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管朝阳中级法院及北票市法院的违法行为
我是内蒙古通辽市人。因与北票市锦港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高粱买卖合同纠纷,而被该公司诉至北票市法院。2009年1月7日,北票市法院在长达7个多月没有给我送达任何裁定的情况下,将我名下95万元银行存款冻结,又于2010年1月24日将我所在宝龙山车站的303吨(价值60万元)高粱查封,同日,北票法院向我下达(2010)北民二合初字第96号传票和送达《起诉状》,从该起诉状的三项诉讼请求中,原告虽然没有明确写明诉讼标的额,但是,从请求给付的高粱吨数(即:3000吨高粱,价格568.9万元),和要求我承担违约金数额以及查封财产数额都说明诉讼标的超过100万元以上,而北票法院对此根本不具有级别管辖权,然而,该院民二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管辖规定,和《最高院关于辽宁朝阳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之规定,超管辖标的额违法立案,办人情案,制造假案情,故意规避法定管辖标准强行有基层法院审理,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财产权和诉讼权益。对此,我曾在本案举证期限内,向依法向北票市法院提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异议申请,北票法院于2010年2月26日以北民二合初字第96-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我关于地域异议,而对级别管辖未作明确答复。在法定上诉期内,我怀着对朝阳市中级法院能够公正执法的期盼,向其提出不服一审裁定的管辖异议上诉申请,但是让人非常遗憾和失望的是,朝阳市中级法院自我于3月3日通过北票法院和直接向朝阳中级法院以特快专递邮寄《管辖异议上诉申请》之日起,在长达四个半月时间里, 迟迟不履行法定程序下达裁定。我于是在7月12日, 和我的代理律师专程驱车赶往北票市法院找主管贾杰院长询问,并向其又一次提交了案件争议标的额依据书面说明以及对两级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说明意见。之后,于7月21日,我终于接到由北票法院通过律师转来的朝阳市中级法院以(2010)朝中民立终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该裁定却荒唐认为,“被上诉人北票市锦港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请求标的额是以双方核定为准,北票市法院受理本案时,暂时确定涉案标的额为60万元,并按照该标的额收取诉讼费用…..”对此违法认定,本人认为:第一,本案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明确要求给付3000吨高粱,而被上诉人在给法院卷中提供双方签字的对账单已写明,3000吨高粱价值金额为568.9万元(不包括运费,运费为60万元)的证据,尽管诉求要求以双方核定为准,但在双方尚未核定给付数额之前抑或案件未审理确认给付数额之前,都视为双方诉讼争议标的额为3000吨高粱的价值;第二,起诉状中的三点诉求均没有写明诉讼标的额,那么,北票市法院依据什么确定涉案标的额为60万元?北票市法院为什么置法律管辖的强制性规定于不顾,随意减免案件受理费,擅自受理非该院管辖的案件,这是谁给他们的权利?第三,朝阳中级法院立案庭在案件尚未审理之前,先入为主,对双方当事人口头方式履行的合同,却以起诉前4天双方签订的《委托收购高粱补充协议》(2009年12月31日签订,1、2、3日假日,2010年1月5日起诉状),而在尚未依法确认该补充协议是否具有溯合同之前行为情况下,便以此作为地域管辖依据,我不能不怀疑,这些审判人员到底收了多少好处费?第四,北票市法院确定按涉案标的额60万元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同时,却保全冻结了我在银行存款95万元和303吨高粱,合计查封冻结财产价款100多万元,不但超过了诉讼管辖标的额,而且两次冻结(2010年2月7日和7月6日)均未给我冻结查封裁定。严重侵犯了我对财产知情权、申诉复议权,财产流通权。
综上,北票市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管辖规定受理案件,朝阳市中院违法不究,错上加错,坚持维持违法程序,作出违法裁定与法不容。敬请各级组织、各级监督部门、各级领导给予高度重视和关注,还法律一个公正,还我一个公道!!!
[ 本帖最后由 suilu 于 2010-7-23 16:31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