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大民初字第2964号
原告广信派达(北京)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兵,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金小兵,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文山原广信派达(北京)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律师马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信派达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文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过审理,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信派达(北京)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张小龙
人民陪审员:高俊英
人民陪审员:秦东爱
书记员:孙涛
201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