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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无天,没有天理,腐败肆意横行,正义如落深渊!~~

无法无天,没有天理,腐败肆意横行,正义如落深渊!~~

我是桂林市解放东路121号居民黄志能,我要向您们上访检举原会仙人秦顺民、甲山村民彭昌和、桂林市液压件厂的职工莫敏成、原房管局副局长吴建国、原甲山乡副乡长赵建斌、农房办张征红、三审法院违法违纪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        1、《头号世纪冤案》案发桂林市甲山乡甲山村
•        本人黄志能原住秀峰区解放东路121号,由于住房面积太小(13.26个平方),给我们一家五口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1988年8月12日甲山乡甲山村村民彭昌和找我商量,签订共建坐落在甲山村原74号,占地面积为127平方米的两层水泥连体结构房屋一栋,院子约140平方米,院子用一堵墙一份为二。房屋建成后,双方各居住一半,黄志能如约出资了整栋房屋全部建房款,但彭昌和不按协议约定办理整栋房屋建筑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
•           在1989年彭昌和将房屋出卖给莫敏成,(此人是桂林市人)莫敏成由于办不到证,在2000只好又将房屋出卖给秦顺民(此人原是会仙人).秦顺民的会仙舅娘的女婿雍桥连和其弟雍桥旺都是甲山村村民代表.雍桥连还当过甲山村队长.有了这层关系就让秦顺民如鱼得水般很快就办到了整栋房屋的一切手续.
•           在此期间秦顺民经常说我们所住的房屋都是霸占他的,还伙同他在甲山乡甲山村前面提到的亲戚经常跟我们发生口角,还目无王法的扬言要喊一帮人,晚上拿砍刀翻越院子的围墙,杀我们全家.还嚣张的说来龙斗不过地头蛇.目的就是一个把整栋房屋强行霸占,这跟土豪恶霸有什么区别.在当今*领导的和谐社会下竟还有这样的事情,真让人汗颜.
•           由此黄志能感觉到事态的严重,但又不知道会仙镇的外来人员秦顺民用何种违法的手段勾结政府办证相关人员造假办证强行霸占我的房屋。我知道后很诧异,但当时我手上只有一份和彭昌和的建房协议,我就凭着这张建房协议到秀峰区人民政府群众来访接待站和秀峰区房管局进行实况反映,想弄个水落石出,可得到的答案让我莫名其妙,房管局答复是我出资所建房屋一栋,分别给彭,莫各霸占一半,双方都于1988年元月11日同时同日都在甲山乡领了建筑证,彭昌和建筑证号为No.000347,莫敏成为No.002592,双方占地面积都为64平方米,两层楼房。还特别指出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黄志能所使用的一半房屋是彭昌和的,由于彭昌和把建筑证的原件遗失,所以至今没有办理土地证、产权证、至于彭、黄之间的纠纷不在我局权限之内,建议自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          时间就这样一天一天的过去,但却得不到我需要的真实答案。秦顺民看强占是占不到黄志能的房屋了,秦顺民见目的没有达到,于是在2004年,他就在院子里连接我原来所建房屋另砌了64平方米左右4层楼房,在我出资所建的房屋上加了一层。2004年我出资所建房屋全部被他拿来出租营业,院子里三层楼出租、第四层楼他们自己住。由此可见秦顺民及有可能是把我的整栋房屋手续全部给违法办掉了。至今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证的总面积也不知道外来人员秦顺民通过非法手段办了多少?至今还是个谜!
•          按照秀峰区答复、很明确。彭昌和早把建筑证原件遗失,所以至今彭都没有办理土地证、产权证、也就是说,房产部门仍没有给彭昌和房屋发土地证、和产权证,彭昌和的房产权利仍没有确定。
•          由于彭昌和建筑证原件遗失,黄志能就分别找到两级政府领导吴建国和赵建斌看此事怎么处理,两级领导商量以后决定2004年11月29日在赵建斌也就是赵乡长的办公室一起见面解决此事。2004年11月29日那天在赵乡长办公室两级政府领导当着我们夫妻及彭昌和的面说“此事很容易只要把原建筑证登报遗失后,就能帮彭昌和补办一个建筑证,办成所有权后要黄志能出转让费。经过一番慢长周折的的等待,终于在2005年元月二十二日盼得了彭建筑证遗失的有关证明,当时感觉就像如获至宝般的欣慰,马上拿到桂林日报社登报遗失建筑证声明作废,当时还交了200元登报费用。2005年元月25日见报。拿着登报遗失声明的报纸找赵乡长、农房办、乡政府等等政府部门领导,可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们没有实现他们之前所说的处理方案,他们却把我像皮球般踢来踢去,真让人费解,难道国家养着这些政府官员都是吃白饭的,拿国家的俸禄却把百姓玩弄于鼓掌之间。哎!!!!可悲、可气、可恨~~~
•          2005年5月14日,秀峰区吴建国局长说,整栋房子手续被秦顺民全部办完了,土地也办得一寸没有了,我怎么还能帮你们再办,再办是犯法的,说完他主动提出把我们登报的200元登报费由他自己掏钱归还于我们,他想这事情就这样不了了之算了,当然黄志能当时没有同意吴建国的说法也不能容忍他的做法。黄志能当时就马上质问彭昌和这房子的相关手续到底是怎么回事,彭昌和说要回家写材料。
•          2005年5月19日,彭就写了一张请求书,一看内容便知,彭又一次欺骗于我。彭昌和所写请求书上写有莫敏成89年把他的建筑证拿去了,当时还在他家房子门背拿了一张他早就准备好的被火烧掉了一角的1988年元月11日建筑证给我,现还存在中院档案室内。当时也不知道彭在玩什么把戏,也许这些都是阴谋的前奏。
