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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4名镇干部因私分捐款获刑后称遭刑讯逼供

浙江4名镇干部因私分捐款获刑后称遭刑讯逼供


事件在当地影响很大,检察院也成了被议论的对象。

2008年5月16日下午,湖州吴兴区织里镇捐款现场。根据照片,16时08分,捐款箱还在现场。资料图片 吴团宝 摄


新京报8月25日报道  浙江湖州市吴兴区,四名乡镇干部被认定截留了一百多万元捐款,并私分了62万元。2008年汶川地震后,该乡镇组织了募捐,法院后来认定,负责现场组织的干部,将捐款箱拉走,私分了捐款。
调查发现,这次募捐管理混乱,甚至没有明确账目可查。而这起私分捐款的案件存在诸多疑点,更多是依靠证词。一审判决后,四名当事人否认此前供述,称遭到刑讯逼供。
几名镇干部是否将地震捐款装入了自己的口袋?该案今日二审开庭审理。
“妻子到底有没有贪污汶川地震的捐款?”8月10日,浙江人张建荣觉得,如果妻子真的连这种钱都敢贪污,子子孙孙都要背骂名,“但如果被冤枉了,我也会一直告下去的,为妻子讨个清白。”
张妻沈梅英,曾任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民政科副科长。今年4月21日,吴兴区法院判沈梅英有期徒刑13年6个月。法院认定沈梅英受贿12000元,伙同另三名镇干部私分地震捐款62万元,她本人分得11万元。
一审开庭时,包括沈梅英在内共三人“翻供”,否认之前在侦查、起诉阶段私分捐款的供述,只承认受贿。一审判决后,四人全部上诉,并称曾被刑讯逼供所致。
采访期间,吴兴区纪委、法院、检察院没作回应。
这起私分地震捐款案真相到底如何?今日,该案二审开庭。
8万余捐款一年后现身
办公室内被发现有捐款,孙水荣称是自己的。当地对其立案调查
“如果不是沙发底下的那笔钱,事情什么时候能浮出水面真不好说。”8月10日,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纪委书记费斌说。
去年9月30日,清洁工在现任镇人武部长办公室打扫卫生时,发现沙发下面有一包钱。人武部长随后向镇党委汇报。
钱用报纸包着,纸上写了数字,85174元。
“经过大致了解,我们判断与地震捐款有关。”费斌说,报纸里的钱有一块的、五块的,还有毛票。包钱的报纸是2008年5月7日的,是汶川大地震发生的前几天。
据费斌介绍,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发生后,吴兴区政府5月14日向全区发出开展捐款通知。织里镇由时任人武部长孙水荣担任募捐活动总负责人,时任民政科长陈国荣担任现场负责人,时任财政站站长韦竹根负责资金及现场捐款银行存款工作。
孙水荣于2008年8月调任他职。费斌说,如果钱与地震捐款有关,也许是一年前就放在孙水荣办公室了。
于是,镇纪委找到孙水荣。孙水荣说,钱是自己的。
“我们一直没有让他看到钱,让他仔细想。”费斌说,孙水荣坚称钱是自己的,并两次打报告要求拿回钱。
想了两个月之后,孙水荣还是说钱是自己的。织里镇纪委将情况向吴兴区纪委汇报。2009年12月13日,费斌将钱打开给孙水荣看。
此时,吴兴区纪委已对其立案调查,后移交司法机关。
四干部“贪污捐款”
“我们没有能力查清。”镇纪委书记说,他们希望法院能查清楚
事发后,孙水荣辩称,并非想侵占地震捐款。他说由于银行是下午3点半关门,关门前的捐款存进了银行,尾款带回了办公室,准备次日上班时再存,但由于事多遗忘了。
其妻邹金芳今年8月10日拿出一份1998年的病历说,孙水荣当年出过车祸,头部受伤造成记忆失常,才忘记了沙发底下的钱。
她觉得老公想贪那8万元不合常理:“如果真想占有,当时怎么不拿走?事发后怎么还敢打报告往回要?”


