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揭秘美行星保护计划:严防地球生物污染外星

揭秘美行星保护计划:严防地球生物污染外星


未来将登陆火星的新型探测器

无尘室中的海盗号火星探测器,1976年携带生命探测器登陆火星。
  新浪科技讯 北京时间10月21日消息,据美国太空网报道, 美国航天局致力于在宇宙探索中,尽可能避免地球和外星球之间微生物和生命体的交叉性污染。
  长期以来,科学家一直致力于寻找外星人,希望能够在别的星球上发现生命体。但可能会出现一种令科学家们非常尴尬的情况:有朝一日真的在外星球上发现了生命,而这些生命实际上却源自地球!
  每个宇宙飞船从地球上离开驶向宇宙,很可能搭载着数百万计的微生物细菌抵达外太空。美国宇航局希望未来能够启动“火星标本返回任务”,将火星的勘测样本送返至地球。而努力避免火星和地球之间的微生物交叉性污染应是重中之重。9月份发表在英国期刊《微生物学趋势》的一篇报道阐述了当前美国宇航局的行星保护策略和计划。
  美国宇航局行星保护计划
  该篇研究报道的作者是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肯尼迪航天中心微生物学、细胞科学系教授韦恩-尼科尔森(Wayne Nicholson),他说:“假如地球陆地上的虫子抵达火星,它们是否可以存活生长?或者它们能否在极端的外星球环境中繁衍?迄今为止,我们的研究结果显示地球上的微生物是无法在火星上生存的!”
  即使如此,美国宇航局仍然实施了行星保护措施,确保搭载在宇宙飞行器上的细菌不污染外星球的环境。首先要关注的是“返航感染”,也就是外星生命形式被搭载返回地球后,是否会对地球生物圈构成影响;其次要关注的是“向外污染”,当地球上的微生物乘坐太空飞船驶向其他行星时,有可能在那里扎根繁衍。
  美国宇航局行星保护办公室成员凯瑟琳-康利(Catharine Conley)说:“首要问题当然是保护地球不被外星球生物所污染。但实际上我们还从未在外太空采集回任何可能的生命形式样本,因此从实际出发,我们应当更多地关注对外污染。”
  从一开始就小心翼翼
  行星保护计划启动之初就着重关注“返航感染”。自从前苏联于1957年成功发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太空探索任务之后,国际科学理事会专门成立了空间研究委员会(COSPAR)来加快国际空间探索。他们的职责之一就是行星保护计划。
  1967年签署的“外太空条约”正式规划了所有国家从事太空探索的全球性指导方针。该条约声明:任何外太空探索活动,包括月球和其他行星,都必须尽可能避免出现生物污染。
  美国科罗拉多州立大学天体物理学和行星科学教授拉里-埃斯波西托(Larry Esposito)称,虽然人们一直期望科学界努于探索新的太空领域,但在人类探索太空过程中避免返航感染显得更加重要。
  “尽管可能性微乎其微,返航感染仍然是最大的威胁。” 埃斯波西托说:“事实上,我们生活在地球上,能够决定自己的生存方式,同时也是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如果不对返航感染未雨绸缪,很可能对地球生态系统构成潜在的威胁。”
  近年来,向外污染也成为一个重点,特别是对火星进行探测并寻找可能的生命形式之后。今年3月份,国际空间站的宇航局进行了LOCAD-PTS探索实验,这是行星保护技术的首次测试。该实验使用高科技棉签对宇航员的手套进行清洁,然后监测棉签以检查微生物。实验结果几乎没发现任何细菌,但在15处发现了带有真菌印迹的葡聚糖。
  严禁微生物搭便车
  保护程序的确定取决于两个因素:太空任务的类型(飞越、轨道盘旋、登陆或漫游)和目标星体存在生命的可能性。太空任务分为5大类,“返回地球”被归为V类。一旦任务被明确,美国宇航局将多管齐下减少太空飞船上的微生物。所有的程序操作都是在无尘环境中进行,利用专门的气流系统过滤掉污染物。
  在清洁之前,科学家利用抽样调查来测定出飞船上的孢子数量。用消毒棉签对太空飞船上的指定区域进行微生物样本采集,将收集到的样本放在孢子培植区进行孵化,同时使用复杂的运算方法计算出总体污染程度。
  目前,美国宇航局进行太空灭菌的方法叫做“干热杀菌法”,在对飞船进行清洁后,使用一个烤箱加热至112摄氏度对其进行30个小时的烘烤。这种方法曾用于上世纪70年代“海盗号”火星探测器的灭菌处理并沿用至今。康利表示,清洁程序可将飞船的孢子含量从最初的每平方米300个降至每平方米0.03个。由于0.03只是统计学上的数字,而不是一个整体的孢子,因此飞船被认为处于安全状态,不会遭受微生物污染。
  尝试新的清洁措施
  美国宇航局将在未来太空任务中实施更严格的清洁措施,目前正考虑在近期采用两种特殊的方法。
  第一种方法称作“鲎变形细胞溶解物化验分析”,用于搜寻是否存在微生物细胞壁物质。该方法最初用于制药工业,其优势在于无论对活性的还是死亡的有机体都具有较高的灵敏性,能够较快地作出反应。
  第二种方法称作“三磷酸腺苷分析”,主要用于探测三磷酸腺苷(ATP),该物质是所有活细胞产生的基本能量来源。该方法也可以同时探测到活性的和死亡的细胞,是一种理想的生物污染信号。
  生命的证据
  即使执行严格的清洁程序,仍会有数以百万计的细菌从地球飞向太空。科学家又如何确定在其他星球上发现的生命体不是地球生物污染的结果呢?
  “在搜寻外太空生物时,我们当然不希望被地球生物所欺骗。”埃斯波西托解释道:“这将混淆外星生命和地球生命。”
  为了分辨潜在的外星生命,美国宇航局在之前的探索任务(像“海盗号”探测器)中收集了详尽的样本采集情况,以期与可能的新生命形式进行对比。康利称,当前的DNA测试方法证明,迄今为止在外太空发现的生命形式全部源自地球。科学家预测外星生命具有与地球上已知生物完全不同的DNA结构(加入它们有DNA的话)。
  随着天体生物学家继续寻找外星生物,对地球及整个太空环境的保护将始终是优先考虑的问题。埃斯波西托说:“我们关注任何生命形式,既不希望地球被外星生命所污染,也不希望地球微生物感染其他星球。”(唐宁)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颁布日期:1967-01-27 执行日期:1967-10-10
