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最大盗抢耕牛案主犯一审获死刑
中广网昭通9月28日消息 云南昭通以乔某为首的特大盗抢耕牛团伙案近日在昭通市中院公开宣判,主犯乔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主犯张某、冯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至此,昭通市有史以来最大的盗抢耕牛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8年冬季以来,鲁甸县境内接连发生了多起耕牛被盗案,给农民兄弟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很大影响。案情引起鲁甸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要求公安机关切实采取措施,遏制住耕牛被盗的势头,争取在短期内打掉一批团伙,破获一批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2009年1月1 日,鲁甸县公安局结合近期开展的“公安民警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精神,正式成立“1.01”盗抢大牲畜案专案组,以县局刑侦大队为龙头,从县局各部门和基层派出所抽调20余名民警,举全局之力,全力开展侦破工作。
专项行动开展后,专案组民警放弃节假日休息,到被盗案多发的乡(镇)开展调查走访,多渠道收集破案线索。经专案组不懈努力,终于获得了盗抢大牲畜犯罪的相关信息。2009年1月4日夜,专案组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支持下,在昭阳区苏家院乡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蒋某。经强有力的审讯,蒋某交代了在鲁甸县、昭阳区辖区盗抢耕牛的犯罪事实,一个盗抢耕牛团伙逐渐浮出水面。
2009年1月至3月,鲁甸警方辗转昭阳区和鲁甸县抓捕了张某、冯某等18名团伙成员,特别是2009年春节正月初四的晚上,民警在昭阳区乐居乡一村民家抓获在逃的主犯乔某,成功摧毁这一横行昭鲁坝子的特大盗抢耕牛团伙。
该团伙作案的一种方式是采用墙上挖洞、撬门、撬锁等手段进行盗窃;另一种方式是蒙面踢开圈门、持械威胁主人、投掷石块殴打等形式,公然进行抢劫。该团伙不仅给村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给受害人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1.01”盗抢大牲畜案团伙案就涉案耕牛之多、价值之大、作案手段之猖獗,被称为昭通市历年来摧毁的最大的盗抢耕牛团伙。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乔某、冯某、张某等19个被告人在2003年至2008年间分别在昭阳区乐居乡、苏家院乡、永丰镇、旧圃镇和鲁甸县龙树乡、茨院乡、新街乡盗窃作案59起;在2007年至2008年间共抢劫作案17起,共盗抢耕牛98头,经鉴定价值531600元。其中主犯乔某盗窃19次,盗得耕牛28头,抢劫14次,抢得耕牛18头,价值260800元,在抢劫的过程中还致1人重伤,且3次入室抢劫。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乔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冯某、张某等人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中,有二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五年不等,并处罚金。
至此,这起严重破坏农村生产、民愤极大的涉农案件犯罪分子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相关资料
刑法263条 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严重情节有8种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文来源:中国广播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