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债权债务的影响和法条解释(一)
《物权法》对债权债务的影响和法条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经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作为我国一部调整物的归属与利用的民事基本法,《物权法》对我国原有的物权制度尤其是债权债务物权制度作出了重大的调整,这将对债权债务关系产生重要的影响。现将《物权法》主要变化归纳如后,并提出相应的法条解释。
一、物权制度一般规定的主要变化。
(一)确定物权法定原则。
1、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法条解析: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法》没有规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但是,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违反物权法定的物权设定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强调物权公示原则。
1、法律规定:《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法条解析:物权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包括登记和交付。未经依法登记或交付的物权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或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不能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