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向家友开发的“福海花园”因违法占地,受到恩施市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在张军的协调下,该公司违法占地问题处理得到减轻,“福海花园”加油站迁址新建加油站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恩施华盛房地产开发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向家友证言,所证实的3次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并有证人唐斌证言在案佐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三十六、2006年至2007年,恩施市春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熊文在拍卖州新华书店及电影发行公司地块、州交警支队地块的过程中,找到张军帮忙,使拍卖得以顺利进行,并解决了该公司部分违规问题。为此,熊文三次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50000元:

    1、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熊文在张军办公室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0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熊文委托官勇在武陵源餐馆的一个包间里面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20000元;

    3、2007年10月的一天,熊文在恩施州爱民医院送给在此住院的张军现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6年至2007年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恩施市春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州新华书店及电影发行公司地块、州交警支队地块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恩施市春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熊文证言,所证实的3次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并有证人官勇证言在案佐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三十七、2005年至2007年,为处理创收期间成立的施富农场的遗留问题和金苗幼儿园与原轴承厂部分土地置换的问题,恩施市文体局副局长谭发奋多次找到张军要求及时办理。张军同意另借给旗峰坝村130000元征地补偿款,办妥了相关手续,解决了施富农场的遗留问题。同时,在处理金苗幼儿园与原轴承厂置换土地的过程中,张军擅自决定改变土地用途,并安排地籍科及时办理。其间,谭发奋三次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80000元。

    1、2005年9月的一天,谭发奋在张军家中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2006年3月的一天,谭发奋在张军家中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30000元;

    3、2007年9月初的一天,谭发奋在张军办公室送给张军现金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6年至2007年谭发奋成立的施富农场的遗留问题和金苗幼儿园与原轴承厂部分土地置换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张军为谭发奋谋利与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2、行贿人谭发奋证言,所证实的3次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并有证人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负责人杨启超证言在案佐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张军先后以行贿人所在单位的名义向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捐赠30000元及向恩施市书法家协会赞助290000元,合计320000元。2007年11月21日至2008年1月26日被告人张军被“两规”期间,主动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并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且部分已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恩施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说明,认定在2007年11月21日至2008年1月26日对被告人张军采取“两规”措施期间,被告人张军主动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并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且部分已经查证属实。  2、关于被告人张军向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捐赠30000元及向恩施市书法家协会赞助290000元的相关书证材料。3、中共恩施州纪律检查委员会收据复印件1张、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收据复印件2张。4、关于被告人张军受贿款的去向、用途的相关书证。

    庭审中,被告人张军供述称,给其行贿的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商、评估公司、拍卖公司,是因为他们从事的业务都需要自己帮忙,因为自己是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上述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军收受黄东臣贿赂的事实,因证人证言之间,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之间相互矛盾,且证人证言与被告人陈述均称被告人张军有还款的意思,同时他们相互间有经济往来。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军收受黄东臣10000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的事实不能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军在“两规”期间,主动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问题,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应视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证,2007年4月恩施两级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张军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查并掌握了被告人张军的部分受贿事实后,对其进行“两规”,被告人张军在“两规”期间,主动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与纪委掌握的是同性质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军在“两规”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且部分已经查证属实,应视为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张军在“两规”期间,确向有关组织检举多起他人的重大经济问题,经有关组织调查有部分属实,但这些问题是否触犯刑律,尚未得到查证属实,根据《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不能认定为立功,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关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以借为名索取黄一平现金人民币150000元,索取于国昌、袁端成170000元,不能认定为犯罪,其性质是民间借贷关系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张军当庭陈述,自己找他们借钱后,他们不提出还钱,自己是不会主动还的。而黄一平、于国昌、袁端成证言均证明被告人张军当时虽然讲是借,但他们都明白是张军要钱,所以也没有要张军出据借据,根本就没有要张军还钱的意向。从客观上看,被告人张军在找他们“借钱”后,又多次收受他们的巨额贿赂款,且在自己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一直不还直至案发。综合主客观要件,被告人张军以借为名索取黄一平、于国昌、袁端成320000元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以借为名索取他人钱财构成受贿罪的犯罪要件。

    关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的部分受贿行为,是行贿人为了表示感谢被告人张军在办理相关业务中给予了支持,所给予的感谢费,是事后行为,事前并未承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意见。经查证,公诉机关指控的38个行贿人或单位中除了张继来是为个人职位升迁外,其余都是从事与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拍卖、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建筑以及与土地相关的业务单位和个人,他们给被告人张军送钱的目的是为了今后在业务上得到张军的关照。正如被告人张军庭审中所陈述的,是因为他们从事的业务都需要自己帮忙,因为自己是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所以才给自己送钱。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在任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146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张军归案后如实交待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以借为名索取黄一平、于国昌、袁端成320000元,不能认定为犯罪,其性质是民间借贷关系的辩护观点及被告人张军的部分受贿行为,是行贿人为了表示感谢被告人张军在办理相关业务中给予了支持,所给予的感谢费,是事后行为,事前并未承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辩护观点和被告人张军在“两规”期间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自首和立功情节,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    民

                             审  判  员    李    俊

                             代理审判员    彭    文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发 明
      十九、张军在恩施市国土资源局任局长期间,于2005年8月,任命小渡船国土所职工张继来为新塘国土所所长;2006年,张继来在乡镇机构改革考试中落选,张军又将其调任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矿产交易中心负责。为感谢张军对自己的关照, 2005年至2007年的三个春节以及2007年10月张军住院期间,张继来四次送给张军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06年5月1日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会议记录、2006年8月6日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扩大会议关于人事调整的原始记录,证明了被告人张军收受张继来钱物后利用职权为张继来谋利的事实,并有恩施市国土资源局2008年5月30日出具的有关张继来任职情况说明佐证。2、行贿人张继来证言,证实的4次行贿时间、地点、数额等与被告人张军的历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
           该案中行贿者张继来不仅未受到处理,并在市国土局搞政风行风廉政建设中又将张继来认命为白果乡国土资源所所长,成为大笑话。国土局连续两任局长进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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