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接警7月之后作判罚 当事人诉其不作为被驳
法制晚报7月1日报道 就餐被打伤,郝劲松以不作为将万寿寺派出所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一中院终审驳回了郝劲松的上诉。
律师郝劲松起诉称,2009年1月31日,他和朋友到海淀区某饭店用餐时与服务员发生争执。饭店老板孙某对他进行了暴力攻击,他随即拨打110报警。
2009年8月27日,万寿寺派出所对孙某作出了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11月,郝劲松将万寿寺派出所告上法院。郝劲松认为,派出所近7个月才作出处罚决定,明显超过法定期限,且对孙某只做罚款了事,处罚过轻。
法院判决认为,郝劲松也存在一定过错,派出所认定孙某属于情节较轻,并无不当。
至于派出所7个月才作出处罚,法院认为该行为应被视作瑕疵,但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影响,因此一审驳回了郝劲松的起诉。
一审宣判后,郝劲松向一中院提出上诉。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了郝劲松的上诉。
郝劲松表示,要向高院就此案提请再审。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