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逾期停留、失去身份和非法停留(Ⅱ)
贺秀娟律师在前文中分别举例阐述了逾期停留(Overstay)、失去身份(Out-of-Status)和非法停留(Unlawful Presence)的意义,本文将讨论三者的联系和区别。
失去身份V.S.非法停留
失去身份V.S.非法停留是两个相关但又迥异的两个概念,正如前文中提到的,任何外籍人士只要有违签证的相关规定便会失去身份;而只有当外籍人士在(即出入境记录卡(Arrival/Departure Record),俗称“小白卡”)上签注的日期之后仍然留在美国,才构成非法停留。失去身份,但尚未构成非法停留的情形很多,现列举如下几种:
1. 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年满18岁前,不会因“三年或十年禁止入美”的规定来计算非法停留的时间;
2. 外籍人士失去身份,但可能不构成非法停留,因为有些外籍人士的非法停留,就定义来看是失去身份。例如,F-1或J-1学生的身份有效期是未标明日期的“Duration of Status”或“D/S”如果不入学,可能也不会因“三年/十年禁止入美”的规定来计算非法停留的时间;
3. 在移民检察官/海关官员在入境的时候所准予的停留期限失效之后继续留在美国或未通过检查和准入或是假释而在美国停留即构成非法停留。但另一方面,失去身份意味着外籍人士违反了之前有效身份的相关规定。例如,F-1学生退学便失去身份,但是若该外籍人士仍持有有效的I-94卡,那么在移民法官或移民局确定其失去身份之前,均不算非法停留的时间。
4. 外籍人士有合理的理由并及时递交了延期或改变身份申请,亦未违反身份,在延期或改变身份申请未决期间离开美国,均不算非法停留的时间。
注意
“三年或十年禁止入美”的规定适用于在美非法停留,而并不适用于造成失去身份的其它原因。非法停留则与“三年或十年禁止入美”的规定息息相关了:在美国境内非法停留超过180天不满1年,在被驱逐出境之前离开美国,从离境之日起,3年内禁止入境。在美国非法停留超过1年,在被驱逐出境之前离开美国,从离境之日起,10年内禁止入境。
经过上述讲解,我们再来看一个例子:
P先生持L-1A签证,I-94的到期时间为3月1日,2月1日及时递交了身份延期申请,到现在,他的延期申请未决已经超过180天,P先生有以下几个问题:
1. 他是否构成非法停留了?
2. 他是否在“三年或十年禁止入美”规定的保护范围内?
3. 如果移民局拒绝了他的延期申请,非法停留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4. 如果P先生在延期申请未决时离开美国又怎样?
5. 如果移民局拒绝了他的延期申请,并且发现P先生未经许可工作又如何?
答案是:
1. 延期申请未决期间,P先生不算非法停留
2. P先生在“三年或十年禁止入美”规定的保护范围内
3. 如果P先生的延期申请被拒绝,那么非法停留自申请被拒之日算起
4. 如果P先生的延期申请未决期间离开美国,那么他不算非法停留,他在美国的时间也不算失去身份
5. 如果P先生未经许可工作,那么非法停留自判定他未经许可工作之日算起
综上所述,尽管,失去身份可能尚不构成非法停留,亦没有触犯“三年或十年禁止入美”的规定,但是维持合法的非移民身份仍然十分重要,外籍人士必须特别注意I-94卡上签注的日期,以及自己的身份,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
编译:Cherry S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