“作为乡镇纪委,我们没有能力查清此事。”织里镇纪委书记费斌说,孙水荣把钱记成是自己的,让人费解。他们也希望法院能把事情调查清楚。
今年4月21日,湖州市吴兴区法院认定85174元捐款是孙水荣截留,构成贪污罪。
孙水荣被判刑17年。法院判决的依据,不止85174元。
法院审理认定,2008年5月16日、17日的捐款中,孙水荣伙同织里镇时任民政科长陈国荣、时任民政科副科长沈梅英、时任财政站长韦竹根截留了113万元,其中17日私分了62万元,16日截留的51万元去向不明。
4人中除了韦竹根,另外3人交待在以前的工作中还有受贿行为,分别从一到五万元不等。四人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决书中体现,认定的主要违法行为,是截留私分汶川地震捐款。
混乱的捐款登记
1000元以下的捐款不登记,参与登记的工作人员说,其实千元以上的也没完全登记
织里镇现任财政总会计赵水章8月10日介绍,那次募捐的前三天,即5月15日到17日是现场募捐,之后改在办公室内。募捐有专用账户,共进账297万元。
根据法院认定,前三天现场捐款加起来应有190多万元,但前三天只存进银行73万多元。
按照一审法院认定,孙水荣、陈国荣在审查起诉阶段,均曾供述前三天的现场捐款,大约有200多万元。
检察院找到了那三天在现场帮忙的三名工作人员。三人分别是织里镇东盛社区主任沈水娣、清水兜社区主任顾占琴、联漾村妇女主任葛凤女。她们都表示对三天捐款现场总额不能肯定,但都表示16日那天的捐款约有100万。
对于17日的捐款,顾占琴觉得数额比16日少点但不会少很多。沈水娣、葛凤女看了17日的13万元存单,“认为肯定不止这些钱。”
今年8月9日,记者分别找到了三人。
沈水娣说:“那天钱太多了,吓死人。”她认为自己无法准确估计数额。顾占琴回忆,那天捐款的人多,捐钱上万的就有好几个,“我估计有100万,但让我说个准确数字,我真是一点也没有把握。”
葛凤女表示不确定16日是否比15日的捐款多,有没有100万不能确定,“越来越想不清了,到底有多少钱,只能是天知、地知、他们几个知了。”
据赵水章介绍,那次募捐只登记了1000元以上的捐款者,所以无法找到所有捐款记录来一一核对。也无法知晓到底有多少人参与捐款。
“实际上1000元以上的捐款也没有完全登记。”参与登记的联漾村妇女主任葛凤女说,她和镇团委书记徐颖都记过账,不过是想记就记,有时站起来离开一会儿就不记。“都觉得最后大家要清点,不会有问题。”
织里镇纪委书记费斌表示,镇里以前没开展过那么大规模的现场捐款,捐款群众很踊跃,大家排着队,如果捐一块、几块的都登记,效率就太低了。
在他看来,其他地方各种现场募捐活动很多都采取这种方式,不一一登记,“不出事不觉得有问题,现在出事了还真觉得是问题。”
从法院认定的事实看,捐款管理混乱不止于此。织里镇工会被吴兴区工会要求完成5万元“特殊工会费”(每名成员捐一元)后,织里镇工会负责人打电话给孙水荣,要求从募捐款中划转5万元作为他们的捐款。孙水荣考虑后同意了。
根据银行记录,2008年5月15日存进36万多元、16日存进24万多元、17日存进13万多元。法院认定15日被截留了85174元(孙水荣放在自己办公室),16日截留了51万元(去向不明),17日四人截留私分了62万元。
相互矛盾的供述
涉案人沈梅英称因儿子被牵连进来,她只好作了有罪供述,而自己其实没有参与募捐活动
一审判决后,四被告均上诉,称侦查起诉阶段因遭刑讯逼供而作了有罪供述。
今年4月16日一审开庭时,除韦竹根外,另外三人当庭否认了此前供述,称没有私分任何地震捐款。
陈国荣在去年12月18日到21日供认自己曾分到55000元,在12月22日的供述中又否认了之前供述。他在法庭上说,之前是因“压力大”。
孙水荣去年12月17日到24日的供述称分到255000元,12月31日称4人将80万元平分,今年1月30日又供称自己拿到35.5万元。
另一涉案人沈梅英,今年1月10日一天内书写了6份内容迥异的《我的交待》。她最终交代称自己分了22万。与其他几人交代有异,检察院起诉时指控是20万。
今年4月16日一审开庭时,沈梅英称自己是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为了救孩子,按他们提供的时间、地点、数额来认的。”当年组织地震募捐的活动,她没有参与。
根据沈梅英在一审和上诉状的陈述,她称自己被抓后连续五天接受审讯,检察院人员拿着其子张云翔被铐的照片给她看。她称,目睹还在读书的儿子因此被牵连,她写下《我的交待》。
一审判决后,张云翔书写了控告称自己被检察院的人带去,“戴了手铐还拍了照片。”
韦竹根供称四人私分了62万元,他在法庭上没有翻供。最终,法院采信了韦竹根的供述,认定共私分62万,其中孙水荣、韦竹根各分20万,陈国荣、沈梅英各分11万。
一审法院认为翻供的三人“拒不认罪,应从重处罚”,而韦竹根是“首先交待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主动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韦竹根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为四人中刑罚最轻的。最重的是孙水荣,被判17年。
判决书下达后,韦竹根同其他三人一样上诉,称遭刑讯逼供。
捐款箱分身?
根据判决,当天下午2点多捐款箱被拉走,而根据现场照片,4点多时捐款箱仍在
