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广州日报6月29日报道 去年11月12日20时20分,东莞万江二中初二女生、14岁的陈红弟在东莞市人民医院被宣布抢救无效死亡。她成为广东省首例
甲流死亡病例。
在她死后,围绕着“医院抢救7小时,不知患者是甲流”以及诊疗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家属一直在寻找一个说法。
今年4月15日,家属提起医疗事故鉴定;5月25日,东莞市医学会出具鉴定书。鉴定书指出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四方面的不足,但鉴定的结论是,“本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家属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这样的结论我们不接受,我们准备再次申请,重做鉴定。”作为陈红弟的三个代理人之一的李先生说。
回顾:
医院抢救7小时
不知患者是甲流
14岁的陈红弟生前是万江二中初二的学生,在老师的眼里,平时性格开朗活泼,是班上的语文科代表。“她很乖,很喜欢看书,学习成绩也很好。”这是父母和亲友对她的评价。
去年11月9日,陈红弟在体育课上流了很多汗;11月10日出现了咳嗽、咽痛等症状,在当地卫生站配药后,她仍到学校正常上课。
11月10日中午,陈红弟从学校回到家时有点咳嗽。吃完午饭母亲莫惠珍就带她去了附近的卫生站,“医生说就是感冒了,打了针,配了两天药”。
11月11日,陈红第又吃了一天的药,照常去上课,父母没发现有异常。
11月12日早上8时,陈先生送母女俩去卫生站看病。一直到中午12时才输完液。从卫生站出来,莫惠珍摸摸女儿的额头还是热,直接去了东莞市人民医院第一门诊部。
陈先生说,11月12日12时50分,女儿被送到东莞市人民医院第一门诊部;14时许,转到该院普济分院住院,但一直拖到16时40分,女儿脸色发黑,他和亲人大声呼喊时,医生才开始抢救,此时,孩子快不行了,医生下发“病危通知书”。
“我眼看着女儿的脸、手一点点变黑,看着她一步步走向死亡。之后3个小时的抢救基本上是无用功,抢救的时机早已过去。”
11月12日20时20分,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11月16日上午,省卫生厅公布陈红弟为广东省首例甲流死亡病例,陈先生夫妇和亲属在看到报纸后才知道女儿是得了甲流。
11月16日下午,东莞市甲型
H1N1流感救治专家组组长、东莞市人民医院呼吸内科主任邓念强确认,陈红弟没有基础性疾病;在整个抢救过程中,医生并不知她是甲流患者。
鉴定:
医院有不足,但非医疗事故
陈先生说,抢救7小时却不知患者是甲流,“医院延误抢救时机,是导致女儿死亡最主要的原因”。
为弄清楚医院到底有没有责任,今年4月15日,家属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4月20日东莞市医学会正式受理;5月12日,医患双方随即抽取鉴定专家;5月25日上午,召开鉴定会。
鉴定会结束后,专家又进行了讨论,当天就出具了鉴定书。
6月7日,家属拿到“东莞医鉴[2010]21号”鉴定书,在专家的分析意见中认为,医院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四方面不足:
1.对患者所患疾病及其凶险程度认识不足;
2.与家属沟通不足,入院后未及时告知病重(危);
3.头颅CT检查发现存在脑水肿,未及时使用脱水剂;
4.病历记录存在缺陷,患者神志不清,医嘱仍然开普食,咽拭子检查有结果却无医嘱等。
由此,鉴定结果是:“本患者是我省首例甲流相关性脑病患者,当时该疾病的临床表现,发病机理以及其凶险程度尚不完全清楚,而且本患者的病情恶化极其迅速,临床上难以预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本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家属:
提出质疑,要重新申请鉴定
作为陈红弟医疗事故鉴定代理人,李先生对这一鉴定提出九大质疑,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鉴定对医方错误事实认定避重就轻;第二部分,鉴定对医疗事故所取的法律
法规适用模糊,定性不公平。
其中之一,李先生说,“患儿发病前刚去过外地游玩,但病历上却成了没有外游史;甲流是一种流行性传染病,有无外游史,有无接触疫区人群,是流行病学重要问诊依据,但医院却把有写成无,是严重的过失,造成医方早期对患儿甲流诊治的不作为”。
而且,医院把一个有明显“甲流”症状的患者,误失当作一般的“中枢性感染”和“脑膜炎”去诊断,没有提早使用抗“甲流”病毒的药物进行治疗,导致病情延误。
“我们准备重新申请再次鉴定。”李先生说。
医院:先给10万作补偿,家属不接受
6月26日下午,陈红第的父亲和亲人到东莞市人民医院讨说法。陈红弟的父亲告诉记者,医院方面想先给家属10万元作为经济补偿,他在考虑要不要接受,“一旦收下,要不要签协议,如果想再起诉怎么办”。
东莞市人民医院院长邝明子说,“26日协调时,家属情绪很激动,我们希望家属能理智点,他们提出重新鉴定,或向法院起诉都可以,鉴定我们有责任,是医疗事故,我们肯定赔偿”。
邝明子表示,陈家经济很困难,这10万元是医院适当给予的精神补偿。
卫生局:
家属不服
可申请重新鉴定
昨天下午,东莞市卫生局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患者家属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意见,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比较理智的做法,家属不服鉴定,完全可以重新申请做鉴定。
对于陈先生等家属提出的质疑,该负责人表示,鉴定是由专家作出的,卫生部门无权干涉,也没有介入鉴定的过程,所以没什么能说的。
“如果家属一定认为鉴定不公平,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进行判决”。
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