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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13名嫌犯做义工"行善代刑"涉嫌违法

浙江宁波13名嫌犯做义工"行善代刑"涉嫌违法


在北仑闹市街口做义工的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王左。
红网7月13日报道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让一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做交通协管员,以考察其悔罪表现,再决定是否不起诉。目前,已有13名犯罪嫌疑人得到这一“特别待遇”。 这就是正在浙江省试点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此做法触及了现行法律“禁区”,被媒体解读为“以善代刑”,并引发热议。
赞同者认为,对轻微犯罪实行“行善代刑”的管教措施,使其在为社会做义工时,一边行善一边现身说法,不但有利于他们自我改造,赎罪自救,还能教育和警示他人,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质疑者认为,检察机关以当义工来为犯罪嫌疑人脱罪,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刑事诉讼的原则。检察机关没有权力对刑罚的方式进行创新。
从事义工作为
不起诉的附加条件
在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和明州路口,每天早晚上下班高峰期间,有一名头戴小红帽的男青年,手拿小红旗维护着交通秩序。
他叫王左,是一名犯罪嫌疑人。3个多月前,他驾车撞死一名妇女。北仑区检察院把他安排这里做义工以考查他的悔罪表现,检察院将以此对他作出是否不起诉的决定。
“我开车快10年了,从来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几天几夜睡不着觉。”王左是一名从山东来的民工,2005年开始在北仑一家公司开集装箱卡车,初中文化的他非常珍惜这份工作。
交警认定王左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对王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北仑区检察院。之前,王左多次向死者亲属登门致歉,并积极筹款赔付。死者亲属共得到60余万元的赔偿,其中精神抚慰金10万元。死者亲属表示了对王的谅解。
“我很乐意这项工作,这是给我的一个悔过的机会。”6月30日下午5时,手拿小红旗的王左站在北仑区长江路和明州路口一丝不苟地维护交通秩序,红灯亮起时,他举起红旗。不断有骑电动车带人过来,他都上前劝阻“骑车不能带人”,行人很配合地下了车。
王左说,交警还安排他到学校、社区作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以身说法。在他深受教育的同时,也教育了许多人。
王左已得到所在的公司老总的承诺,同意让他回公司工作。这对于一个4岁孩子的父亲来说,以实际行动悔罪是最好的出路。
“对轻微犯罪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如何适用宽严相济的司法刑事政策,北仑区检察院近年来一直在探索和实践。”北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俞振德说。
2006年12月,中央政法委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后,北仑区检察院率先在浙江省出台了实施意见。今年3月,北仑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法学博士潘申明因伤住院,检察长李钟交给他一个任务――“在宽严相济政策实践中创新”。
潘在一个月出院后拿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实施方案。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人身危险性,认为可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个方案的实施细则(试行)经过几番修改,5月5日由北仑区检委会讨论通过。
王左并不是这个实施细则实行的第一人,此前一起青少年团伙案已经施行。
制度设计的严格条件
这起团伙案5名成员全是在校高中生,来自两个学校。在玩游戏时认识了一名初中生。去年一天,他们5人把这名初中生叫到游戏机房外,打了他一巴掌,拿走了他身上2500元。
5名高中生被以涉嫌抢劫罪移交北仑区检察院后,在当地影响很大。两家学校校方希望涉案人员能继续就学,由学校教育改造,并向检察院出具了保证书。在得到涉案人员家人的赔偿后,受害者家属也表示了谅解。
北仑区关工委也高度重视此案,专门致函检察院,希望以教育挽救为主,不要将他们推向监狱,以免对其今后成长带来不利。
北仑区检察院决定暂缓起诉,“检委会的意见是给孩子们一个考察期,如果在考察期内表现良好,没有发生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决定不起诉。”北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俞振德说。
考察期定为一年,每个季度写一次思想汇报。今年5月中旬,考察期满,5名涉案人员表现良好,有两名参加了工作,3名就读高三。
“这个案件催生了北仑区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的出台。” 北仑区检察院检察长李钟说。实施细则推行后,北仑区检察院对这5名涉案人员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做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李钟对记者说。
北仑区检察院的实施细则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可能被判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等;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过表现以及个人情况,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确实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孕妇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的案件适用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外来人员一视同仁。在这个常住人口30万、外来人口50万的城区,外来人员已享受司法同城待遇。
检察院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品行调查,包括其工作、学习、生活经历和日常表现,以确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情况。公诉科长潘申明说:“要看这个人是否可以挽救?像作贼心都不虚的人是不适合的,纯粹是过失犯罪,有教育挽救、改正条件的,才适用。”
