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分析韶关刘云龙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2007年7月7日,在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刘云龙和温志豪等人殴打被害人“潘伟兵”导致其伤重不治而亡。下面是本案的一些基本情况对比,请各位看官过目一下,畅谈自己的看法:
案件细节 温志豪 刘云龙
案件起因 是温引起的,2007年6月30日,在乐昌市银都酒吧,温动手打了对方,还用车撞了对方,引起对方报复,并打伤了李睿。 并非刘云龙引起,但对方的人只认识这一方的刘云龙,对方一直找他要人,刘云龙因此惹事上身。
雇请打手再报复对方 周成斌说:我和温志豪商量以公司的名义请二个保安。 刘云龙说:干脆我找几个人来教训对方。并打电话给他的堂弟,叫他帮忙找几个外省人。
经济情况 有公司,有高级私人轿车 家境贫困,为人打工。
提供资金 温本人否认有提供资金,并称不知道谁出钱请人和购买犯罪车辆白色面包车。而同案周成斌说:买车13000元,有1万元是温志豪放在小车里的。 刘云龙供认:请人花费的4千余元和买车的13000元都是温志豪提供的。刘云龙和李睿检举温志豪等人制贩毒品,因相关嫌疑人离开乐昌,制毒工厂地址不明,无法核实。
抓住受害人 温驾驶广州本田汽车,寻找对方人员,发现有人骑摩托车跟踪,便掉头追赶,并抓获了被害人“番伟兵”。 刘云龙驾驶面包车,没有发现对方人员。温抓住受害人后,接到其通知,刘才赶来。
殴打行为 在刘云龙赶来之前,温就用车头锁殴打了被害人。并且有证据证明其殴打过被害人的头部,而颅脑损伤正是被害人的死亡原因。 至始至终从来没有亲自动手打过被害人,是在现场的几个人中,唯一没有动手的一个。并且有制止同案继续殴打被害人的行为。
主观心态 和对方有直接的冲突,主观上非常愤恨对方,客观表现在多次实施殴打行为。 和对方只有间接地冲突,并不非常愤恨对方,出于义气帮助朋友找人帮其出气,而自己没有动手打人,与其客观表现一致。
认罪态度 非常不好。甚至在法庭上否认全部事实,否认他有动手打人,有参与打架这个基本事实。 态度较好,供述前后一致,不否认有参与的事实。
民事赔偿 温的家属代其赔偿死者家属16万,取得了死者家属提供的谅解书。 东拼西凑向亲戚朋友借了8万元,被自称能摆平此事的人骗走。无法向死者家属作出赔偿。
犯罪地位 检察院认为温和刘都是主犯,法院认为温是从犯 检察院和法院都认为刘是主犯。
获刑 五年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无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