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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锤杀好友一家三口零口供被判死刑

男子锤杀好友一家三口零口供被判死刑


艾建国在庭审现场。

■杀人动机成谜,网友担心如真有“另三个凶手”,艾建国就成赵作海了
■南京中院回应:证据确凿充分,不认罪、不交代动机并不影响定罪;刑法专家力挺一审判决
扬子晚报7月10日报道 7月7日,震惊南京的“蓝山国际公寓灭门惨案”一审宣判,被控锤杀好友一家三口并残忍分尸的艾建国,被南京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艾建国强硬面对判决结果,表示要上诉——这个34岁的医学硕士口口声声说“凶手是另外三个男人”。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在网上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在作案动机成谜,并且还有“三个男人”一说的情况下,贸然判处艾建国死刑,似乎有点仓促,万一真有“三个男人”,艾建国不就成另一个赵作海了吗?昨天下午,记者就网友的疑问采访了主审法官,主审法官自信地表示,判决没问题,此案证据确凿充分,艾建国不认罪、不交代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案件回放
灭门后现场被抓
被害人徐某是南京先声药业公司的副经理。2009年7月11日晚上起,他与公司失去了联络。7月14日,公司派两名员工来到徐某所居住的蓝山国际公寓,向物业说明情况。物业发现,徐某家空调正在使用,电表也在转,但摁门铃没人开门。因担心煤气中毒,物业拨打了报警电话。
民警赶来后,联系锁匠开门。门一打开,一股恶臭扑鼻而来。一名30多岁的男子正向厨房方向跑动,嘴里说着:“我跟你们走。”民警赶紧上前将其控制住。与此同时,民警注意到,门厅过道有被子盖着一个人形的东西。民警意识到出了命案,立即请求支援,并将该男子带到楼道盘问。该男子称,他叫艾建国,他用锤子杀了这家三口人,因为这家欠他30万不还。
经现场勘查,房子里共有三具尸体,过道上一具女尸,书房内一具男尸,盥洗室里躺着一个小女孩。恐怖的是,3具尸体都不完整,明显有分尸的迹象。艾建国是房中唯一的活人。
随后,艾建国被当做重大嫌疑人被带往派出所。第一次做笔录时,艾建国先是承认杀人,后又矢口否认,称凶手是另外三个男人。警方调查后排除了其他疑凶的可能。案件侦查结束后,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艾建国提起公诉。7月7日,南京中院一审判处艾建国死刑,艾建国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
凭啥排除“三个凶手”的存在?
被抓时,艾建国自称杀了三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做笔录时,他也承认杀人,但之后,他就翻供了,口口声声说徐某一家三口是被三个陌生男人杀害的,与他无关。
据艾建国说,2009年7月11日下午5点多,他到蓝山国际公寓拜访徐某时,那三名男子就已经在徐某家,三名男子用铁锤杀死了徐某一家三口。三名男子让他外出买切割机等物,并在分尸后安排他到附近抛尸。他几次外出之所以没逃,是因为那三名男子告诉他,小区外面有狙击手。既然凶手另有其人,那么被抓后为何要承认杀人呢?艾建国说,都是三个男人威胁他这么说的。
有网友认为,艾建国的这番讲述尽管离奇,让人难以信服,但也不是一点可能没有,凭什么就一定能排除这三个人的存在呢?
法官回应
凶案现场没有其他人员的痕迹
“凶案现场没有其他人员的可疑痕迹。”主审法官提醒记者回顾一下案发现场。2009年7月14日中午12点25分,警方接到徐某同事的报警后,联系锁匠撬门,随后,两名民警、一名辅警、徐某的两名同事、两名物业工作人员,共计七人进了徐某家,当时大家都闻到一股刺鼻的腐臭味,并发现一身血迹的艾建国。经查看,房子里有三具尸体和一个活人——艾建国,除此之外再无旁人。
照艾建国的说法,这三名男子先于他来到徐家,并当着他的面杀人,之后也未离开,警方破门而入时这三人应当在屋内才对,怎会凭空蒸发?法官接着问道,“况且,从7月11日至7月14日,这么长的时间内,那三名男子在徐家肯定要吃饭,要喝水,要上厕所吧,可警方把房子查了个遍都没有发现他们的生活痕迹和指纹,这怎么可能呢?”
据法官介绍,徐某家住在9楼,大门正对着电梯口,电梯间有摄像头,方向是由内向外,电梯门打开时,可以拍到徐某的大门。摄像显示,那几天,艾建国多次出入徐家,每次回来都从兜里掏出钥匙开门。摄像头没有拍到“三个男人”出入的影像。
艾建国说,他几次出入小区,之所以不跑,是因为三个男人威胁他外面有狙击手。法官认为这一说法疑点重重。“艾建国曾经去过金桥市场买切割机和砂轮机,去过超市买塑料袋,那些地方人员多、环境杂,他完全可以钻进人群,避开所谓的狙击手。”
在案发现场就一定是凶手吗?
艾建国自称没有动手杀人,也没有分尸,称全是“三个男人”干的。部分网友认为,艾建国有可能是被冤枉的。一位网友说:“难道在案发现场就一定是凶手吗?”还有一位网友说:“判决的依据是艾建国身上有死者的DNA,这一点缺乏说服力,搞不好办案民警身上也有吧?”
法官回应
所有证据均指向艾建国