集体决定过程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自实施细则实行以来,北仑区检察院已对8起案件13人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执行,其中交通肇事案3起,还有盗窃案、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等。
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北仑区检察院与共青团、志愿者协会、老年协会等配合,安排他们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除做交警协管外,还可到社区、敬老院、慈善机构等作义工。
“我们不公布地点,只跟负责人讲好,以防做义工被岐视。参加有益社会的活动,就是让他们真诚地悔罪。附条件不起诉可以消除犯罪嫌疑人的顾虑,一心一意悔改。没有犯罪记录,对他的后半生没有影响,对青少年尤其重要。”李钟说。
检察院还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等为帮教组织,协助对犯罪嫌疑人考察和帮教,考察期满后,帮教组织要出具书面材料。
“如果帮教组织认为犯罪嫌疑人表现很一般,检察院可以延长考察期,但都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很显然,这样做增加了检方的工作量。公诉科长潘申明坦言,以前办一件相对不起诉案件半个月就能完成,现在要搞调查、评估、帮教跟踪、写报告等,工作量成倍增加,但从全社会来讲,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我们在制度设计时就考虑了现行法律存在的一些问题,因为通常对犯罪嫌疑人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实践上效果不一定很好,一旦作出就没法再处理。我们给了附加条件,一个考察期间,有一个缓冲作用,如果表现不好,还可以起诉。”
但这个权利不是潘或是办案检察官个人能决定的。北仑检察院的流程是,由办案检察官拿出附条件不起诉方案,公诉科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再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拿到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要经过两次检委会,整个讨论过程均同步录音录像。检委会十多名成员都有意见记录并存档,经得起历史检验。这就有效防止舆论所担心的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李钟说。
在检委会最终决定不起诉之前,公诉科要递交对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的评估报告。这个报告是必须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履行相关义务,悔罪表现是否明显,提出拟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拟作不起诉的意见。
“附条件不起诉比较实在,是一个量化的过程,与国外社区矫正类似。也便于我们操作。”办理王左案件的北仑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徐英杰说。
引来情与法之争
据记者了解,附条件不起诉已在浙江省展开试点,国内一些地方也做了尝试,但争议较大。对这一创新,媒体解读为“以善代刑”。有网友称赞此举彰显法律人性化,而“获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有其可操作性。这应验了古语:“有心为善,虽善不彰,无心作恶,虽恶不惩”。
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对这项制度予以充分肯定,称附条件不起诉没有超越检察院的职权,这是检察权细化的表现。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李华也认为该制度本身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其尝试具有积极意义。
有律师指出,在香港,有“社会服务令”和“守行为”,当行为人的违法不太严重,不是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判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提供无偿的服务,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行为进行管束来完成其改造。
但也有质疑声称此举无法律依据,这是检察机关要权力,侵犯法院审判权,是越俎代庖,会导致权力滥用,为有钱有势人开脱,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相违背的。行善多少可以在量刑幅度上进行把握,但不能取代刑罚。
李钟认为,“以善代刑”是媒体的误读,北仑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实则类似国内的社区矫正,只不过是把关口前移。“中央的宽严相济政策比较笼统,我们是深化这个政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这是一个创新。”
北仑区检察院公诉科长潘申明说,犯罪嫌疑人一旦被起诉到法院,心灵上就会戴上一辈子的枷锁,如果对一些轻微犯罪嫌疑人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其内心的悔疚意识也许就会被唤醒。因此,推行该项制度有利于保障轻微犯罪行为人的人权。


据《财经》报道,最高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万春曾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不起诉制度专题研讨会”上表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经被定为下一步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
但浙大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李华等多名法律学者也指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附条件不起诉”还面临很多难题,比如,如何让其师出有名,如何合理地界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范围和条件;为防止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应当如何设置合理的制约、救济制度,如何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有效监督等等。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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