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少女后东躲西藏6年 罪犯在家人规劝下投案
中新网新郑8月13日电 8月12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判决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四年。
今年21岁的吴某,几年前下学后终日无所事事,却结交了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2004年1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王某、刘某、王某会(三人已判刑)在新郑市某乡第二初中门口,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某带至王某会的住室里,四人将张某某的衣服脱掉,采用捂嘴、按胳膊、按腿等方式,被告人吴某、王某会、王某三人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了强奸。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一直东躲西藏,整天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害怕看见警察,害怕听见警笛声,思想整日处于紧张之中,在家人规劝下,于2010年3月15日18时到新郑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强奸罪。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和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