法官表示,尽管艾建国不承认杀人,但本案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显示,艾建国实施了杀人分尸的行为。
首先,监控录像和艾建国的供述显示,7月11日20时许,艾建国与被害人徐某、徐某的女儿一起进入徐家,之后徐某父女再也没有跟外界联系,也未出门;7月12日16时许,徐某的妻子回家,之后再没出门,并与外界断绝联系。监控显示,从11日到案发,只有艾建国一人频繁出入,所谓的“三个男人”的存在也已经被排除。
更何况,还有更强大的物证。法官说,公安机关从艾建国身体多处部位以及衣物上提取的人体组织和血迹的DNA,经鉴定与徐某一家三口的DNA相同。凶杀现场切割机里面有人体颗粒状物,女童尸体旁边有乳胶手套,右手手套上有艾建国的DNA,而艾建国的右手食指、中指指腹均有破裂的血水泡。切割机把手上擦拭物的DNA经过检测,发现是艾建国DNA与徐某女儿DNA的合成物。将以上证据联系起来看,几乎可以想象出单膝跪地用切割机分尸的情景。
此外,警方根据艾建国的供述,在蓝山国际公寓西北方金川河下方一窨井内水流上方的混凝土横梁上,发现并提取了大量人体组织,经鉴定DNA分别与三被害人DNA相同。
法官说,判决书认为艾建国杀人分尸是基于以上证据和事实,而不仅仅基于他在案发现场,所以,网友的质疑是没有根据的。
作案动机还是谜就可定罪判死吗?
鉴于艾建国只字不提犯罪动机,法院也不好妄下判断,这让网友们十分困惑,不少网友持有这样的观点:“杀人动机成谜,怎么能妄下判决呢?”
法官回应
不交代动机不影响定罪
“杀人动机是量刑轻重的一个重要情节,但对于定罪而言,动机并不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他本人不说,没有人可以对犯罪动机妄下判断。”法官表示。不过,本案的诸多证据倒是可以说明些问题。譬如,艾建国被抓获时,裤子口袋里有一张徐某的银行卡,内有余额近3万元。在他自己位于栖霞区胜利村的暂住地,有三张他本人的银行卡,里面的钱少得可怜,分别是119.07元、0元、0.94元。
再如,艾建国家人的证词显示,艾建国经济窘迫,连父亲的丧葬费都出不起,名下的公司入不敷出,基本挣不到钱。
此外,艾建国刚刚被抓曾供述,他想把徐某一家三口的尸体处理掉,然后瞒着徐某的单位,将其房子卖掉。警方在徐某家中发现了五份合同末页,上面打印着“甲方徐某”、“乙方艾建国”,徐某的名字上有红色印泥所捺的手印,鉴定后证实这是徐某左手大拇指印下的。这一点也很异常,因为一般人按手印都会选择右手的食指。
从以上事实不难看出,经济窘迫的艾建国基本不可能拿出30万元钱借给徐某。倒是艾建国眼红徐某生活宽裕,起仇富之心,谋财害命的可能性较大。
零口供判死是否仓促?
鉴于艾建国一直不承认杀人,有网友质疑给零口供者判处死刑是否仓促。
法官回应
不要以为不认罪就能逃脱法网
法官表示,网友称此案零口供是不准确的。虽然被告人在庭审时不承认自己的杀人行为,但庭前第一次讯问时也承认过自己实施了杀人行为,因此,本案不能说是零口供,只能说被告人的供述有反复,既有有罪供述,也有无罪辩解。
口供对定罪有影响吗?法官说,口供只是证据的一种,有口供没证据定不了罪,有证据没口供照样定罪,本案证据确凿充分,行为强大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艾建国就是凶手。法官希望此判决可以起到震慑效果——犯罪分子不要有侥幸心理,不要以为死不认罪就能逃脱法网,只要证据充分,就算狡辩也一样能定罪!
法学专家
力挺一审判决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孙国祥接受采访时力挺南京中院的判决。孙教授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即使没有口供,如果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同样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当然,在被告人否认犯罪的情况下,对其辩解应当特别慎重。关键是被告人的辩解能否成立。本案中,被告人的辩解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而且一些辩解也不合逻辑。相反,从法庭审理认定的证据看,被告人是在现场当场抓获的,现场的勘查笔录和其他的物证都指向了被告人,被告人口袋中还有被害人的信用卡,可谓是“人赃俱获”,这些证据锁定了被告人的作案行为。
此外,本案被告人没有明确交代作案动机,应该说给人留下了疑问。应该说,动机是判断被告人作案起因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影响量刑轻重的一个重要情节。但动机毕竟是人的主观心理活动,也是千差万别的,对认定犯罪定罪而言,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被告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或者根本就对作案动机不做交代,并不影响定罪。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作者: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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