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我的空间
搜索
标签
帮助
110互动论坛
»
现实曝光台
» 法官枉法,只为糊中丧良知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发新话题
发布投票
发布商品
发布悬赏
发布活动
发布辩论
发布视频
打印
法官枉法,只为糊中丧良知
三老角西
学员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1
#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7-21 01:01
只看该作者
法官枉法,只为糊中丧良知
百姓告官
有理无钱难胜诉
法官枉法
只为糊口丧良知
我是一个年逾八旬的国家公民,在一场民告官的诉讼中,整整拖了将近三十年。仅管我的理由很充足,但在权大于法的情况下,我总是败诉(历次判决均认定被告违法,但却判原告败)。
八十年代初期,我因向新闻单位写稿,揭露我县一些不正之风(贵州日报等新闻单位曾予登载),因而得罪大权在握的县委书记,被非法砸毁我经过批准建成的一幢平房。理由是:“建房地址是国家依法征用了的”,但并无任何征用依据,而且我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给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为此,经过多年诉讼,判决、裁决、通知等多达二十余份,均判我败诉。我只好向全国人大反映情况。2007年,全国人大批转贵州省人大,省人大又批转省高院,省高院批转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在事实面前,中级法院不得不撤销他们已生效的终审判决和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大方县法院重审。大方县法院再审此案中,开始时还算公正,庭审结束后,当庭宣布:“被告违法,应该赔偿原告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给原告重新办理建房准建证。”可是这一口头宣布并未被审判委员会批准,而是多次向县委、县政府写报告审批,一直拖了一年多迟迟不下判决,我向大方县法院主管民、行案件的副院长叶逢艳询问,叶说:“我们是受县委、县政府管辖的,没有他们批准,我们不敢判。”我说:“县委、县政府是被告,你们的判决要经他们批准,这不是被告判原告吗?”叶说:“没有办法,因为我们买苞谷籽的钱(指工资),要靠政府拨给,我们不敢得罪他们。”按此逻辑,法院的判决是:“但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可能造成原告的物资损失,因此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的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的维修费30000元较为合理。”(我要求赔偿二百余万元),而对砸毁地处黄金地段的四间门面和其他物资损失只字不提,还重新认定已被撤销两个判决中很多子虚乌有内容,诸如“建房地址是国家依法征用了的”等。对此,我只好以《被告判决原告,古今中外奇闻》为题,向毕节中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负责经办此案的法官,多次在电话上和我交谈,也明确指出82年地县两个判决均是胡扯,既然土地已被征用了,国家怎么又会给你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不是荒唐吗?并说他们已了解全部案情,会作出公正判决的,但还须到大方向左邻右舍取证,然后再和县委、县政府协商,才能下达判决。
今年四月,中级法院承办此案的审判长、审判员等人来到大方,首先向我的邻居取证,邻居们均作了如实的证明,并出示了多起证据,法官们也认为这些证言、证据对我有利。可是在和县委、政府协商后,却一反常态,推翻了他们在电话上和我交谈要公正判决的承诺,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理由仍然是:建房土地是国家依法征用了的等已被他们撤销了的判决中的许多违反法律、
法规
的内容。并告诉我,如果不服,还可申诉请求再审,看来他们也是畏惧县委、政府权势的,为了买苞谷籽钱(指工资)再次枉法判决,也不知是暗中作了什么交易。
UID
219983
帖子
9
精华
0
积分
40
阅读权限
1
在线时间
11 小时
注册时间
2010-7-20
最后登录
2017-9-2
查看详细资料
TOP
有法律问题请直接向专家提问>>>
爱若流星
学员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2
#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7-24 15:41
只看该作者
民主法治国家,法律创设权利;集权专制国家,权力设立法律
UID
212716
帖子
41
精华
0
积分
41
阅读权限
1
在线时间
0 小时
注册时间
2010-7-10
最后登录
2011-11-17
查看详细资料
TOP
有法律问题请直接向专家提问>>>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控制面板首页
编辑个人资料
积分交易
积分记录
公众用户组
基本概况
流量统计
客户软件
发帖量记录
版块排行
主题排行
发帖排行
积分排行
交易排行
在线时间
管理团队
管理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