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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遭遇改改门,国资成了唐僧肉

诉讼遭遇改改门,国资成了唐僧肉

诉讼遭遇改改门,国资成了唐僧肉

   

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为何错判不断?长达六年的诉讼之路为何如此艰难?
案情简解: 2001年家园公司与酒泉市恒利物资公司(原物资局)签订了《联合开发建设合同》,宝利公司为恒利公司合同担保人。合同约定恒利公司提供土地,家园公司开发建设。其后恒利公司不断违约。一个鲜为人知的秘密渐渐浮出水面——2002年4月28日,恒利、宝利二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想美注销了宝利公司,同年5月13日,陈想美个人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了与原宝利公司同名的新宝利公司。新宝利公司没有承担原宝利的任何债权债务(见验资证明和工商登记资料),却仍以原宝利公司的名义不断进行着“企业改制”,并以原宝利公司名义长期参与诉讼,收获颇丰。一幕幕好戏由此拉开序幕……
诉讼之路“十大怪”:
一大怪:一女四嫁,借刀杀人——恒利公司一再违约。
1、一嫁:2001年恒利公司与家园公司签定了联建合同。
2、二嫁:恒利公司在签约时隐瞒了土地已抵押在银行的事实。家园公司在在开发过程中与银行产生纠纷,工程险遭查封。
3、三嫁: 家园公司开工建设后陈想美又将该宗地协议转让给西峰房地产公司,并指使西峰房产公司查封了家园公司三栋楼房。
4、四嫁:2005年,新宝利公司声称恒利公司曾将该宗土地转让与它。反复诉讼并保全了家园公司大量楼房。
5、嫁又不嫁:合同签订后恒利公司只移交约十亩地;补充协议签订后,至今未移交8号楼土地,使小区无法建成。
6、该女身份不明:(1)恒利公司签约后不按合同约定负责拆迁,家园公司垫付60余万元拆迁费后不认帐;(2)恒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至今土地出让金仍欠款在家园公司名下。
二大怪:李逵蒸发了,李鬼暴发了——打官司也能冒名顶替了!
家园公司诉酒泉恒利物资公司严重违约的合同纠纷2004年一审结案后双方均未上诉。但在2006年9月被酒泉中院马改改莫名其妙再审,再审判决取消了本案第一被告恒利公司(国企)和第二被告宝利公司(合同担保人),却将酒泉新宝利公司(陈显明02年成立的私企,与原宝利公司同名)列为被告,导致案件程序严重错误。为了让新宝利公司冒名顶替,马改改在引用原判决时乘机进行了篡改。为了修改合同,他还亲手伪造了一分证据。家园公司无奈上诉。
三大怪:上诉又遇张大改,改来改去改晕了自己。
家园公司上诉后,省高院张大改维持了再审判决。从张大改史无前列的终审判决中,可以看出其天马行空腾云驾雾般的扯淡水平:一会说宝利公司就是恒利公司,一会又说恒利把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宝利(同一公司,何必转让);一会说“宝利公司未参与协议的签订,恒利公司所签的合同对宝利公司不发生效力,宝利公司不存在违约”,一会又说家园公司对宝利公司“亦有违约”(如果合同不发生效力,又何来违约之说);更为荒唐的是,该判决还认定,宝利公司在成立之前,就与家园公司签订了联建合同!但他对新、老宝利的关系只字不提,讳莫如深……
经家园公司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以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指令再审,省高院再审后,以程序错误发回酒泉重审。
四大怪:高人郑会改,国资送私企。
陈想美的新宝利公司为了混水摸鱼,第三次起诉(前两次因自认主体不当撤诉,有裁定为证),要求家园公司给付110万元现金或23%的房屋。酒泉中院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受理。前一案再审后,马改改在判决书中将被告换成了新宝利公司。郑会改“顺理成章”据此作出了一审判决(酒中法民一初字第14号),使新宝利公司侵占1000余万元!该判决还对合同条款多处进行了修改。家园公司上诉到省高院。因前一案再审判决被撤消,遂以程序错误发回酒泉重审。