•          经过以上过程让人实在难以接受,无耐之间黄志能只好于2005年6月1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达到合同协议的承诺。就在开庭前彭、莫、秦就在秦家进行商讨串供,经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当时是案件在事实极度不清楚的情况下由法官郑学仪一人做出独判(2005)秀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在判决书上郑学仪私自篡改黄志能和彭昌的建房协议书其内容如下:在彭昌和以批准新建两间房屋的地块旁再扩建同等尺寸和面积的房屋,再加上彭昌和64平方米的房屋,共计建筑面积为127平方米的两层楼房。这种胡编乱造的内容从何而来,是何居心。以上内容与合同协议完全不一样,此内容刚好应对了相关办证部门出示的房产假资料,这正是阴谋的开始。其余判决内容如下:彭昌和付给黄志能建房款22500元,被告莫敏成、第三人秦顺民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驳回申请人的其它诉讼请求。(2005)秀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所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表现在,该判定认为“1989年被告彭昌和将其居住的房屋转让给被告莫敏成。”2000年莫敏成又将该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秦顺民是合法的。其判决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以其他行事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而且在审理中被告方出示的相关房屋手续资料都是经过明显涂改(彭N0.000347建筑证,莫N0.002592建筑证),明眼人都看得出来这些手续都是假造的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城镇房屋所有权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所有权情况,不得涂改、伪造产权证件、、、、
•          以下几点能很明确看出其中问题:
•          (1)、莫敏成是桂林市液压件厂的职工,而不是甲山乡甲山村的村民,因此,其不可能以甲山乡甲山村村民的名义取得建筑证。还有,从保存于秀峰区房产局的“卷内文件目录”中,有关莫敏成002592建筑证的顺序号和日期均由明显改动的痕迹。据此,可以确认为秀峰房产局关于莫敏成依法取得002592建筑证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002592建筑证为伪造的假证,秀峰房产局依该证为莫敏成初卖房产并将相应房产权利登记在秦顺民的名下,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          (2)、在莫敏成所转让的房产,存在权证不符、不是空房转让、有产权纠纷、产权受到限制、有遗留问题、证件不齐、买房人不具备购房条件、契约签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房管局没有按程序进行依法审核,违法为秦顺民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          (3)、根据保存于甲山乡农房办彭昌和的“建房申请报告单”,按该报告单,申请日期为1987年5月25日,但是在该报告单的建房方位草图却又2004年秦顺民新建房屋的内容,从中也不难看得出秀峰房产局所发房产所依据的材料存在伪造的结论。
•          为了查清事实的真相2006年7月6日,严任芝带我们到农房办找到张征红、赵建斌等取得了一张彭昌和87年的报批手续而且是被涂改过的,还有卷内文件目录目录莫敏成002592超宽发款64两层房屋。
•        2、《头号世纪冤案》由三审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          我于2005到2010年间经过了三审法院民事及行政、三审裁定无视案件事实,对本案中被申请人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在程序上驳回申请人的起诉从而规避对本案进行实体上的审理、在整个审理裁定中都提到申请人说的不予采信,却把被申请人虚假的证据都采纳了,这是中国最为荒唐的裁定书。是法律的悲哀,是人间的悲剧。此案的另一面是当年参与制造这起冤假错案的腐败官员各个都是升迁乌纱。违背了民事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客观上纵容了被申请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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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五六年的艰难路程经过多番周折,饱经风霜,四处奔波,饱受煎熬,但最终也没有得到一个公平公证的说法。但确总结出政府相关部门出示的资料都是造假违法的资料证据,包括政府部门帮彭昌和出示的建筑证,都是他们阴谋的体现。在这二十二年来彭昌和、莫敏成、秦顺民、三人谁也没有出一分钱建房,所有房屋都是黄志能一人出资建造而成,所有买卖都是拿黄志能出资的房屋在进行不法的交易。最终由秦顺民勾结政府相关办证部门人员非法取得了黄志能出资建筑的房屋的全部所有权,无形中黄志能就被政府部门相关办证人员和秦顺民联合起来霸占了属于自己的财产,同时也就演变成了现在版的杨白劳和土豪恶霸之间的斗争。虽然政府相关部门有腐败的份子存在,但是我深深的相信党的政策是好的,党的方针是好的,党的领导是好的,所以黄志能特此请求纪检委给予关注,还我公道,还社会公道,还法律尊严!谢谢!
           经过以上种种,由于纪检委之前说会接父亲的案子的,2010年8月2日可是父亲把材料写好了拿去的时候却又说经过高院了我们无权管了,终于在2010年8月3日由于纪检委没有接父亲的案子,父亲又找了几个相关部门都说管不了,父亲的希望又一次破灭了,
终于支撑不住病倒了,血压生高,中风了,住了半个月医院,直到现在还没有好起来,家人都认不到了,只还记得案子的事情,哎。。这些部门真让人无语了。。。。。。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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