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求救!!
我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在一个私营公司做行政,试用期三个月,我入职时间是2010.6.7,试用期期间,老板没有跟我签订任何协议,因为私人原因,我需要辞职,我在8月20号提出辞职,老板要我交接工作一个月,要我9月20号才能走。但是我急需离开,老板说如果我不能做到9月20号的话,就不能给我工资,因为按照公司规定,辞职必须要提前一个月。而且老板说,因为我在8月1号到5号请了五天假,要我补足那五天才可以走,也就是要我做到9月25号。但是我想问,第一,我在试用期间,老板没有跟我没有签订任何协议,这是老板的责任吗?第二,试用期间不是提前三天提出辞职就可以的吗?第三,我请假是已经扣去工资的,为什么还要求我补回请假的天数,她这样提出是不是很不合理?我可不可以去找劳动仲裁机构?需要提供什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