五大怪:三法官改天换地,二合同无一幸免。
原告本无诉求,法官不肯罢休。从双方的诉讼请求来看,没有要求修改合同或更换被告。可是法官不肯善罢甘休——从合同的签订主体到诉讼主体,从土地面积到四至界限,从用途到年限,从用地范围到拆迁责任,从60万拆迁费到5000元拆房费,从返还比例到付款方式,从付款、交地时间到合同履行先后顺序,从住宅面积到建筑面积,从工程造价到现行市场售价,从按城市规划修建到按宝利公司意见修建,从小区建成后返还到立即返还……竟无一条不被修改!不但为陈开脱了违约责任,而且帮助陈侵占1000多万——远远超出其400万的诉讼标的。
陈想美新宝利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家园公司支付109.8万元。中院郑会改却判新宝利公司返还家园公司190.2万元现金,这是严重错误的:第一,此款是家园公司支付给恒利公司的,让新宝利退回,驴唇不对马嘴。第二,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想要,被告愿给,法官何故不依不饶?法官看到房价上涨,急忙更换主体,修改合同,篡改诉求,扩大矛盾,让陈想美退款要房,占家园公司便宜!官耶?盗耶?人耶?狼耶?
六大怪:皇上不急太监急。
1、恒利不急宝利急。家园公司多次提出付款给恒利公司被拒绝。自称适格主体的新宝利又不敢收,只能通过法院以冒名顶替、先予执行等迂回手段极力抢夺。这到底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内幕?
2、原告不急法官急。原审被告是恒利公司,诉讼双方并未要求更换主体,法官为何要偷梁换柱?原告并未要求修改合同,法官为何要改来改去?家园公司同意付款给恒利公司,法官为何要判给签约时尚未“出生”的新宝利公司?
七大怪:信访局副局长雇人上访,法院副院长先予执行。
经家园公司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甘肃再审。经省高院再审,撤销了马改改和张大改的再审判决,发回酒泉重审。随后,郑会改的一审判决亦被发回酒泉重审。不料,三份错误判决阴魂不散。在原办案人员指使下,陈想美与其爱人庄某某(酒泉市信访局副局长)大肆活动,雇人上访。法院个别人根据新宝利公司的申请,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他们明知“上访”是闹剧,却以“和谐”为由继续枉法,合演双簧。以实际行动鼓励上访闹事。
八大怪:污染了水源高升正县。
酒泉中级法院有一个标语:“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后果还要严重,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却是污染了水源”。如此错判,协助侵吞国有资产,钱权交易十分明显,并不影响马改改于近日高升正县级。
九大怪:“国资是法院让我侵吞的!”?
陈想美于2010年2月4日在法庭上十分嚣张地大喊:“国有资产是(共产)党让我侵吞的,是法院判给我的,你眼红有什么用?!”当时主审法官和书记员均在场。   
十大怪:侵吞事实一清二楚,保护国资推三推四。
1、合同约定土地所得“用于安置职工”,但迄今为止,陈的安置工作共计开支约70万元,其余资金哪去了?2、政府(2002)29号文件同意的用于安置职工的土地只有20亩,陈想美举证证实据此取得土地32亩,明摆着侵占了12亩。3、肃州区商务局《关于酒泉市宝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改制情况的函》证实,陈想美个人成立的新宝利公司(私企)在2004年进行企业改制,获取土地面积8583.09平方米。发改委和商务局领导均证实,他们当时并不清楚原宝利已经注销。以同名公司冒名顶替的阴谋得逞……
受害人产生极端想法,多行不义必自毙!如此错判不断,原告甚至想采取极端手段,以个人力量维护司法公正,与贪赃枉法者做斗争。QQ:1224022967






[ 本帖最后由 tatxtx 于 2010-9-6 06: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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