  本条约缔约国,鉴于人类因进入外层空间,展示出伟大的前途,而深受鼓舞。
  确认为和平目的发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深信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民族谋福利,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希望在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科学和法律方面,促进广泛的国际合作,深信这种合作将使各国和各民族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友好关系,回顾了1963年12月13日联大一致通过题为“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的(十八届)第1962号决议,回顾了1963年10月17日联大一致通过的(十八届)第一八八四号决议,要求各国不在绕地球轨道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不在天体上配置这种武器,考虑到1947年11月3日联大通过的(二届)第110号决议,谴责旨在煽动或鼓励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的宣传并认为该决议也适用于外层空间,确信缔结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原则条约,会进一步实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而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并应为全人类的开发范围。
  所有国家可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自由进入天体的一切区域。
  应有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各国要促进并鼓励这种考察的国际合作。
  第二条
  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
  第三条
  各缔约国在进行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各种活动方面,应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了解。
  第四条
  各缔约国保证:不在绕地球轨道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不在天体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此种武器。
  各缔约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绝对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设施和工事: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不禁止使用军事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或把军事人员用于任何其他的和平目的。不禁止使用为和平探索月球和其他天体所必须的任何器材设备。
  第五条
  各缔约国应把宇宙航行员视为人类派往外层空间的使节。在宇宙航行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公海紧急降落等情况下,各缔约国应向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宇宙航行员紧急降落后,应立即、安全地被交还给他们宇宙飞行器的登记国家。
  在外层空间和天体进行活动时,任一缔约国的宇宙航行员应向其他缔约国的宇宙航行员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各缔约国应把其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所发现的能对宇宙航行员的生命或健康构成危险的任何现象,立即通知给其他缔约国或联合国秘书长。
  第六条
  各缔约国对其(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的团体组织)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所从事的活动,要承担国际责任,并应负责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本条约的规定。非政府团体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应由有关的缔约国批准,并连续加以监督。保证国际组织遵照本条约之规定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进行活动的责任,应由该国际组织及参加该国际组织的本条约缔约国共同承担。
  第七条
  凡进行发射或促成把实体射入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缔约国,及为发射实体提供领土或设备的缔约国,对该实体及其组成部分在地球、天空、或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使另一缔约国或其自然人或法人受到损害,应负国际上的责任。
