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伟大创造 见义勇为是责任人
2008年11月14日,吴文生因下矿井援救矿工英勇牺牲。11月17日-19日,德江县办公室主任、安监局、公安局、社保、律师、乡长包括企业主等一致认同,(2008)楠民调字第28号为证.
当时,县安监局亲口答应事故报告在2个月之内转交受害人家属。不料,直到2009年10月28日才经省安监局转交到我们手中。历时一年之久,内中艰难困惑无法描述。观其内容千变万化,本是救人而死,竟变成了事故责任人;本是工程师,死后生长为矿长;简直荒谬绝伦!。当初公安局同志还问?要不要立案尸检,我们说不必了,既然是救人牺牲,就不要打扰他了,让他安安静静地去吧。为什么拖了快一年就会变。将心比心,假如你们的亲人救人遇难,这样的结果你们心服 吗、死者会瞑目吗?救人工作刻不容缓、分秒必争,你在危急关头有万无一失的办法去实施吗?英雄吴文生在人命关天的危急时刻,义无反顾挺身而出,矿工安全解救了,而他自己却永远离开的人世。生命的代价换耒如此惨局,救援知识淡薄,冒险救援,应负主要责任。真是好人没好报,天理难容。按照你们的逻辑,自己没有能力去抢救别人,死了是活该吗?也不知道想想,社会上有多少英雄为救别人,献出自己宝贵性命。远的不说,荆州10、24英雄群体就足以体现。
惊闻11·14事件噩耗,我们亲人强忍悲痛,不远万里赶到贵州德江县,人生地不熟,实指望你们父母官做主,你们是我们唯一希望,可有谁知晓,在协调会上,企业主与地方官员一唱一和;企业主(许庆富)以没钱跳楼,一命低一命相威胁。地方官员说企业经营确实困难,说什么你们贵州人身事故赔偿只有8万,死亡赔偿必须按照贵州标准,可据我们后来调查知晓,工伤部门赔了矿业公司18万,而且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浙江跟贵州比生活水平要相差多少,这不明摆着欺骗我们吗?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孤立无援受难弱者,无奈违心签定所谓的调解协议书,真不知这些官员吃了企业多少好处?他们以为什么事都往死者头上一推就万事大吉了,良心何在?职德何在?
潘岳清,吴文生用自己宝贵生命换救回来的矿工至事故发生之后就不见踪影,真不知道这矿工的良心何在?亦或者是它根本就不存在?
吴文生,父母眼中的好孩子,妻子眼中的好丈夫,孩子眼中的好父亲。众所周知,你勤劳善良、知书达理、尊老爱幼。你上有七八十岁高龄的父母亲,中有结发妻子下有未成年女儿【2008年13岁】。你是家中的顶梁柱,得知你救人牺牲后,大家悲痛欲绝,欲哭无泪。吴文生,你是好样的,我们为你感到自豪和痛心:自豪的是,你无愧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任何一个有良知的公民,都会被你这种舍生忘死、义无反顾的大无畏气概所感动。痛心的是,直到现在有关部门对你没有一个公正的评价,让你死不瞑目。
在大力弘扬正义呼唤人性回归宣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今天,我们真切的呼吁:英雄已经流过血,莫让英雄再流泪!
让英雄享受阳光雨露吧,让烈属不再孤独吧!
还人间以正义,还世道以大义,还英雄以英名,还公众以民心。
我们拭目以待,愿悲剧不再重演,愿英烈九泉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