一审判决后,四人的家属和律师认为找到了无罪的“铁证”:2008年5月16日下午,木质捐款箱没有离开过现场。而按照判决,当天几人运走捐款箱,截留51万元。
根据法庭判决,募捐现场有两个捐款箱,一个纸质的,一个木质的(镇政府的选举箱)。2008年5月16日下午2点多,孙水荣在现场“要求按原计划操作”,并叫来司机将木质捐款箱抬进汽车后备厢。孙水荣和韦竹根对现场工作人员称去银行存款,实际则将捐款箱拉到了镇政府地下车库。
停车后,两人将箱子抬到7楼的孙水荣所在的705办公室,相约晚上7点再去办公室。当晚孙水荣、韦竹根喊了陈国荣一起,清点木箱里的钱后,用塑料袋装好,放进孙水荣办公室橱柜。
此51万元,法院判决认为下落不明。
法院还认定,当年5月17日,三人又截留了62万。过程依然是叫车拉走,放在705办公室。陈水荣电话叫来了沈梅英,四人分了62万元。
一审判决后,四人的家属和律师,找到了当年5月16日下午捐款现场的照片,发现木质捐款箱没离开过。
当天下午,织里镇文化站拍摄了系列照片作为资料留存。记者看到18张照片时间从下午16:02持续到16:32,每张照片上都有木质捐款箱。按法院认定,该捐款箱两点多已被拉走并放到晚上七点多。
今年8月10日,这组照片的拍摄者、织里镇文化站工作人员吴团宝说,他清晰地记得拍摄时间是捐款的第二天(5月16日)下午,从技术角度说,照片上的显示时间可以修改,但相机属性里的时间修改不了,即使修改也有记录可查。
对于家属提供的证据,一审法官蒋红萍8月10日表示“等待二审的最终判决”。
谁拉走了捐款箱?
孙水荣曾交代两次叫司机拉走捐款箱。不过证据里没有相关证词。司机称自己未曾拉过
沈梅英的丈夫张建荣还有一个疑问,是谁开车将捐款箱拉到了镇政府地下车库的?
根据判决书,韦竹根供述:“5月16日下午,孙水荣叫来一个驾驶员”、“5月17日下午,孙水荣又叫了另外一个驾驶员。”
孙水荣自己供述:“5月17日下午,叫自己的驾驶员陈水根将箱子拉到镇政府车库。”对16日的驾驶员没提及。
一审的证据里,没有两个驾驶员的证词。
“不管是谁开的车,驾驶员作为关键证人,应该要有证言证词的。”沈梅英的辩护律师陈有西说:“找到这两个人应是非常容易,不知为什么没有证言。”
今年8月10日,司机陈水根说,他没有从捐款现场拉过捐款箱去镇政府。
他还说,去年吴兴区检察院办案人员通知他去询问了一个小时,他也是这么说的,不过最终检察院没有对他作笔录。
律师陈有西也见过陈水根。他认为如不是陈水根撒谎,就是检察院失职。
8月10日,吴兴区检察院拒绝接受采访,让与区委宣传部联系。宣传部领导则称“现阶段不宜安排采访。”
孙水荣的老婆邹金芳觉得老公胆子没那么大:下午两点多,众目睽睽之下将钱搬进办公室,电梯里有监控录像,从电梯口到705办公室要经过几个领导的办公室,“他们敢这么做,是不是不合常理?”
一审开庭前,律师陈有西提出调取监控录像。织里镇纪委今年4月14日出具证明称:由于镇政府监控系统内存小,监控内容只能保存两三个月时间,无法提供2008年5月的监控录像。
“赃款”去了哪里?
“赃款”的去向,显得模糊。律师认为,依靠嫌疑人证词来判贪污案,违背了此类案件的的认证方法
“这起贪污案定案完全依靠口供。”律师陈有西说,贪污案对言辞证据的依赖性很弱,必须靠查账等客观书证物证,无账可查的,只能疑罪从无。依靠口供判决,违背了贪污案的基本认证方法。
陈有西介绍,对于“贪污罪”的所有赃款去向,必须查明坐实,不能坐实的从无,这是刑事审判的基本规则。“但此案中,对‘赃款’去向的认定还有诸多疑点。法院认定孙水荣等人当年5月16日截留了51万,但认定‘去向不明’。”
对于已认定的,陈有西认为也有疑点。以韦竹根为例,韦竹根一审供认自己分得20万,他说自己曾欠做生意的邱建春7万元,用这笔钱还了。
今年8月8日,邱建春称,检察院找他做笔录时,“我当时就说,韦竹根没向我借过钱。但检察院的人反复问我,还说韦竹根说借了我的钱又还了我。我心里也犯嘀咕,我就说,如果他说借了,那也已经还了。”邱建春说“现在我仔细想清楚了,他确实没向我借过钱。”
沈梅英曾供述称自己将分得的20万元,连同自家的钱共30万,借给了徐明章。沈梅英的丈夫张建荣则称,30万是自家财产,房租、公司给的分红和股息收入等,他还出示了相关证据。


陈有西认为,要查清办案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只要查看全程审讯录像就能查清楚,他已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调取涉案人员的同步视频、笔录、亲笔交待等资料。
“很多疑问本可以通过对被告人互相质证寻求答案。”陈有西说,遗憾的是,一个同时发生的四人共同贪污案,被分成三个案件分别起诉、审理,他认为这会造成割裂证据,导致无法当庭质证,进而导致全案事实无法客观地查明。
目前,刑辩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杨兴培、浙江工大法学院副院长李永红、浙江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徐宗新,都已加入二审为四被告辩护团队。
“铁案”还是“冤案”?张建荣他们在等待二审判决。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钱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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