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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交警偏袒肇事司机

爆料!交警偏袒肇事司机

2010年5月19日13时38分,黄保光、黄昌政搭乘叶七金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沿着中山南路往北慢车道行驶,在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46号门口处路段,被肇事司机韦超凡所驾驶的桂C07707大型普通客车(公交车)撞到三轮车的尾部,撞击后三轮车直接与前方班车尾部正方(车牌处)发生碰撞,与导致被害人黄保光、黄昌政弹出三轮车,黄保光因脑部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5月25日死亡,黄昌政、叶七金受不同程度的伤害。交通事故发生后,公交车肇事司机没有停车保护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而是将客车开离事故现场,而从公交车刹车痕迹分析其车速严重超速,该辆公交车经检验后确定为技术不 合格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行驶,直接导致本次严重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几天后,当事人黄昌政接到交警作的责任认定书时,没有听到任何有关事故责任认定的理由和依据,没有任何人跟他解释是如何作的认定,也没有出具任何的现场图片、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材料给当事人看,就只给了一纸主观的认定结论。认定书内容如下: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的原因:
    叶七金无证驾驶机动车由慢车道左转变更车道进入快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人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韦超凡驾驶安全技术不符合GB7258-2004检验标准的机动车在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是导致此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过错;
  综上所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公安机关确定叶七金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韦超凡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哎~~~多主观的认定,不知道蕴藏了多黑的内幕,寥寥几个字就把事故责任概括完了,看了都让人心酸,不具一点点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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