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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给他定罪的依据

法律没有给他定罪的依据

本报记者 孙莹
  举报信牵出骗取贴息案

  2006年6月,一封举报信寄送到北京市发改委和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人揭发北京科盛科技有限公司骗取政府贴息资金。为此,市发改委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对该企业享受政府贷款贴息的一项特种饲料项目进行专项调查。

  北京科盛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研发生产特种饲料的公司,虽然是一家民营企业,但由于有先进技术,被北京市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当时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科盛公司的一种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生产的特种饲料因为绿色环保,无农药残留经过层层审核、专家评定,最终脱颖而出,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在申报过程中,科盛公司向发改委提交了为购买设备向银行贷款1860万元的贷款合同,以及向银行偿还利息110万元的付息凭证等相关材料。随后,市发改委连续两年为科盛公司安排贴息110万元,通过财政全额拨付到该公司的账上。

  在调查中,稽查人员发现,科盛公司多报了贷款数额,套取贴息资金。该公司提交的申请贴息贷款材料中,1860万元的银行贷款合同是伪造的,该公司只累计贷款550万元,付息33万元,根本没有每年110万元的贷款利息。而且这550万元的贷款用途也是建设厂房、生产经营等,与发改委批复的用于购买设备的贷款性质不符。

  市纪委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科盛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林也被传唤到公安局接受调查。面对警方的讯问,乔林承认了该公司套取政府贷款贴息资金的事实,并将220万元政府扶持资金退回给发改委。随后,乔林被采取强制措施,因涉嫌诈骗罪被检察院批捕。

  在乔林被羁押的日子里,他的家人多方咨询均被告知:乔林被判诈骗应该是板上钉钉的,加之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起刑就要在10年以上。况且,这是纪委督办的案件,骗取的又是国家扶持资金,肯定要被重判。

  几经辗转,乔林的家人找到了左增信律师寻求帮助。左律师接受委托,成为乔林的辩护人。

  临危接管公司将错就错

  在与左律师的会见中,乔林道出了所谓的套取贴息资金的原委。

  乔林原是一家科研机构的干部,朋友许枫创立了科盛公司之后,希望懂技术、有管理经验的乔林能助他一臂之力。乔林于是就辞掉工作,成为科盛公司的总经理。

  2004年底,许枫曾告诉乔林:公司将得到一笔国家扶持资金。至于这笔钱是怎么来的,许枫当时并没有说明。天有不测风云,2004年12月27日,就在110万元政府贴息资金打入公司账户的当天,许枫出车祸猝然离世。

  老总去世,蒸蒸日上的科盛公司一下子陷入混乱之中。乔林临危受命,出面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此后,乔林又收购了许枫妻子转让的公司股份,成了公司真正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乔林告诉左律师,在整理许枫遗物的时候,他发现文件柜里保存着科盛公司申请政府贷款贴息资金的材料,包括1860万元银行贷款合同以及付息凭证等。乔林想起了许枫所说的国家扶持资金。他登时明白了这笔国家贴息是“不义之财”,存在着对国家的欺诈行为!他想到要把这笔钱归还国家,但是他随即又想到这笔国家贴息对于处于危难状态的公司,对于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的推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他选择了沉默。

  2005年初,发改委又要求科盛公司申报贷款贴息的材料,乔林用许枫留下的材料,又加上一份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及付息凭证交了上去,得到第二笔贷款贴息资金110万元。这两笔国家贴息均被乔林用于公司运营的恢复与高新技术的发展。

