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清点涉案毒品。资料图片
扬州晚报7月12日报道 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病历内页、发黄的笔记本和旧发票,几张碎纸凑在一起,配合只有三名犯罪分子才能识别的暗语,就是一套完整的制作和提纯冰毒的工艺流程。这样的情节并不是电影场景或是小说剧本,而是无锡警方于2008年破获的一起实实在在的涉毒案件。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审理了赵某等六被告人贩卖、制造毒品、传授犯罪方法上诉一案。在之前的一审中,用暗语在病历纸、发票上写下制毒方法、导致大量冰毒被制造贩卖的杨某被判无期徒刑,这也是江苏法院在打击毒品犯罪中,首次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案情披露
毒虫出狱卖起了“冰毒”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勾画出该案的大致轮廓。
现年44岁的赵某外号“长脚”,是无锡人,有多年吸毒史。2007年6月6日,赵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无锡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不到两周,患上严重疾病,被允许监外执行。然而,不务正业的赵某重操旧业。
2007年底,无锡警方接到群众举报,说有一叫“长脚”的人在贩卖“麻古”等新型毒品,这个“长脚”,就是监外执行的赵某,此刻他已涉嫌贩卖冰毒。随着侦查深入,警方于2008年掌握一个令人震惊的情况,赵某早已从一香港人手中买到冰毒的制造工艺和配方,成功试制出一批,贩卖给郭某、曹某等人。
20万买到了暗语“秘方”
这个香港人,就是现年55岁的杨某,他在该案中扮演了一个特殊角色。杨某出生于印尼,香港永久居民,租住在广州,虽无固定职业,却有一手发财本领,那就是他掌握的冰毒制造工艺和配方。
无锡市中院一审查明,2008年5月初,赵某和同伙葛某合谋,打算请杨某到无锡,传授冰毒制造方法,由葛某学会负责制造,赵某负责销售。计议已定,立即实施,先准备材料。同月10日左右,赵某赶到上海,以每公斤1.9万余元的价格,向时某购买麻黄素3公斤。
中旬,杨某应邀赶到无锡,与赵某、葛某会合。在一间民房内,当着赵某、葛某的面,杨某把麻黄素加入其他化学辅料,进行加工,开始制造冰毒,同时对赵、葛二人进行指点。得到粗制的冰毒后,杨某又传授了对粗制冰毒进行结晶、提纯的方法。
看着杨某轻易制出冰毒,赵、葛二人欣喜不已,央求杨某留下制造工艺和配方,并愿出高价购买。5月下旬,无锡市一宾馆内,杨某在几张病历内页、笔记本内页和一张发票上,用暗语方式写下了制造冰毒的具体配方和流程,然后交给赵、葛二人。赵某当即支付现金20万元,另写下一张20万元的欠条,作为对杨某的报酬。后来,赵、葛二人制造冰毒,由赵某销售。
2008年6月中旬,赵、葛二人赶到上海,再次从时某处购得3公斤麻黄素。葛某按杨某传授的方法,在赵某租的一间民房内,制出冰毒,交由赵某贩卖。
6月23日,无锡警方收网,在该市一小区将赵某、葛某抓获。随后,出卖冰毒制造工艺和配方的杨某,向赵某等人出售麻黄素的时某,从赵某处贩卖冰毒的郭某、曹某等人,相继落网。
审判亮点
涉毒案首次适用传授犯罪方法罪
去年5月11日,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葛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杨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时某犯制造毒品罪,郭某、曹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初作出一审判决,以赵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以葛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杨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无期徒刑;以时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以曹某犯贩卖毒品罪,处有期徒刑 15年。
省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案一审判决,最值得关注的是对香港人杨某的定罪量刑,这是江苏法院打击毒品犯罪案件中,首次适用“传授犯罪方法罪”。
根据刑
法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据了解,一般的犯罪行为中,传授犯罪方法罪很少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但是,该案中,杨某向赵、葛二人传授了通过化学合成将麻黄素制成粗制冰毒的方法,后又传授了对粗制冰毒提纯的方法,还将具体制造配料及流程提供给赵、葛二人,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而且,赵、葛二人依杨某传授的方法,已经制造出数量很大的毒品用于贩卖,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作出无期徒刑判决。
参加该案庭审评议的人大代表们告诉记者,传授制造毒品方法的犯罪社会危害极大,公开开庭审理,有利于震慑此类犯罪分子,更好地打击毒品犯罪。杨某是我国香港居民,二审公开审理,既维护其合法诉讼权利,又显示了法律的平等原则和司法活动的公开、公正、透明。
3名警官出庭力证证据合法性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出来后,赵某等六人均不服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赵某和时某上诉时均称遭刑讯逼供。
二审时,出庭检察员申请该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得到法官允许。此后,参与办案的3名民警一一到庭作证,证明证据的采集过程完全合法。这是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以来,江苏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第一案。按照新的“证据规则”,办案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检方申请公安侦办人员到庭作证,其目的就是排除证据的非法性,以供法庭定罪量刑时采用。
(本文来源:扬州晚报 作者: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