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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患者打官司无需先做"医疗事故"鉴定

浙江规定患者打官司无需先做"医疗事故"鉴定

中国青年报9月14日报道  今后,在浙江,患者因医疗行为遭受损害提起侵权之诉,将统一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并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这样的变化源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业界看来,这部新规有望结束医疗纠纷案件一直存在着的法律适用“二元化”问题。

今天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该院日前下发的《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在浙江发生的医患纠纷,将不再被分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事故纠纷”,患者因医疗行为遭受损害提起侵权之诉,将统一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这意味着,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将不再影响案件的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说。

在我国,医疗纠纷案件一直存在着法律适用的“二元化”问题。根据之前的相关规定,医疗侵权纠纷被分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医疗纠纷的实体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但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明显低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此产生的后果是,不同规定产生了不同的损害赔偿责任,甚至会出现患者受害重反而获赔少、医院过错小反而责任大等不公平现象。”许惠春说,这无疑动摇了法律的公信力,也导致诉讼的投机行为,使得医疗事故纠纷也一直成为人民法院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一个难点。近年来,本报持续报道相关医疗纠纷案件。

由于选用法律、赔偿标准不一,医疗纠纷案件中医患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使得浙江逐年增多的医疗纠纷案件,出现判决率高、上诉率高、申诉率高、调解撤诉率低的“三高一低”现象,而医患关系紧张,频繁发生的医患纠纷,还往往导致群体性、社会性事件,甚至出现职业“医闹”,医患纠纷案件成了近年来浙江民事案件的新热点。

事实上,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界定,医务界、司法界和理论界也长期存有争议。有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应当作为启动司法赔偿程序的前置条件,否则法院不应受理。但也有人认为,民事责任的衡量标准应当是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只要医院不能对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过错举证,就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许惠春说,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虽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但对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医疗鉴定等问题,也未作出详细规定,加之医疗纠纷本身涉及的专业性强,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亟须规范明确。

为此,浙江高院从去年开始,对“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课题进行重点调研,并起草了《意见》稿,又以多种形式、多次征求各级法院、相关部门、当事人代表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十易其稿,于今年6月30日正式发布。

按照《意见》,今后,在浙江患者因医疗行为遭受损害提起侵权之诉,将统一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并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这完全摈弃了原有的‘二元化’处理模式,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再影响案件审理。”许惠春说。

对案件涉及的医药专业性问题,许惠春说,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委托医学会或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统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而不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同时,为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法院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举行听证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当事人可申请专家辅助质证等。

对举证责任,《意见》则对《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医疗损害过错责任也进行了适当诠释,规定患者只要举证证明就医及就医后发生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的初步证据,即完成了举证责任;而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过错,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意见》还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如规定其对患者实施手术或特殊检查治疗、存在多种治疗方案且有较大风险等情形下,应当将必要情况以合理方式告知患者一方。

《意见》同时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拒不提交由其持有的病历资料等证据材料,拒不同意、不配合共同封存或启封病历资料、现场实物等证据材料,伪造、篡改、销毁或以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将是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关键。”许惠春说,审判实践中,医疗侵权责任往往被简单理解为“谁主张、谁举证”,加重了患者一方的举证负担,也有违公平合理,《意见》缓和了患者的完全举证责任。“但在保障患者一方诉权的同时,也防止了其对诉权的滥用。”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浙江新出台的《意见》,对医疗损害赔偿不再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也就是只要侵害到患者权利,就可以适用于医疗损害,此举将有助于改变目前医疗纠纷诉讼中适用法律和赔偿标准的“二元化”现象。

(本文来源: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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