  第八条
  凡登记把实体射入外层空间的缔约国对留置于外层空间或天体的该实体及其所载人员,应仍保持管辖及控制权。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包括降落于或建造于天体的实体,及其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不因实体等出现于外层空间或天体,或返回地球,而受影响。该实体或组成部分,若在其所登记的缔约国境外寻获,应送还该缔约国:如经请求,在送还实体前,该缔约国应先提出证明资料。
  第九条
  各缔约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以合作和互助原则为准则;各缔约国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应妥善照顾其他缔约国的同等利益。各缔约国从事研究、探索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时,应避免使其遭受有害的污染,以及地球以外的物质,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如必要,各缔约国应为此目的采取适当的措施。若缔约国有理由相信,该国或其国民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计划进行的活动或实验,会对本条约其他缔约国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造成潜在的有害干扰,该国应保证于实施这种活动或实验前,进行适当地国际磋商。缔约国若有理由相信,另一缔约国计划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进行的活动或实验,可能对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产生潜在的有害的干扰,应要求就这种活动或实验,进行磋商。
  第十条
  为遵照本条约的宗旨,提倡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国际合作,各缔约国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其他缔约国的要求,给予观测这些国家射入空间的实体飞行的机会。
  观测机会的性质以及提供的条件,要由有关国家以协议定之。
  第十一条
  为提倡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国际合作,凡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进行活动的缔约国,同意以最大的可能和实际程度,将活动的性质、方法、地点及结果的情报,通知给联合国秘书长、公众和国际科学界。联合国秘书长接到上述情报后,应准备立即切实分发这种情报资料。
  第十二条
  月球和天体上的所有驻地、设施、设备和宇宙飞行器,应以互惠基础对其他缔约国代表开放。这些代表应将计划的参观事宜,提前通知,以便进行适当磋商,并采取最大限度的预防措施,保证安全,避免干扰所参观设备的正常作业。
  第十三条
  本条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各缔约国为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不论这些活动是由一个缔约国,还是与其他国家联合进行的(以国际政府间机构进行的活动也包括在内)。
  因国际政府间机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而产生的任何实际问题,要由缔约国与主管国际机构,或与该国际机构中一个或数个缔约国一起解决。
  第十四条1.本条约应听任所有国家签署。凡在本条约据本条第三款生效之前,尚未签署的任何国家,可随时加入本条约。
  2.本条约须经签署国批准。批准书和加入文件应送交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存放,为此指定这三国政府为交存国政府。
  3.本条约应于五国政府,包括本条约交存国政府在内,交存批准书后,即可生效。
  4.对在本条约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文件的国家,本条约应于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文件之日起生效。
  5.交存国政府应将每次签署日期、每次批准书及加入文件的交存日期、条约生效日期及其他事项,立即通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本条约应由交存国政府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
  每个缔约国均可对本条约提出修正。对每个要接受该修正的缔约国来说,每项修正在多数缔约国通过后生效;其后,对其余每个加入国来说,修正应于其接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任何缔约国在条约生效一年后,都可书面通知交存国政府,退出本条约。退出条约应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条约的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均交交存国政府存档。交存国政府应把经签署的本条约之副本送交各签署国和加入国政府。
  为此,下列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