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书
控 告 人:韩景平,男,61岁,汉族,住泊头市南仓街95号
控 告 人:韩等军,男,42岁,汉族,住泊头市南仓街95号
被控告人:南皮县国土资源局
控告请求
1、请求相关部门依法撤销被控告人为王玉华颁发的“南转国用(2009)第035号”土地使用证上长200米、宽7.2米,通向104国道的公共通道上的面积。
2、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违法颁证等渎职行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南皮县国土资源局为王玉华、张海峰、辛力夫等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违法的,且南皮国土资源局无权为王玉华、张海峰、辛力夫颁发土地证,其更不应将控告人一直通行的通往104国道的必经之路颁发在王玉华、张海峰、辛力夫等三人的土地使用证上。
1、2010年2月3日和2010年3月6日,王玉华等三人以通道是其所有为由,向控告人索要通行费,并向控告人出示了被控告人为其办理的土地使用证,控告人才得知被控告人将控告人的唯一通道办在了王玉华等三人的土地证上。争议的土地原为泊头市堤口王乡刘辛村所有,1990年8月9日,在泊头市国土资源局(原为泊头市土地管理局)的调解下,将争议土地使用权归南皮土产公司,并下达了调解书。2009年5月6日,南皮土产公司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了王玉华等三人,被控告人于2009年7月7日为王玉华等三人颁发了土地使用证。控告人认为南皮县国土资源局无权将争议的土地(长200米、宽7.2米,通向104国道的一条通道)颁发在王玉华的土地使用证上。控告人不服遂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提请了行政复议。沧州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于2010年5月17号作出了“沧政复字(2010)0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明确了王玉华等人的土地证上不包括长200米宽7.2米、通向104国道的通道。现在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根本就无权为王玉华等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因为王玉华土地使用证上的争议土地面积属于泊头市辖区内,根据《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第22条第一项规定:“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该条规定王玉华等三人向被控告人申请登记时其不应受理,并告知其应向泊头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而被控告人并未按此规定办理,显然是违反法律、
法规的颁证行为。控告人在泊头市国土资源局调取的土地登记材料可以证实争议土地属于泊头市辖区内。
2、2010年6月份王玉华准备将长200米、宽7.2米,通向104国道的公共通道拉上墙头,并又出示了南皮国土资源局为其颁发的,时间同为2009年7月7日、同样土地使用权证号的土地使用证。被控告人在同一天给王玉华等三人分别颁发了土地面积不同的同一土地使用权证号的土地使用证。被控告人如此荒唐的颁证行为,到底是办理人员的素质低下?还是与王玉华等三人私下串通了?该土地使用证与原来的土地使用证的差别在于将该争议公共通道的面积颁到了土地使用证上,明确注明了该通道由王玉华等三人共同使用,排除了控告人的通行权。被控告人在未进行实地调查,且违背沧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情况下,只是听王玉华等三人一面之词便将争议的土地面积颁在了王玉华等三人的土地使用证上,并且注明了该争议的土地由王玉华、辛力夫、张海峰共同使用。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任何单位都无权将公共通道颁发在个人名下。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了王玉华等三人气焰嚣张,公然要在控告方的院落旁加盖围墙,将本属公共通道的道路封闭起来,阻止控告人通行。被控告人的如此行为使王玉华等三人与控告人的矛盾陡然激化,眼见要发生激烈冲突。如发生激烈冲突、导致人员伤亡,被控告人应负全部责任。
3、控告人经营煤炭生意,如果王玉华等三人将长200米、宽7.2米,通向104国道的公共通道上拉上墙头,必然影响控告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从控告人提交的照片上可以反映出该地的状况。现在由于王玉华等三人的行为和被控告人的违法颁证行为,严重侵犯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相关部门不给予及时解决,看着事态发展下去,势必会发生流血事件。从中央到地方一直贯彻和谐社会,控告人也不希望被控告人和相关部门看到此类事件的发生。如果相关部门不及时解决,控告人将会逐级将该案上报。
综上,被控告人无权将公共通道的土地颁发在王玉华等三人的土地使用证上,其颁证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也是荒唐可测得。为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相关部门依法解决,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控告人急切盼望早日得到答复!
控告人:韩景平
韩等军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sishengjun18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