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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 请达人指教!

劳务合同 请达人指教!

我是2008年6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并且签了劳务合同,当时我记得合同上签的是1年的,后来公司告诉我是2年的,并且没有给我一份合同的复印件,当时试用期为2个月,但是今年也就是2010年6月25日,公司告知我不在于我续签劳务合同,公司可以让我当天就不用上班,工资还是按照当月发放,于是我就在他们给的一份离职上签了字,并且公司告诉我会补偿我2个月工资,让我7月9号再到公司办理一些相关事宜,但是我知道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不在于你续签劳务合同应该提前一个月告知的啊,在这之中,公司有过错吗?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期待您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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