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处理这件事情得当么?
我是山东省一家企业,在6月30日上午10点左右,我公司有一位销售经理带领几名工人去拆位于厂房山墙头的一个广告牌,在期间这名销售经理多次登上一个2米高的矮墙上,事发时,有两名工人亲眼看见这位销售经理脸色突变并慢慢蹲下,侧身前滚翻坠入地面。造成后脑一侧有一个宽0.3毫米、长2厘米的挫裂伤伤口。坠下后120救护车5分钟左右到达,医护人员看后说已无心跳且瞳孔放大,拉回医院后抢救半小时后告知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第二天来我公司要求安全生产事故赔偿及工伤赔偿。安全监督局及各有关部门与7月9日派人来我公司进行查看,说是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我公司经理要求深度尸检,怀疑是因为心脑血管病发作坠地,安监局置之不理,死者家属拒绝进行深度尸检,事发1个半月后死者家属将尸体火化,毁灭了证据。在10月8日时安监局再次找到我公司经理说要下处理报告,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
这个事情应该是否能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 安监局在有尸体证据的1个半月内没有下报告,在过来调查时候,厂房也提出深度尸检,而安监局也没有主持公道,却要在没有尸体后,开始告知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我方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