  在看守所的日子里,乔林被痛苦与内疚折磨着,他甚至已经不对辩护抱很大的希望。在见到左律师时,只是反复告诉左律师,他没有骗国家钱的心。

  刑法规定诈骗罪主体只有自然人

  面对着厚厚的卷宗,对照着乔林的叙述,他发现这个在别人眼里已成定局的铁案,其实存在着颇多问题,乔林的行为不应以犯罪定义。

  左律师认为,《刑法》确定的诈骗罪,其犯罪主体只有自然人,而此案中第一笔贴息资金是原法定代表人许枫操办的,乔林接任后发现问题,又第二次申报。但其所作所为都是以企业名义来实施的,其用意也是为企业的发展,全部贴息资金也都用在申报的项目上。企业要对其法定代表人的活动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乔林以企业名义申报材料骗取贴息资金,并用于企业项目经营,科盛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诈骗罪是约束自然人违法行为的,并没有规定公司可以被控诈骗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原则,乔林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检察院针对乔林的指控是难以成立的。

  在缜密分析案情,理清辩护思路之后,左律师将自己无罪辩护的观点告知了乔林及其家人。奇怪的是,乔林及其家人并未流露出喜悦。他们认为如果按照有罪的认定,乔林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企业又将220万元退回发改委,避免了国家财产的损失,具有法定和酌定减轻、从轻处罚的依据。但如果认为无罪,就不能提投案自首的问题,如果无罪辩护的观点不被采纳,反而不利于被告人。

  为此,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又同其家属进行反复沟通,详细讲解法律规定和此案的性质,树立他们对法律公平公正的信心,最后,乔林及家属均同意律师作无罪辩护。

  有错老总终获无罪判决

  在一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乔林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左律师围绕罪刑法定原则,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几个方面论述,陈述了自己的无罪辩护意见,与公诉人展开激烈的辩论。

  最后,合议庭认定:乔林的行为应属于为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职务行为,因此此案骗取政府贴息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企业的单位行为。被告人乔林是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科盛公司系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属于刑法规定的单位范畴。诈骗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行为。即按照现行刑法规定,诈骗罪属于自然人犯罪,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单位实施的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不能追究单位或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检察院指控乔林犯有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不符,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指控被告人乔林犯诈骗罪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被告人乔林无罪。至此,被羁押了近八个月的乔林重新获得了自由与清白。

  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虽然乔林没有将贴息资金装进自己的腰包,但却进了科盛公司的账户。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包括本人占有,还应包括第三者占有,第三者当然包括单位,乔林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刑法规定的犯罪,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此外,也不能认为为单位利益实施的犯罪,单位不构成犯罪,就不能追究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审开庭时,法庭辩论仍然十分激烈。左律师紧紧围绕罪刑法定原则,对抗诉理由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辩驳:检方混淆了刑法中单位与自然人不同犯罪主体的界限,属于对刑法条文的扩大解释,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相违背,抗诉理由属于刑法上已经禁止的类推适用。

  最终,二审法院仍然采纳了左律师的意见,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法槌敲响,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被告席上的乔林转身走向左律师,紧紧握住他的手,哽咽地表达了自己的感激之情。

  (本文涉案当事人、公司均为化名) J001

  左增信律师

  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八届代表大会理事,北京市首届十佳律师,司法部十岗千优百名优秀律师,北京市政法系统“岗位做奉献,行业树新风” 先进个人,北京市律师刑事辩护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案外追问

  听完整个案情,记者问左增信律师:“不怕人家说您帮一个确实有错的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吗?”

  左律师笑笑说,依法治国的理念日益深化,法院的判决也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了“罪刑法定”,也就是说“法无明文不定罪”的原则,那么不是乔林逃过了法律的制裁,而是法律没有制裁乔林的依据。或者说,他的行为确实是错的,但法律没有规定他的行为是犯罪。只有犯罪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事实上,乔林还是个老实人。”左增信律师说,事发后他就后悔地说过,他是个搞科研出身的,妻子早就说他做不了生意,他不听,一门心思进了这家公司,最后落得法庭受审的结果。

  “被判无罪之后,乔林变卖了公司的股份,又回到科研单位踏踏实实地工作去了。当初的政府贴息资金也都如数归还。”左律师说:“如果说他是个有错的人,那么他已经知错改过,吸取教训了。” 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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