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出尔反尔否认行贿被以涉嫌伪证罪起诉
正义网7月4日报道 浙江省温岭市一贿赂案件行贿人林正玲在检察院侦查起诉阶段承认自己行贿了一笔5万元的事实,但一审开庭时却当庭否认,法院二审期间又承认了自己行贿的事实。法律非儿戏,6月29日,温岭市检察院以伪证罪对林正玲依法提起公诉。
去年,温岭市检察院在侦查该市市区商业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蒋宗明受贿案中,查明作为工程承包人之一的林正玲为感谢蒋宗明的帮忙,分别送了对方5万元和2万元。对这两笔贿赂事实,林正玲在检察机关侦查和起诉阶段都予以承认,蒋宗明也多次承认。但是,去年9月9日和11月16日,为帮助蒋宗明减轻罪行,林正玲在温岭市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蒋宗明受贿案过程中都否认向蒋宗明贿送了5万元。温岭市法院据此没有认定这5万元贿赂款,一审判处蒋宗明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温岭市检察院认为,原判没有认定林正玲贿送给蒋宗明5万元的事实不当,影响量刑,依法提出抗诉。在法院二审期间,林正玲又承认了向蒋宗明贿送了5万元。今年3月15日,台州市中级法院确认林正玲贿送给蒋宗明5万元的事实,改判蒋宗明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现蒋宗明已服刑改造。
检察机关认为,林正玲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在审判期间故意作虚假证明,隐瞒事实,导致重罪轻判,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去年11月26日,林正玲因犯开设赌场罪已被温岭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林正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予并罚,遂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由于立法上行贿罪与受贿罪的不对等性,使得检察机关查处受贿犯罪过程中并不能都对行贿人依法以涉嫌行贿罪进行立案查处,行贿人往往作为证人出现在受贿犯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在司法实践中,行贿人出于种种原因作假证、翻证并不鲜见,不仅给受贿案件的查处带来难度,同时也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以伪证罪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既有利于打击行贿人翻证的行为,更好地打击贿赂犯罪,又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本文来源:正义网 作者:范跃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