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续订书等同于第二次合同本身吗?
我在08年1月1日与单位签订了二年,固定合同,本合同到09年12月
31日就终止了。当时签字时,本合同最后一页是(劳动合同续订书),由于不懂法,按单位要求,也一并签
了字。这个续订书的有效期是2009年12月31至2016年12月30日。当时我还纳闷,前面的二年合同到
09.12.31终止。咋还签一个到1016年终止的续订书呀?当时单位人解释说,:续订书就是下次再签合同时
用的,大家都这样签。所以,我当时稀里胡涂就签了。
后由于单位一直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于2010年5月19日提出书面申请辞职,单位也批准了。
今年2010.7月,我到海淀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未和我签订2010年以后的劳动合同,请求双倍赔偿未与我
续签订劳动合同这5个半月的工资。昨天,8月3日开庭了。被告称,劳动合同书最后的续订书就是续签合
同。而审判员(女的)也一再问我,续订书中的签字是不是我签的?我回答,是。然后,审判员让双方交换
证据,又问被告能否调解。被告不同意调解。再后这个审判员开始说一些法律术语,语速之快,使我当时
根本就听不出她在说什么。然后,突然落槌,宣布闭庭。此后,再也没有出耒。
书记员告诉我,庭审结束了,你等领判决书吧。
虽然,目前判决书还没有下来。但直觉告诉我。肯定驳回我的请求。因为整个庭审过程连5分钟都没有,
极少给我说话的机会。且从审判员的口气里听出明显倾向用人单位。好象我是在无理取闹。我有以下几点
疑问:
一,劳动合同书后面所附的读订书真的等同于第二次劳动合同书吗?
二,08.1.1日签订的二年合同,同一天又同时签了2010年至2016年的劳动合同。这合法吗?
三,如果上述二条成立,那么就等于我在08.1.1日就与用人单位签订了08年至2016年八年的劳动合同。那
为什么不直接签一个08年至2016年的劳动合同书?
四,续订书,是不是应写明本次续订内容与原合同内容一致之类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