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10月15日报道 他建议,应细化征用个人财产的程序及返还、补偿标准等
省政府法制办日前作出立法释义回应网民质疑并征集公民参加听证会,“征用个人财产”话题再次引起公众热议。《物权法》起草的参与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率先委托本报帮其报名参加听证。王建平认为,否定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对个人财产的征用权是不合适的。这一师出有名的条款引起如此大的民意反弹,跟普通公众对法理不大了解有关,也跟征用、偿还程序和补偿标准需要细化有关。
征用和拆迁其实没有关系
“关于征用,《宪法》《物权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等都可找到相关规定,外地的
法规规章也有涉及,为什么这些法没有引起这么大的争议(而四川这次引起争议),我想可能是受到最近发生一些强拆事件的影响。”王建平说。省政府法制办政法文教处工作人员张轲在分析收集到的群众意见时也发现,不少人将“征用”和“强拆”联系了起来。
“征用和拆迁其实没有关系。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个人和法人都是一个国家主权制度下的社会资源,基于正当理由,政府可以征用,用了还得还。比如最近发生的海南洪灾,住在低处的人需要撤离到高处,高处的住户说不让人避灾,肯定是不合适的。政府有筹备应急物资设置应急场地的义务,但在紧急情况下,很可能由于交通等原因不能立即用得上,时间就是生命,所以就需要临时征用个人财产。”
由市州政府制定实施细则
在他看来,争论“是否可以征用”,事实上意义不大,“现在该讨论的主要是如何完善的问题。”“争论的症结不在前端(可不可征用),关键是后面(征用程序,如何返还、补偿的部门和标准等等)没说清楚,可能要有专门的实施细则才行。”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邹忠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征用”的确涉及很多方面事宜。但作为地方政府规章,该案该条款不能非常细化。“这个规章出台生效后,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它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程序规范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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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疑虑需完善法律和提升政府诚信
征用并非川版“草案”首创,是什么原因使公众产生如此多的疑虑和担忧?
“认为征用就意味着私有财产‘有去无回’,这是对征用制度的一种误解。”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的陈曦和张鹏昨日在《北京日报》发表文章分析:首先是公民的法律观念逐渐深入,当“征用”进入人们的视野时,公众自然会担心被征用的财产是否能够归还、征用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得到补偿,这些顾虑也就导致人们对征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目的产生误解。其次是近年来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过程中,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产生的矛盾,导致了公众对政府征用行为产生连锁反应。
文章分析,正如一些人所说,《草案》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均未对“及时返还”是指多长时间、多少才算“合理补偿”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他们认为,消除误解,需要公众正确理解征用制度,也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法律规定,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努力提升政府的诚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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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对征用补偿的形式等有具体规定
2009年11月起施行的《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中就对征用补偿的形式、范围、期限做出了具体规定:使用被征用物资造成其折旧的,按照相关折旧规定给付相应的补偿金;被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毁损程度给付相应的补偿金;被征用物资、场所灭失的,按照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付相应的补偿金
(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