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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超市,无法无天

这样的超市,无法无天

您好,我母亲为某超市一清洁员工,超市的清洁员是承包于保洁公司的,前几日,超市两员工合伙将超市一赠品,价值20-30元左右的物品用箱子丢于我母亲正拖着的垃圾桶内,当时我母亲并不知情,有一员工与我母亲一起将垃圾桶拖出超市,并垃圾倒入垃圾车内,之后与我母亲一同回超市,并未拾回赠品。当时超市负责人守在垃圾车旁,看到旁边负责收拾垃圾的人员翻出箱子并去超市质问了运赠品出来的员工,该员工已承认。之后两名员工都被公司扣款并开除,据说扣了100员左右,先该超市认为我母亲也是同谋,要扣除保洁公司1000元,保洁公司即扣除我母亲1000元,请问这是否合理?我们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长福愚弄网友

本人细看了杨长福公布的62页证据,发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基本正确的。判决也是公允的。
一、三人合伙出资人是耿勇、黄一鸣,退出合伙时杨长福给耿勇出示了2000000元条子,给黄一鸣出示了1000000元条子,别处还有几笔是借耿勇的钱。所以耿勇与杨长福之间债的关系是明确的。
二、法院判决先是要杨长福清偿债务,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时,才让耿勇去实现抵押权,并没有直接判决以房抵款。所以法院的这种判决是正确的。
三、至于耿勇的合伙资金是向谁借的人民法院本身就不应当审查。所以耿勇的合伙资金是向谁借的人民法院不考虑是正确的。
四、案件本身就还在二审之中,不管一审判决是否有问题,都还没有最终生效。所以杨长福在此时发帖子,让人无法理解。




看了杨长福公布的“证据”,有一部分是与黄一鸣之间的关系,从杨长福与黄一鸣形成的文字依据看,不能认定杨长福与耿勇之间债的关系是虚假的。
一、黄一鸣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二、杨长福与黄一鸣之间的文字资料已经显示了杨长福用房子抵押贷款还给了黄一鸣,所以黄一鸣可以对外说他以前与杨长福的1000000元借款作废(有时说没有借款)。我在考虑,如果杨长福将欠耿勇的2000000多元钱也还了话,耿勇也可能这样作,就自然没有这个官司了,为了杨长福的利益耿勇也可以说2000000元借条作或者说没有借款。
三、杨长福与黄一鸣之间怎么处理自己的权利、义务都无法干涉到杨长福与耿勇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杨长福与黄一鸣之间的关系与本案无关。
鉴于以上分析,杨长福将他与黄一鸣债的处理问题贴到这里,纯是给网友产生错觉,让网友觉得三个合伙人,因同一原因产生的债的关系,黄一鸣了的就作废了,耿勇的肯定也就作废了。因为网友不可能有时间细细分析这么复杂的证据。作为法律人我觉得杨长福这一行为是在愚弄善良网友,是不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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