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卖掉的房子,没过户造成责任
8年前卖掉的二手房,双方签了协议,没有公正,8年来买方一直没有过户,前些天去办理房贷,发现名下还有一套房产,只能以二手房办理贷款,这样要多付首付并且利息提高。并且以后办理房产手续缴费都按照二套房缴纳,不享受一套房优惠。造成这样的后果买方应该承担责任吗?咨询了银行,如果当时过户现在房产局就查不到名下的房产,可以按首套房办理贷款。因为2002年房产信息不录入计算机档案吧。
如果我想把这套房子买回来,该如何做?按照现在周边二手房价购买还是毁约按合同赔款?合同上的违约责任表述含糊,只说造成后果违约方自负,同时有条款明确卖方协助办理房产过户事宜,但没有买方不及时过户造成后果责任条款。这属于不对等条款吗?
[ 本帖最后由 liufang888 于 2010-10-7 12:2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