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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德律师事务所诈骗案例

淳德律师事务所诈骗案例

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被告人宋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大量的卷宗,并调查搜集相关证据。本所律师从犯罪定性入手,深入分析宋某的犯罪行为性质,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仅是诈骗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情】2005年8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宋某采用自制“商额利率定单”,私自加盖单位信蓄业务专用章,盗用同班业务人员印鉴,对外虚构银行内部有高额利息存款的事实的手段,共吸纳亲朋好友等人现金80余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购买商品和装修等,后终无力还款,宋某主动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积极退赃50余万元。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宋某犯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评析】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被告人宋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大量的卷宗,并调查搜集相关证据。
      本所律师从犯罪定性入手,深入分析宋某的犯罪行为性质,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仅是诈骗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本所律师的辩护要点: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财物。
      本案被告人所吸收的资金,并非个人储蓄存款,故被告人亲朋好友交给被告人的现金不属于公共财物。
      其次,客观上被告人的职务是银行出纳员,向储户吸纳存款的业务并非其职权范围,况且其所在银行并未开展高额利率存款业务,“高额利率定单”完全是其自造的,而非是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便利。
      所侵犯的财产性质及其手段均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能定贪污罪。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必须具备的一个核心要件就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本案被告人吸收资金的对象,涉及人15人,固然众多,但经查明均是其亲朋好友,是向特定的多数人吸收资金,而不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因此,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方面要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的骗取财物所采取的手段,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构成,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制“高额利率定单”,再盗盖单位储蓄业务专用章、同班业务人员印鉴,对外虚构银行内部有高额利息存款等手段,骗取亲朋好友现金8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鉴于被告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能积极退赃,认罪悔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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