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个涉及到一般担保的案子
我在零九年三月胜诉了一个民事借贷的案子,法院判决由第一被告(借款方)还款,同时判决第二被告(即担保方)为一般担保,因第一被告在我起诉时已经对其仅有的一处房产进行了“保全”,故兴城市法院判决对于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有财产的前提下驳回我对他的诉讼请求。我当时觉得有房子被保全就没有继续上述。
随后在零九年的七月份,因第一被告已经因多起此类借贷问题涉及到诈骗且金额初步统计达肆佰多万逃跑蒸发了。执行局将要对其被保全的房产要进行处理时,同时冒出来一个自称房主的人。她手中有与第一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和该合同在葫芦岛市连山区公证处的公正,而且所发生的时间在我与被告发生借贷之前。但是她说以避税为由长时间以来没有进行过户。因此执行局基于此以该处房产产权不清晰为由不予执行。同时出具了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务可执行的终止执行裁定。
今年三月我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在兴城市法院又对第二被告即担保方进行起诉讨债。今天接到我所委托的律师电话:“告诉我下周二开庭,同时已经与院里相关人员就此案已进行多次探讨了,目前对于我很不利。理由是一,在第一轮的诉讼中已将担保方判为“局外人”现在追究很有难度。第二,目前被告的律师坚持说既然他们已经被判为一般担保,而且当初的第一被告又有房产在,他们就不必履行担保责任。至于法院不执行是我方与法院的事。而且后续第一被告有没有可执行的物产现在并不清楚。所以他们不必承担当初的还款担保责任。
请问各位老师我这案子下一步该怎么办呢?
此致!
万谢!
13904038600
2010年10月11日
不眠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